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法学会 :福建省法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9:12

福建省法学会是中共福建省委有关领导联系、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代管的人民团体,是福建省法学界、法律界的全省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

机构与会员

福建省法学会成立于1982年9月,1982年、1986年、1989年、1993年、1998年、2005年先后召开了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福建省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为五年。2007年3月,福建省法学会召开了六届二次理事会,根据情况变化对理事会成员作了增补、调整。第六届理事会现有理事115人,其中常务理事42人。现任会长是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徐谦,常务副会长是省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傅镛堃,第一副会长是省司法厅厅长陈保明,秘书长由省法学会副会长张琦兼任。省法学会机关设有办公室、研究部两个内设机构,办有会刊《福建法学》。

福建省法学会现有个人会员1000多人,主要聚集了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学科研部门、法律院校等理论与实践部门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组建有62个会员联络组。除个人会员外,还有团体会员48个。全省九个设区市都已成立了法学会,它们是省法学会的当然团体会员。为了加强对法学研究和各专业委员会的指导,福建省法学会成立了由本省法学界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并设有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台湾省法学、环境与城乡建设法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际法学、劳动法学、婚姻家庭法学13个专业委员会,此外,还成立了主要由省内政法部门离、退休老同志组成的司法实践经验研究委员会。

凡赞成福建省法学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本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福建省法学会个人会员。凡赞成福建省法学会章程的本省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和各类法学、法律团体以及有志于法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申请成为福建省法学会团体会员。欢迎省内各界致力于法学研究发展的有识之士加入福建省法学会。

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法学会,英文名称是FUJIAN LAW SOCIETY。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福建省法学界、法律界的全省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职责,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卡尔·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推进依法治省、建设“平安福建省”、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由中共福建省委有关领导联系、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代管,按照自身特点,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

本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 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和市县区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七条 参与我省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我省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九条 参与我省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和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十条 开展国内外法学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学刊物、法律网站,编辑出版法律图书、资料,加强法学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十三条 参与法学教育和法学培训,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四条 为社会各界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我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者所在单位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各市县区法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省法学教学和科研机构,各类法学、法律团体以及有志于法学研究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连续2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严重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书刊资料和法律网站,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天津市重庆商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

(五)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利用本会书刊资料和法律网站,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理事;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第一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四)授予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称号;

(五)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同意,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副秘书长若干人;

(七)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八)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决定本会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需要,组建各学科或部门的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本会领导下组织相关的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员联络组

各市县区设立会员联络组。个人会员五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设立会员联络组。会员联络组组长由会员推举或本会指定,负责与会员的沟通联系。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福建省法学会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四层;

电话、传真:0591-87543344、87549874、87670067;

邮政编码:35000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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