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文化交流协会 :陕西省文化交流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0:11

陕西省省文化交流协会成立于1993年,是陕西文化艺术界、企业界知名人士和文化传播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接受陕西省文化厅业务指导和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是:通过文化传媒等,介绍国内外文化活动信息,举办国内外文化艺术方面的研讨会、展览会,组织开展各类文化艺术展演活动,建立与国内外文化艺术团体的合作关系,组织开展文化交流旅游活动,组织文化艺术培训,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服务,兴办文化产业。

协会简介

陕西省文化交流协会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了“中国西部民俗音乐大赛”、"中国民间绘画精品展”的活动,拍摄了“陕北是个好地方”纪实电视片,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影响。2009年换届以来,协会先后举办了“光辉历程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书画展”和“庆祝建党90周年书画精品展”等书画展演活动。多次组织开展企业文化建设调查研究,特别是2010年组织开展了第二届陕北民歌大赛,范围广、规格高、声势大,取得了圆满成功,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协会领导多次表示:立足陕西省,放眼全国,依托陕西文化资源,积极开展交流活动,为建设西部强省服务。

协会宗旨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国政策和有关规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托陕西丰富资源,积极开展文化交流协会活动,为建设西部强省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文化交流协会是陕西文化艺术界、企业界知名人士和社会文化传播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托陕西省丰富文化资源,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为建设西部文化强省服务。

第三条 协会接受陕西省文化厅业务指导和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并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备案。

第四条 协会的住地为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文化传播媒体等,介绍国内外文化活动信息;

(二)举办国内外文化艺术方面的研讨会、展览会;

(三)组织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四)建立与国内外文化艺术团体的合作关系;

(五)组织文化旅游和文化艺术培训;

(六)推进有特色的文化艺术品的研发和交流;

(七)开展文化咨询与企业文化策划服务;

(八)兴办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文化艺术团体、文化艺术馆及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自觉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协会开展的各种公益活动中有优先冠名权和广告宣传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四)支持、参与协会各项公益活动;(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陕西省文化交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通过名誉会长、艺术顾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审议协会财务报告;(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领导本协会各种机构开展工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主持会长办公会,决定有关重要事项;(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组织制定本协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六)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协调指导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下属单位上缴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议的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