福建省宝玉石协会 :宝石行业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22:38

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团体的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303室。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宝玉石协会”,简称“福建宝协”,英文名称“Gemmological Association of Fujian“缩写为“GAF”。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福建宝协是由全省宝玉石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系统的社会群众团体,是政府联系宝玉石企事业单位和宝玉石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宝玉石工作者,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振兴中国宝玉石业为目标,开展科学研究、市场调查、人才培训、信息和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为我省宝玉石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国内外宝玉石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保护、产业结构、产品开发以及产品进出口政策、金银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宝玉石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协助宝玉石业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促进宝玉石业的“探、采、工、贸”联合活动,以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开展宝玉石科学技术研究,宝玉石改善、首饰款式设计、鉴定仪器、加工设备、教育等技术活动;

(四)组织和开展国内外有关宝玉石的各项活动;

(五)组织并参加国际有关宝玉石的各种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省内外的联系、交流、学习、借鉴和及时推广国内外有关发展宝玉石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

(六)组织有关宝玉石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培训工作,提高宝玉石行业整体素质,经营、管理及技术水平;

(七)收集、整理、研究国内外宝石业的经济技术信息、编辑出版宝玉石方面的书刊,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宣传政府对宝玉石行业的政策;

(八)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进行行业品牌认定,推动行业品牌发展,制定行规行约,参与政府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质量监督;

(九)普及宝玉石知识,接受产(商)家及消费者委托出具法定宝玉石鉴定证书和检验报告,为宝玉石爱好者和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十)搞好福建宝协的自身建设和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在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讯形式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关于我们.福建省宝玉石协会.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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