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交通厅

更新时间:2024-09-21 19:23

辽宁省交通厅曾为辽宁省政府的组成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交通厅更名为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的通知》(辽政〔2017〕94号),辽宁省交通厅已更名为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2.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3.取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4.取消理货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5.取消“文明样板航道”评比。

6.取消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

7.取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证认定。

8.取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9.取消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核发。

10.取消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11.取消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1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下放的职责

1.将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价格结算员和业务接待员从业资格考试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将道路客运企业设立省际、市际分公司备案下放至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整合的职责

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春运等假日运输工作职责划入省交通厅。

增加的职责

1.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2.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3.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4.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5.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6.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

2.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监督与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省内公路、水路行业发展,协调铁路、民航建设,建立健全与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优化省内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公路、水路行业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发展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与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调推进省内高速公路工程、重点铁路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其他省内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负责有关交通工程造价和重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全省港口、宜港岸线、航道及其辅助设施的规划、利用与监督管理。

(四)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协调铁路、民航运输,负责全省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指导全省路政、运政、航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省运输船舶、海(水)上设施、船用产品的法定相关工作。

(五)负责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负责全省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

(六)提出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和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七)负责全省公路路网运行监测,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全省内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的责任,防治船舶污染

(八)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研发、引进、推广及应用,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有关涉外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省综合交通运输改革领导小组、省春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一)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拟订地方铁路发展政策,编制全省铁路线网和枢纽专项规划,负责协调省政府确定的铁路建设项目征迁、建设、运营及征迁资金筹措等工作。

(二)关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职责分工。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组织交通行业间政策、规划和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涉及全省工业经济运行的交通运输协调和衔接,负责工业生产要素的运输综合平衡与调节,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运。

(三)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四)关于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职责分工。省环保厅牵头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淘汰工作计划,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及淘汰情况调度、汇总、上报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定期通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淘汰工作。省公安厅配合省环保厅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依法查处违规进入绿标区的黄标车,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负责淘汰车辆的强制注销和车辆牌证公告作废工作。省交通厅配合省环保厅做好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负责指导各市按要求淘汰营运黄标车和老旧车。省商务厅按规定承担二手车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及老旧汽车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山西省财政厅配合省环保厅研究制定和落实提前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经济补偿政策,负责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五)关于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厅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大凌河保护区以外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省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省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的管理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所获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参考资料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启用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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