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教协会 :1962年建于陕西的协会

更新时间:2023-09-25 17:00

陕西省佛教协会成立于1962年,是陕西省佛教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佛教徒的桥梁和纽带。陕西省佛协自2005年9月换届以来,在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组织四众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我省的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协会历届会长

1983年,陕西省佛教第二次代表会议在西安市举行。会议决定将“西安佛教协会”改名为“陕西省佛教协会”,许力工居士当选为会长。常明、古训、慧雨、澄观法师当选为副会长,同日,西安市佛协成立,许力工居士当选为会长。

1992年 陕西省佛教协会第三届代表会在西安民族大厦召开,许力工当选为会长,常明、慧雨、澄观、梵天、当选为副会长。

1999年 陕西省佛协在西安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来自全省11个市区的120名代表参加,许力工、常明当选为名誉会长,净一法师当选为会长,界明、如诚、演峰、彻性、增勤、吉祥、果宣当选为副会长,界明兼秘书长。

2005年9月27日至29日省佛协在西安市召开第五次代表大会,来自全省十一个市区的124名代表参加,界明大和尚当选为会长,增勤、如诚、彻性、吉祥、果宣、正竖、谛性、续学当选为副会长,宽旭当选为秘书长。

2010年12月8日至9日,陕西省佛协第六次代表大会在陕西宾馆召开,增勤法师当选为会长,彻性法师、吉祥法师、果宣法师、谛性法师、续学法师、宽旭法师、智超法师、仁钦喇嘛、韩金科居士、贤空法师当选副会长,刘进业当选为秘书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SHAAN XI 一级行政区 英文缩写:B·A·S·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省佛教徒,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任务:(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上级主管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2)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3)支持全省各地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各市、区、县佛教协会,在佛教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全省各级地方佛教协会、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它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4)督导全省各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指导和督促全省居士,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5)按照中国佛教协会关于教制建设的有关规定,认定教职人员;审核认定传戒十师,会同传戒寺院审查认定受戒人员;对全省佛教寺院住持的任职、退职,进行审核、审批;礼请本省的全国重点佛教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佛教寺院的住持。(6)兴办佛教教育事业,主办佛教院校,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7)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8)开展同台湾省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9)发展同全国佛教界,国际佛教友好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国内、国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社会团体登记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大兴善寺。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会议,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报告;(4)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5)决定终止事宜。

第七条 全省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届五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通过,并报政府主管单位审批。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市区佛教协会按本会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未建立佛协组织的市、区、县,由各寺院提名商地方宗教工作部门同意后,报经上级佛协组织,直至本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3)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根据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4)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5)全省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天津市重庆商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省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2)筹备召开全省代表大会和理事会;(3)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4)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5)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6)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3)督导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对佛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和顾问。

第二十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工作部门,由秘书长统一协调管理,处理全省佛教界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慈善、服务等事业机构。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1)政府拨款;(2)地方佛教协会和佛教寺院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3)社会捐赠;(4)自养收入。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配备具有合格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陕西省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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