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增玉 :原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

更新时间:2024-09-21 04:20

范增玉,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郸城县人,曾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

2018年1月,被提请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人物经历

1978年参军入伍,1987年底他转业到中国环境报河南记者站做记者。不到一年,范增玉调到河南省委办公厅工作,他曾任副主任干事、主任干事。

1992年4月,范增玉调任河南周口地委政研室副主任,进入副处级干部行列。半年的过渡之后,范增玉被派往扶沟县任职县委副书记,连续3年的实职工作经验,为他重回政府核心岗位打下了基础。

1995年范增玉调任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副秘书长。

1998年河南省交通厅厅长曾锦城案发,范增玉就被认定向曾锦城行贿1.1万元,但后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久之后,周口市检察院以豫检周申复决字(1999)第4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对前述《不起诉决定书》予以撤销。最终,范增玉被免于刑事处罚。

2000年4月,他担任周口市财经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01年,范增玉担任周口市政府秘书长。

2004年,范增玉任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2005年,范增玉以“在扶贫开发中保持先进性”为题,在人民日报刊发文章,阐述了他在扶贫岗位上对理论学习和党建的重视。

2006年4月,范增玉调往北京,担任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副厅级)。

2009年3月,范增玉任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正厅级)

人物事件

案件审理

2011年3月25日,中纪委完成对范增玉案初查,同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件,将该案交办至北京市检察院。

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于2011年4月19日对范增玉立案侦查,收集了相关书证和证人证言。2012年9月27日,从中纪委办案工作点传唤范增玉,并以其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当日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10月11日逮捕。

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12月18日对其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于2013年6月28日曾被退回补充侦查。

2014年1月9日上午,因涉嫌贪污、受贿、诈骗三项罪名,涉案金额约6000万元,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而范增玉涉案事项大多与此前已受审山西省女商人丁羽心(曾用名丁书苗)有关。

一审判决

2015年4月29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原主任范增玉贪污、受贿、诈骗罪一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范增玉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范增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增玉于2009年底,利用担任外资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博宥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丁羽心(曾用名丁羽心,另案处理)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赠的人民币26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被告人范增玉于2009年7月至2010年期间,利用担任外资中心主任,主管外资中心人事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赵其凯的请托,违反规定聘用赵其凯之女赵帅为外资中心临时工作人员,后又接受赵其凯将赵帅转为正式在编人员的请托,收受赵其凯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范增玉于2009年至2010年间,利用担任外资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丁羽心的请托,为使丁羽心达到树立正面形象,或以树立正面形象的方式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为丁羽心提供向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扶贫项目捐款的机会,安排丁羽心在有关大会上发言,同时为丁羽心在外资中心编撰的慈善画刊上刊登慈善事迹等。为此,范增玉先后38次索要或收受丁羽心给予的人民币2712万元、欧元120万元、美元24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0万元、加油卡价值人民币6万元(其中范增玉以购房需要用钱或急需现金办事为由索要人民币880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4013.4388万元。

被告人范增玉于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虚构帮助丁羽心归还朱文臣欠款的事实,骗取丁羽心用于归还朱文臣的人民币390万元。被告人范增玉于2010年12月间,冒充有关领导,与丁羽心进行手机短信息联系,先后骗取丁羽心人民币200万元和20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77.076万元。被告人范增玉于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在得知丁羽心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对丁羽心的下属张铁轩谎称其认识有关领导,可以为丁羽心疏通关系,先后骗取张铁轩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90余万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增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亦构成贪污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范增玉所犯受贿罪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所犯贪污罪行,数额特别巨大;所犯诈骗罪行,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范增玉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范增玉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及诈骗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受贿及诈骗赃款均已全部追缴,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诈骗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范增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在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款、物分别依法发还被害人或予以没收。

拟获减刑

2018年1月5日,原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正厅级),被提请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参考资料

范增玉和丁书苗的“慈善经”.民主与法制网.2022-07-29

国家扶贫办官员敛财6千万受审 多涉丁书苗案.海口网.2022-07-29

扶贫办官员受贿4千万被判死缓.法制晚报-腾讯新闻.2022-07-29

厅官诈骗“高铁一姐”还向其索贿 如今拟获减刑.法制晚报-手机新浪网.202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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