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行政机构

更新时间:2024-09-20 21:30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是黑龙江省机构改革中新设立的机构。

历史沿革

2018年10月25日,正式挂牌成立。

主要职责

(一)履行省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学、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省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省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全省城市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省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开展自然资源对外合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省际间合作。搭建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十四)负责对全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违法案件。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省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联络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要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省政府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改革处。

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重要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三)法规处。

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测绘地理信息联络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拟订全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计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联络协调测绘地理信息相关工作。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学、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协调配合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

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国家相关考核标准的实施办法。负责落实省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和由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和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

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省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省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全省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全省城市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处。

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处。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省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作。提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预警意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业权管理处。

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除自然资源部行使的石油天然气和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之外的权限内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承担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

拟订全省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五)执法局。

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查处全省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全省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省内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对市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十六)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拟订全省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对外合作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负责外事管理、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省际间合作。搭建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十七)自然资源纠纷调解与信访处。

负责拟订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纠纷调解管理办法。承担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市县自然资源纠纷调解与信访工作。

(十八)财务审计处。

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九)人事处。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获得荣誉

2020年12月,获评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省自然资源厅空间用途管制处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

黑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研究院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权益调查监测院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生态保护修复监测中心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技术保障中心

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黑龙江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宣传活动

2021年4月22日是第52个世界地球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进校园”“进企业”“进乡村”活动,包括与大学师生进行地质、矿产知识交流,走进石材公司为企业破解发展中遇到的难题等。

参考资料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正式挂牌成立.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2018-11-01

机构设置.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2019-03-25

名单来了!黑龙江省直机关这些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获表彰.黑龙江日报-东北网.2021-11-11

部门概况.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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