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县 :长春县

更新时间:2023-09-25 17:47

长春县,原为清朝末期设置的长春府,属于吉林省。最初属于蒙古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游牧地。嘉庆五年(1800年)设立长春厅,隶属于吉林将军,与县同制,驻地在新立屯(今长春市新立城镇),即长春厅。爱新觉罗·旻宁五年(1825年)迁至宽城子(今吉林省长春市老城区)。光绪八年(1882年),长春厅的理事通判改为抚民通判兼理事衔。光绪十五年(1889年)春,朝廷准长春厅升为长春府,下辖农安县宣统元年(1909年)四月,长春府成为西南路道驻地,农安县直属西南路道。中华民国成立后,民国二年(1913年)废除长春府,改置长春县。

历史沿革

中华民国成立后,地方行政单位设置、体制、官署名称和官吏称谓等,都发生了变动。

民国二年(1912年)三月长春府改为长春县,府衙署改名长春县公署,县公署内设内务、财务、教育、实业四个科,科下设股。县分三等,长春县是一等县。首任长春县知事是长沙人苏鼎铭。

1913年,长春县辖5个区、80个乡、1573个自然屯。

民国三年(1914年)六月,长春县划属吉林省吉长道所辖。

民国十八年(1929年)废道制,长春县直属吉林省

1952年10月14日长春县撤销,辖区并入长春市

地理位置

原为清朝末期设置的长春府,属于吉林省。

行政区划

1929年改设10个区,即一区(卡伦湖镇)、二区(子沟)、三区(万宝)、四区(鲍家)、五区(合隆镇)、六区(四间房)、七区(双城区)、八区(龙玉)、九区(双龙台)、十区(长春堡)。

人口

557778人(1926年)。

交通

在县城里有21条街、27条胡同;在商埠地内有18条路、5条街、27条胡同;在铁路附瞩地内有18条通、 24条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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