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津贴 :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

更新时间:2023-11-10 10:06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截至2020年底,全国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3058.9万人;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81万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523.5万人;享受其他老龄补贴的老年人25.5万人。各地已普遍建立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有效缓解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

含义

高龄津贴是针对高龄老人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现状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十年来,中国人口的预期寿命持续提高。2020年,80岁及以上人口有358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2.54%,比2010年增加了1485万人,比重提高了0.98个百分点。

截至2018年底,全国养老服务机构近3万个,养老服务床位746.4万张,其中养老机构床位数392.8万张,社区养老床位数353.6万张。截至2019年2月21日,全国31个省份均已建立高龄津贴制度。与此同时,有30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29个省份建立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29个省份建立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各类津补贴共惠及3000多万老年人。

指导思想

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必须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方法原则

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地将符合条件的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又不搞盲目攀比、加重各级财政负担。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继续推动各地完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补贴制度。一是督促未出台养老服务护理、服务补贴制度的省份尽快建立制度,早日实现以省份为单位的老年人补贴制度全覆盖。二是指导各地根据不同需求分类发放对象,制定有针对性、高效的补贴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不断提高补贴标准。切实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三是不断规范补贴申领发放程序要求,提高补贴制度的规范化、便民化水平。四是在条件成熟时,争取建立全国统一的补贴制度,建立中央与地方共担职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发放范围

根据已有法规政策和各地实践情况,高龄津贴主要面向8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有的地区如内蒙、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等地将高龄津贴逐步转向普惠性质,范围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鼓励的“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多数地区规定超过80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可领取50-200元之间的高龄津贴,且年龄越大获得的补贴也相应地增多。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主要面向经济困难老年人,根据地区经济困难程度和照护需求等级实行差异化发放,并不区分城乡。农村老人如果满足相关条件,也可以领取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具体保障对象和补贴标准还需要咨询老年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发放标准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按上述原则协商确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准确地核定保障对象,既不能因财政困难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排斥在外,也不能降低条件随意扩大范围,加重财政负担。

发放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和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今年,我区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增长快,高龄老人比例高,家庭养老功能弱,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是当前我区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会起到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高度,把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的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工作力度,把这件惠及我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的实事办好,使党的老有所养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城市例举

大连

2022年1月27日,在2022年大连市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2022年民政部门将强力推动高龄津贴扩面发放,大连市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到85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受益老年人数量扩大至原来的3倍左右。2022年10月起,85~89周岁户籍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77周岁以上(含)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河南

从2019年1月1日起,河南省对全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高龄津贴制度,其中80-89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90-99岁和100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和300元的标准发放。

北京

自2022年7月21日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扩大使用范围。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可在全市养老助残服务商,使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选购所有在售商品与服务。该账户不过期、不清零。其中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眉山

2023年11月21日,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作出调整,80周岁至89周岁30元/月/人;90周岁至99周岁100元/月/人;100周岁至105周岁1500元/月/人;106周岁至109周岁2500元/月/人;110周岁及以上3500元/月/人。发放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

2024年12月27日,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通知称,为进一步健全山西省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增进高龄老年人福祉,经山西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为山西省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省级补助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即按上年发放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再根据实际发放人数与市县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省级补助标准为:

80周岁(含)到89周岁(含):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

90周岁(含)到99周岁(含):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70元,非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30元;

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助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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