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心理学会 :福建省心理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8:55

福建省心理学会(Fuj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创建于1961年,是由福建省心理学工作者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它是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福建省心理学界最高级别的学术团体,是现有的福建省学会中最早成立的学术组织之一。现任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为连榕教授,现有会员628人,其中7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

福建省心理学会聚集了全省各行业从事心理学研究与应用的专门人才,在各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福建省心理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已经组成了心理学基本理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与教育心理学、管理心理学、心理学科普、法制心理、体育心理学、医学心理学8个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各个分支机构的工作。在中国心理学会业务指导下和福建省科协的领导下,经过多年的努力,福建省心理学的工作已经得到了中国心理学界的认可,并多次成功地承办全国性心理学学术会议。

学会简介

福建省心理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指导心理学学术研究与应用;开展心理测验与心理咨询工作;心理学研究成果的鉴定与评估;举办心理学培训班对会员进行继续教育;面向社会开展心理学科普宣传活动;就有关心理学的问题与有关部门协作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学会章程

福建省心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是Fujian Psychological Society(简写FP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福建省心理学会是本省心理学工作者和相关专业及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心理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心理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科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福建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建师范大学文科楼4层教育学院心理学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省内外心理学学术交流活动,编译出版心理学书刊,推广

先进经验。

(二)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心理学的课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心理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三)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项目的论证评估、科技成果及心理学仪器产品的鉴定、心理学论文的编审。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心理学培训班、讲习班等方式,普及心理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心理学研究的新动态。

(五)面向社会开展心理学专题性科普宣传活动。

(六)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本学科研究与应用的职业活动。

(四)本会个人会员:具有助理研究员、助教职称及以上的心理学专业工作者;高等院校心理系和心理学专业(或邻近学科)本专科毕业从事心理学工作、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虽非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但从事心理学工作,发表过相当水平的学术论文的心理学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热心于心理学研究并对心理学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其它工作人员以及从事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是本学会组织的主体。

(五)本会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含专业委员会和市一级心理学会)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六)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第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天津市重庆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可延任一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福建省科协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费标准每一届每人

为1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献、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科协批准,到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才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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