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商会 :重庆市青年商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1:31

重庆市青年商会是共青团重庆市委领导下的,由全市工商界及相关界别具有代表性的优秀青年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商会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着“集聚商界青年精英,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服务内陆开放经济”的宗旨,以服务青商、凝聚青商、发展青商、成就青商为己任,竭力为商界青年打造学习平台、交流平台、信息平台、合作平台和发展平台。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青年商会(以下简称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全市工商界及相关界别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和重庆市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中文名称:重庆市青年商会。英译名:Chongqing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CQYCC。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支符合国际惯例、适应国际竞争的优秀青年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团结全市工商界及相关界别的青年人士,为重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重庆市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渝中区重庆中山四路81号,邮编400015。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等服务;

(三)举办经贸洽谈会,建立经济协作网络,促进会员进行经济协作;

(四)组织会员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青年商会进行合作与交流;

(五)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评选、表彰杰出(优秀)青年商会会员;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遵纪守法、政治可靠、诚实守信、业绩突出的非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关注本会工作的金融界、法律界、科教界、中介组织等方面相关人士;

(五)年龄在45岁以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会长办公会批准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天津市重庆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年龄超过45岁的个人会员,原则上自行退会。如本人愿意,可作本会名誉会员。名誉会员由本会颁发名誉会员证,参加本会的活动,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擅自公开发表言论或文字攻击本会,以及宣告破产、严重触犯刑律等原因营业执照被撤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自动退会者,或被开除会员资格者,不得享受会员的一切权利,所缴会费一律不退还。

第十五条 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证,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不得转让、转借。会员证遗失,须向秘书处挂失补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共青团组织作为席位理事,选派代表进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若干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品质良好;

(二)在天津市重庆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知名度高,热心本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本会经费的收支;

(六)处理本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人数不限;顾问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三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条件:

(一)现任地方、军队地、师级以上领导职务的;

(二)现任重庆市市级相关部门领导职务的;

(三)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

(四)不再担任本会职务的历任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其它适宜担任顾问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顾问委员会的职责是:为本会的发展壮大出谋划策、提供咨询。

第三十五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理事每人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常务理事每人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副会长每人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2万元,执行会长缴纳会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万元,会长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万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设立专门帐户,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办公经费以及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后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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