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1 00:44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历史沿革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诞生和发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历史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奠基阶段(1949年一1954年)

1949年5月20日西安市解放,7月初,中共西安市委、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协商和聘请代表的方式,成立西安市各届代表大会,并于7月底召开了市各界代表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主席和副主席。到1950年4月前,市各界代表会共召开三次会议。1950年4月,中共西安市委提议,西安市各届代表会从第四次会议起代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经市人民政府呈请西北军政委员会批复同意,将西安市各界代表会第四次会议改称为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届第一次会议,追认前三次会议为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存在三届。

建立阶段(1954年一1966年)

根据1953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3月,西安市选举委员会成立。6月至12月,完成第一次普选,直接选举出了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7月,西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西安市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陕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西安市正式确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是西安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代表由下一级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4年7月至1965年12月西安市共产生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其间未设常设机构,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它的执行机关——市人民委员会代为负责。

曲折阶段(1966年一1978年)

1966年5月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造成严重内乱。西安市在1966年至1977年12年间没有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委员会被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市革命委员会所代替。基层民主选举被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也就不存在了。

恢复发展阶段(1978年)

1978年5月,由西安市革命委员会召集的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市革命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标志着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恢复工作。根据1978年通过的《宪法》,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1980年2月,西安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了常设机关,改变了以往由行政机关召集市人民表大会并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状况,人民代会制度在我市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机构设置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法制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

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公厅

研究室

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

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

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西安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西安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二)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

机构设置.西安市人大网.2018-02-09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概况.西安市人大网.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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