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0 20:48

福建省监察委员会是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2月2日,福建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福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

人事任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工作变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学新辞去福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李仰哲代理福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历史沿革

1950年1月,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委员会按照中共中央要求,并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中共福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省委的一个工作部门。

1983年5月,按照中共十二大要求,中共福建省委纪委升格为一套副省级班子,改称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经中共中央批准:由吴星峰、张传栋、李桂荣、陈金来、卫小战、桂立、高云芳等7人组成领导班子。

1985年7月,中共福建省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0人。经随后举行的省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高胡任书记,陈金来、林兆枢任副书记,刘在琳、桂立、黄贤模、官成华、曾国玲(女)为常委。

1987年10月林开钦任书记。

1990年10月,中共福建省第五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委员24人。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林开钦为书记,林兆枢、黄贤模为副书记,官成华、曾国玲、舒化章、曾松铎为常委。任命舒化章为省纪委秘书长。

1992年4月,省纪委班子调整,林兆枢任省纪委书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74号《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精神,1987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监察厅,厅长为傅大文,副厅长为张幼昌、吴天麟。

1991年2月,省监察厅成立党组,党组书记为傅大文,党组副书记为张幼昌,党组成员为吴天麟、黄水秀。

1992年7月,任命官成华为副厅长。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1993年2月,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委员会、省政府决定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

1993年5月,任命傅大文、官成华为省纪委副书记。同时,省监察厅领导班子调整,厅长为官成华,副厅长为吴天麟。

1993年11月,任命袁锦贵为省纪委常委、秘书长,黄水秀为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舒化章为省监察厅副厅长;1994年9月,任命陈修茂、马新岚为省纪委常委;1995年2月,任命梁绮萍为省纪委副书记;1995年7月,任命陈辉庚为省监察厅副厅长。

1995年10月,中共福建省第六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委员35人。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梁绮萍为书记,官成华、袁锦贵、陈修茂为副书记,马新岚、江爱华、宁千芳、林松、李国周为常委。同年12月,任命宁千芳为省纪委秘书长。

1996年4月,任命马新岚为省监察厅副厅长;1998年6月,任命林宝浙为省纪委常委,江爱华、林万植为省监察厅副厅长;1998年8月,任命左允甘为省纪委副书记;1999年11月,任命林万植为省纪委常委。

2000年7月,省监察厅领导班子调整,厅长为袁锦贵,副厅长为江爱华、朱国平、林文奇。

2001年3月,任命彭锦清为省纪委秘书长;同年5月,任命彭锦清为省纪委常委;同年9月,任命林万植为省纪委副书记。

2001年12月,中共福建省第七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委员35人。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梁绮萍为书记,袁锦贵、陈修茂、冯声康、张大共为副书记,江爱华、林松、李国周、林宝浙、彭锦清、林文杰为常委。

2002年9月,任命曾元益为省监察厅副厅长;2003年10月,任命林万植、陈伦为省纪委副书记。

2003年11月,省监察厅领导班子调整,厅长为陈伦,副厅长为江爱华、朱国平、林文奇、曾元益。

2005年8月,任命沈山煌为省纪委常委。

2006年8月,省纪委班子调整,陈文清任省纪委书记。

2006年11月,中共福建省第八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委员45人。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文清为书记,张大共、陈伦、彭锦清、刘晓东为副书记,沈山煌、廖廷辉、赵振平、黄进发、刘宏伟、陈善光为常委。

2006年12月,任命陈善光为省纪委秘书长;2007年8月,任命孙阳为省监察厅副厅长;2008年12月,任命陈元邦、垄堂华为省监察厅副厅长;2009年5月,任命龚堂华为省纪委常委。

2010年3月,经中央编办批准,福建省监察厅加挂“福建省预防腐败局”牌子。

2011年1月,任命邱天华为省监察厅副厅长;同年2月,任命惠学京为省纪委常委;同年9月,任命邓卫平为省纪委副书记。

2011年11月,中共福建省第九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委员45人。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昌平为书记,彭锦清、邓卫平、陈善光、黄德安为副书记,江玉平、刘宏伟、惠学京、游美萍、孙明忠、陈国建为常委。

2012年1月,省监察厅领导班子调整,陈善光为厅长,孙阳、温惠榕张才毕为副厅长。

2013年6月,省纪委班子调整,倪岳峰任省纪委书记;同年7月,任命张淑萍为省纪委常委。

2013年9月,省预防腐败局领导班子成立,陈善光兼任省预防腐败局局长,张才毕兼任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左宇任省预防腐败局专职副局长。

2014年11月,任命柳红、薛云官为省监察厅副厅长。

2015年8月,任命洪仕建为省纪委常委、秘书长。

2015年9月,任命冯新婷为省监察厅副厅长。

2015年12月,柳红兼任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

2016年2月,任命薛云官邱天华为省纪委常委。

2016年3月,任命黄汉升为省纪委副书记;任命洪平为省监察厅副厅长。

2016年6月,任命洪仕建为省纪委副书记。

2016年7月,任命冯新婷为省纪委常委。

2016年9月,任命肖仁辉为省监察厅副厅长。

2016年10月,省纪委班子调整,刘学新任省纪委书记。

2016年11月,中共福建省第十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委员45人。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学新为书记,陈善光、黄德安、黄汉升、洪仕建为副书记,游美萍、陈国建、张淑萍、薛云官、冯新婷、邱天华为常委。

2017年12月,任命方齐苗为省纪委常委。

2018年1月,任命薛云官为省纪委副书记。

2018年1月,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学新为福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2018年2月,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陈善光黄汉升洪仕建、薛云官为福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冯新婷邱天华、方齐苗、洪平、肖仁辉为福建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2020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任命李仰哲为福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福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

2020年9月,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李仰哲当选为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组织机构

福建省纪委、省监委合署办公,内设27个职能部门: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十三纪检监察室、调查技术室、案件审理室、追逃申诉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行政综合室,以及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等27个部门。

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委员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委工作机构,设在省纪委。

此外,还有省纪委反腐倡廉舆情信息中心、福建省廉政教育中心、省纪委技术文印中心等3个下属事业单位。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40个。

监察改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资料

【监察法释义(9)】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察委员会关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02-1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人民网.2024-02-1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说明.人民网.2024-02-10

福建省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委组建任务于伟国讲话 福建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泉州市纪委监委.2024-02-10

福建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 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泉州网.202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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