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 :政府机关

更新时间:2023-11-08 10:32

黑龙江省民政厅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办公地点位于黑龙江省中山路204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107号)制定。

黑龙江省民政厅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黑龙江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民政工作有关政策、标准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担中共黑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具体工作,负责省民政厅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省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管理工作。负责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确定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四川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黑龙江省行政区划图。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和调查研究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中央及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全省民政统计管理和厅机关及财务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省政府规章草案。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监督市(地)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市(地)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工作。承担中共黑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具体工作,负责省民政厅直接登记和业务主管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会同省财政部门分配、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及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处。承担全省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划设置管理工作。承担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乡(镇)级行政区划代码变更确定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乡(镇)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指导毗邻的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间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隐患排查及纠纷调处。承担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承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指导全省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七)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管理政策及服务规范。负责建立经营性公墓审批。承担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九)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服务及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事业单位

黑龙江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黑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黑龙江省精神卫生福利中心

黑龙江省慈善社工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

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社会救助安置中心

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

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获得荣誉

2021年5月14日,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被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评为“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6月22日,黑龙江省省民政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党支部被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授予“黑龙江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9月,黑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被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授予“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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