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 :就特定事情进行商谈的行政行为

更新时间:2024-09-20 23:14

约谈是指管理部门针对下属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用沟通协商、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案例等方式,给以警示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的非强制性行政手段。

约谈开始于2007年,原国土资源部因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是国土资源监管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从2013年开始,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约谈制度被各级纪委广泛使用,逐渐成为其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方法。2015年2月2日和4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对违法违规情形较为严重的两家知名网站进行了约谈。约谈分为责任约谈和纪委约谈,主要功能在于警示、告诫,属于行政执法链条中的过程性附属行为,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约谈是最常用的柔性行政执法手段,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创新,也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践。对行政机关而言,这种灵活而温和的执法方式不仅能够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还能建立沟通机制,树立执法权威。

发展历史

2007年,原国土资源部将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较高、在全国排名靠前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到北京当面汇报情况,并分析违法用地成因、探讨解决方案。此时的约谈还未与问责挂钩。时任国土资源部领导曾表示面对面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商议整改查处工作,是国土资源监管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创新。

2013年4月22日至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分别约谈了53位派驻到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期间,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亲自约谈了时任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刘建华和时任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等人。此后,中央纪委领导同志还陆续约谈了中央纪委委员和各省区市纪委书记。从2013年开始,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约谈制度被各级纪委广泛使用,逐渐成为其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方法。比如,2014年“五一”前夕,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和其他6位中央纪委驻会副书记,在8天内分赴辽宁省河南省天津市浙江省贵州省广东省甘肃省7地,不仅主持召开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还约谈了这些地方的党委书记。2015年1月上半月,时任四川省纪委书记、副书记对纪检战线上的部分领导干部进行密集约谈;3月,青海省纪委常委会各成员分组约谈20个派驻纪检组组长。

2015年2月2日和4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对违法违规情形较为严重的两家知名网站进行了约谈。“约谈”二字成为互联网界的热词,对网站出现的网络违法、违规行为起到警示和纠偏的作用。

2016年3月,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民政部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系统规范了社会组织行政约谈制度,一些地方政府也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

2021年2月20日,为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中央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明确国资委将针对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及时开展责任约谈工作,提出监管意见,提示责任风险,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挽回资产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要求中央企业自觉接受和配合约谈工作,认真做好整改落实。

概念解释

定义

约谈是指管理部门针对下属组织机构存在的问题,用沟通协商、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案例等方式,给以警示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的非强制性行政手段。

分类

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约谈对象是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企业、政府部门负责人。

纪委约谈

纪委约谈是派驻纪检监察组经常运用的一种监督方式,主要是针对党组织或党员干部个人存在的一些轻微的苗头性问题,对其进行面对面的谈话,进而引起警醒。

主要功能

约谈是执法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工作中较为典型和常见的事中监督措施,其主要功能在于警示、告诫,通过约谈督促约谈对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落实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的相关制度,促使被约谈对象准确理解约谈者关切的问题和重点,采取更有针对性和更加符合监管要求的措施。

特点

约谈缺乏强制性,类似行政指导,属于行政执法链条中的过程性附属行为,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执法机关不能因被约谈人不配合约谈的行为而对其予以制裁,不得因被约谈人未履行约谈内容而加重处罚。被约谈人也不能对约谈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流程

责任约谈

1.约谈前,送达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

2.约谈开始后,向被约谈人通报约谈原由、目的,指出存在的问题、风险;向被约谈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出解决方案或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时限;警告若不整改,则可能因其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处罚,对其造成更大损失。应当书面记录约谈情况,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3.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及其情况进行陈述、申辩,表明态度。

4.约谈结束后,开展回访,评估整改效果。被约谈人确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转换为行政处罚程序。约谈情况记入征信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纪委约谈

约谈工作开始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甄别对象,对约谈对象分级(提醒、警示训诫等),制定谈话方案。有些约谈还要求每名约谈人签署“约谈工作纪律承诺书”,约谈对象要当场作出廉政承诺和整改承诺,签署“廉政承诺书”、“整改承诺书”。约谈工作结束后,实施约谈的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安排专人定期跟踪回访,对后续情况如实登记,对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未整改到位的要加快督办,要求被约谈人定期向约谈人汇报整改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网络安全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第五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未按照电信主管部门通知要求采取网络安全威胁处置措施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进行约谈或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规定,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六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七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

第九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个人信息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价值与影响

约谈是最常用的柔性行政执法手段,约谈的氛围比较宽松平和,谈话有助于监管部门了解事实真相,发现问题成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尤其是对于社会组织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通过及时约见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面谈,可以纠正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避免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约谈变传统事后监管处罚为事前事中防范干预,行政约谈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创新,也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实践。对行政机关而言,这种灵活而温和的执法方式不仅能够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还能建立沟通机制,树立执法权威。

相关事件

2018年,某APP以极小字体在“查看年度账单”中设置用户默认同意《某服务协议》的选项,一旦用户未看到这个选项、没有点击取消勾选,就会默认为允许该APP收集用户信息,而该协议与是否查看年度账单并无关联性。该事件经一律师分析曝光后迅速引起网友热议,网友普遍表示担心个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随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立即组织约谈了与此次事件有关的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要求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加强对平台的全面排查,进行专项整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两家公司在接受约谈后均表示将认真落实监管部门要求,从源头查找问题,深刻吸取教训,全面整改。

参考资料

市长、院长、企业负责人频频被约谈,“约谈”究竟是怎么回事.上观.2024-01-05

聚焦纪委约谈制度:怎么谈?谈些啥?谈后呢?.人民网.2024-01-12

胡律师说法丨约谈到底是个啥?网信部门约谈机制初窥.百家号.2024-01-05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朔州市民政局.2024-01-05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2024-01-05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国政府网.2024-01-05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通知.分宜县人民政府.2024-01-0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中国网信网.2024-0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百家号.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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