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3:01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成立于1995年12月28日,是全国第一家省级艺术设计协会。2005年荣获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06 年3月被省有关部门核准为本省第一批行业协会,也是目前黑龙江省艺术设计领域唯一的艺术设计行业协会。

概况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成立于1995 年12 月28 日,是全国第一家省级艺术设计协会。协会汇聚了黑龙江省艺术设计领域内顶级专家﹑学者,专业性强,运作规范,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成立十二年来,协会开展了大量专业活动,为黑龙江省艺术设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协会下设:装潢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动画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电脑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建筑艺术设计等十个专业委员会,面向社会开展艺术设计教育,组织行业培训,进行注册艺术设计师资格认定等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业务活动。

协会理事会成员均为本专业副高职以上有突出艺术设计业绩的专业人士,团体会员则是省内艺术设计行业中的精华,千余名会员遍布省内30 余个地市。除10 个专业委员会外,协会还设有《艺术设计》内参编委会﹑《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年鉴》编辑部﹑《艺术设计理论探索》编辑部,是机构健全,自主性强的省级行业协会

黑龙江省艺术设计从业人员多达数万,专业设计机构近千家,全省72 所大专院校均设有艺术设计专业。它们紧密地团结在省艺术设计协会周围,积极参与协会主办的各项专业和社会活动,加强艺术设计交流与协调合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2005 年,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荣获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06 年3 月,被省有关部门核准为本省第一批行业协会,也是目前黑龙江省艺术设计领域唯一的艺术设计行业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黑龙江省艺术设计协会(HEILONG PROVINCE ARVISTIC 设计 ASSOCLATON缩写:HLJADA。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黑龙江省省内艺术设计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艺术设计师及有关艺术设计专业团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艺术设计概念:艺术设计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学科,它的研究内容和服务对象有别于传统的艺术门类,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它涉及到社会、文化、经济、市场、科技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其审美标准也随着这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改变,艺术设计贵在创造与实践。

第四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艺术设计家、设计理论家和艺术设计团体、通过科研、学术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黑龙江省的艺术设计事业健康发展,促进艺术设计与国民经济的联接,为建设边疆文化大省,振兴龙江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黑龙江省香坊区文府街6—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三)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艺术设计市场,开展国内外艺术设计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发布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六)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七)参与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立法建议,协助立法调研;

(八)参与制定行业规划;

(九)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凡属艺术设计领域和相关大专院校有关科系、热爱协会的团体和企业,经协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审合格后,方可加入本会。

个人会员:(1)需要本会会员和各专业委员会推荐并签署介绍意见、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注册艺术设计师、工艺美术师、讲师、中级以上职称并在专业上有一定业绩者,经协会秘书处对其进行资审合格后,方可加入本会。

(2)学生:为了艺术设计事业后继有人,培养和挖掘人才,凡在有关艺术设计院校攻读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有突出的学习和设计成果。经院校有关科系推荐,方可发展为“学生准会员”。

(五)凡申请入会者,在填写会员登记表的同时需提供:1.学历证书复印件;2.职称证明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一寸照片两张。经协会秘书处分别对其进行资审合格后,方可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如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可全权委托秘书处决定和办理发展会员事宜;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费:大型会员单位每年收取标准3000元,中型会员单位每年收取2000元,小型会员单位每年收取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收取100元;在校学生每年收取50元。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根据民政部23号令“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协会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因工作需要不方便召开理事会时,常务理事会可代行理事会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民主,协调组织能力强;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行业协会会长应该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社会信誉良好。

(七)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团体秘书长为协会常务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会正常活动经费财务支出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会员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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