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 :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3:03

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经批准于 1985年在上海正式成立,它是具有法人代表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的社会组织。遵循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上海市广大神经科学工作者,为发展神经科学事业作出贡献。目前学会会员人数为296名。

学会概况

学会的宗旨:举办各种的神经科学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培训班、技术咨询服务等;编辑出版神经科学的刊物和书籍;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向全社会普及神经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开展神经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跟踪世界神经科学发展动态,参与国际科技竞争;对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发挥咨询作用。挂靠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

学会功能: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研创新、推动科学普及、提供科研等业务的咨询。

理事会

第三届理事会

理事长:赵志奇副理事长:路长林秘书长:冯林音常务理事:孙凤艳、李朝义理 事:王 尧、吕传真、寿天德、陈生弟、金文桥、施玉梁

第四届理事会

第五届理事会

理事长:孙凤艳

副理事长:何 成,张 旭,朱剑虹,陈生弟

秘书长:黄芳

常务理事:周嘉伟,朱兴族,冯林音,张玉秋,吉永华,袁崇刚,路长林

理 事:段树民,徐天乐,鲍 岚,周国民朱大年,梅岩艾,陆佩华梁培基

许文燮,林龙年,董 强,汪 昕,肖世富,沈建康,刘振国,李焰生

李 威,赵永波,李世亭,孙晓江,卢亦成,赵忠新,丁素菊,周晓平

江基尧,程 琦。

副秘书长:韩 雪

第六届理事会

理事长:孙凤艳

副理事长:张 旭,何 成,朱剑虹,陈生弟

秘书长:黄芳

常务理事:周嘉伟,冯林音,张玉秋,吉永华,林龙年

理 事:袁崇刚,段树民,徐天乐,鲍 岚,朱大年,梅岩艾,梁培基,许文

程 琦,汪 昕,肖世富,刘振国,李焰生,卢亦成,赵忠新,镇学初

王彦青,乐卫东,李 勇,徐 磊,柯尊记,肖保国,赵卫国,钟春龙

管阳太,刘建民,向正华,李胜天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神经科学学会。英文名称是The Shanghai Society for 神经科学,缩写SSN。

第二条本会是由本市神经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上海市广大神经科学工作者提供一个学术交流、讨论和报告的场所,普及神经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协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社在上海市徐汇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神经科学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

普及神经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出版学著杂志;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学术交流,出版学著杂志,普及神经科学知识。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自愿加入本会;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讲师、助研、主治医师、工程师或主管技师以上水平,从事神经科学工作(包括解剖、生理、生化、病理、药理学、生物医学工程、神经和神经病学等学科)并有一篇以上本人负有学术责任的论文发表于全国性专业杂志。

与本学科有关的在读研究生可作为学生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参加本会活动权;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按规定交纳会费;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于除名。会员如有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或罢免理事;

制定会费标准;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天津市重庆商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是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收入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利息;

挂靠单位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发生分立、合并的;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08年9月20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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