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宪精义 :2001年戴雪所著书籍

更新时间:2024-09-21 20:00

《英宪精义》是英国宪法学家阿尔伯特·韦恩·戴雪创作的法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85年。该书共分为3篇,主要内容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戴雪教授在本书中提出了英宪的"典则"概念,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英宪精义》在建构宪法学科和促进国人宪法知识方面发挥了启蒙教本的作用,明确了宪法学者的职责以及宪法的概念。此外,该书系统地分析了欧洲各国的宪法,并将其与英国宪法进行对比,从而揭示了英国宪法的特点。对于各国的宪法和宪政的成长,这些理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内容简介

《英宪精义》一书运用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阐述了英国宪法的主要原理。共15章,可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联邦主义相对比,论述了英国的议会主权;第二部分同法国比利时等国宪法及英国古代法律相比较,论述了英国的法律主权;第三部分论述了宪法和宪法惯例的关系,着重说明宪法惯例的性质和效力。提出了英国宪法的3个主要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2)法治原则。(3)宪法惯例是宪法的构成部分。

创作背景

《英宪精义》一书是戴雪为争取1882年牛津大学英国瓦伊纳讲座教授而构思撰写的。他以当时在英国处于主导地位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运用奥斯汀分析法学的方法,结合英美立法实践而写成。

主题思想

戴雪在该书中,于英宪的本部之外,提出英宪的“典则”概念,并作了深入研究。戴雪认为,宪典在英国就是宪法规范、政治道德,应该为政治家所遵循。依戴雪的归纳,宪典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政治典则”,实际上就是“政治习惯”,其存在无须法律化,就足以应付新政治事实出现的要求。“政治典则”还包括一系列议事规则,用于扫除巴力门中少数党阻止或者多数议员反对草案通过的障碍。这样的议事规则,不是法律而只是众民院(下议院)所承认的巴力门习惯。另一类为“制典的典则”(EnactedGonstituticai),此类典则或由巴力门以法案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或直接在法律的变革之下产生。英宪中的典则,新陈代谢,生不绝,俯拾即是;其作用与宪法的本部规则并行不悖,是英国宪政的有利保障。

宪典既然不是法律,但却有如此“威力”。戴雪认为,“别有一种力量立于其背后”。所谓“别一种力量”,仍然是法律的力量:违反宪典的任何内阁,便迅速地陷于非法,便自然而然地构成违宪,便要接受法院无情的制裁,其阁员便无一幸免地尽投罗网。

在《英宪精义》中,戴雪着墨最多的是“法律主治”篇,共用了194页的篇幅,而“巴力门主权”与“宪典”两篇合计仅用了150页。由此可见,戴雪以法治作为英宪的重心。该书中的“法律主治”实际上和“法律的至尊性”(suprcmacy of law)或“法律的优势”(predominance of law)是一样的。其含义包括以下相互关联而又彼此分明的内容:第一,武断权力的不存在。普通老百姓不能无故受惩罚,任何人除非普通法院曾依普通法律手段,讯明此人实已破坏法律不可。第二,普通法律与普通法院居优势。在英格兰境内,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须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须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之治下。第三,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凡宪章所有规则,在英格兰中,不但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且只是由法院规定与执行个人权利后所产生的效果。戴雪强调指出英宪的不成文特性足以保障英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完全依赖全国的普通法院尊奉法治,累积判例构筑成一个法治国家。深入一步,英宪只有依赖普通法律才能有效施行,而宪典仅与宪法相联结时才能发生效力,所以宪典也间接地依赖法律而存活。戴雪还在“法律主治”篇的篇首提出他的法治观后,接着又研讨保障英格兰人基本权利的诸多制度,如人身自由所应有权利、议论自由所应有权利、公众集会所应有权利、戒严法、陆军、财政(国家预算)等。

作品影响

《英宪精义》由于影响很大,因此而形成新的“牛津学派”,反映了当时的西方法学已由分析法学派取代了自然法学派的主导地位。在此之前,就牛津大学而言,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占核心地位。自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首次担任该校普通法教授以来,后继者一直发扬其传统,将英国法学研究提高到新的层次。但到19世纪中期,情况变化了,分析法学迅速崛起。戴雪及时顺应这一潮流,并以《英宪精义》为代表,在英国取得了成功,在世界上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英宪精义》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对英国宪法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证。

作者简介

阿尔伯特·韦恩·戴雪(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毕业于牛津大学,1863年成为律师,1882年被任命为牛津大学英国法教授,晚年离开牛津进入新成立的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他最著名的著作是《英宪精义》(1885),阐述了英国宪政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对“巴力门主权”和“法治”进行了权威的解释,并首次提出英国宪法是“不成文法”的观点。他还著有《枢密院》(The Privy Council,1887)《论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之间的关系》(Lecture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Law \u0026 Public Opinion in England,1905)等。

作品目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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