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预防医学会 :1987年成立的公益学术社团

更新时间:2023-09-22 18:34

中华预防医学会(汉语词类 Preventive 药品 Association),成立于1987年,是全国公共卫生预防医学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团,是全国性学术团体,是发展我国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和预防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发展历史

中华预防医学会是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直属联系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学会1998年加入世界公共卫生联盟,是该联盟执委会执委(2000-2019)。

学会成立于1987年,先后于1987年、1992年、1999年、2005年、2014年和2019年共召开了6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卫生部副部长何界生任第一、二届会长,曾毅院士任第三届会长,原卫生部原副部长王陇德院士任第四、五届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李斌为现任第六届会长。

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立了预防医学会,市级和县级预防医学会也相继成立,在全国已基本形成完整的预防医学会体系。学会总部设在北京,已有单位会员54个,会员超过11万名。学会下设78个分支机构,基本涵盖了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的分支学科。学会所属系列报刊72种,其中学术期刊70种,健康科普类报纸和期刊各1种。

2022年10月,据民政部消息,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冯子健

主要职能

主要职责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预防医学领域学术交流,以促进各学科发展;编辑出版预防医学领域各种专业学术期刊和普及型报刊;组织预防医学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医学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提高全民族自我保健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组织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促进预防医学领域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保健领域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完成各种项目和任务;作为政府联系预防医学科技人员的纽带,维护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权益等。

机构宗旨

团结和组织全国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促进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提高,促进预防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为提高华族的健康水平作出贡献。中原地区政府始终重视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将搞好卫生防病工作和提高全民族健康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责。自1949年以来,我国预防保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现已形成了包括预防、保健、教育、科研的预防医学体系。预防医学工作人员达到80余万人。目前,中华预防医学会集聚了预防医学领域10万余名科技工作者,其中,有许多国内外著名的预防保健专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业务领域

(一)促进和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学术交流。

(二)宣传、普及医药卫生科学知识,增强全民预防保健意识。

(三)为政府部门制订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书籍、科技信息资料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五)开展预防医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六)促进公共卫生教育,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科医师培训、毕业后医学教育等工作。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推荐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领域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应用性研究科研资金支持项目。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以下工作:设立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宣传鼓励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与先进集体。

(十)探索和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和相关政策: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评价;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等。

(十一)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加强同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组织结构

理事会

监事会

办事机构

秘书长:梁晓峰

副秘书长:刘霞张伶俐

综合协调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夏建国

规划财务部主 任:戴淑玉

学会学术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崔增伟

副主任:田传胜

科技服务部主任:刘 霞

报刊管理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陈继彬

对外联络部(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伊赫亚

科普信息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李川

副主任:刘召芬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办公室主任:杨维中

综合部负责人:王

项目部负责人:沙莎

财务部负责人:戴淑玉

下属分会

儿童保健分会

妇女保健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老龄健康与医养结合工作委员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职业病专业委员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微生态学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事业管理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统计专业委员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食品卫生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生物制品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慢性病预防与控制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口腔卫生保健专业委员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环境卫生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防疫管理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初级卫生保健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媒介生物学及控制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流行病学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医院感染控制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儿少卫生分会

中华预防医学会消毒分会

分支机构

中华预防医学会总部设在北京,目前有单位会员1486个,超过11万名会员,其中专科会员10000多名。

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及一些市、县均成立了预防医学会,预防医学会的网络体系已遍布全国。

中华预防医学会机关设在北京。办事机构设有综合协调部、学会学术部、报刊管理部、对外联络部与项目管理办公室、继续教育与科普宣教部、科技评审部、科技服务部、信息服务部、规划财务部和期刊编辑部等。

中华预防医学会目前下设46个分支机构,即46个分会、专业委员会,涵盖了预防医学和保健领域的各专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为:汉语词类 Preventive 药品 Association,缩写为CPMA。

第二条 中华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和预防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中心工作,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预防医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促进预防医学队伍的成长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预防医学学术活动,为会员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促进预防医学知识与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提高各族人民健康服务;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与生产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本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提倡医学基础理论与预防医学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优良学风。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卫生部。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154号,邮编:10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促进和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问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2、宣传、普及预防医学知识,增强全民预防保健意识,提高各族人民健康水平。

3、编辑出版预防医学学术期刊、科普报刊、书籍及科技信息资料。

4、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医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5、促进公共卫生教育,开展预防医学专科医师培训等工作。

6、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评审、技术标准编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工作。

7、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领域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评选、奖励预防医学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8、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国内外健康相关产品展览;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预防医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

9、为政府部门制订卫生防病、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10、为会员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向政府反映会员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1、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预防医学学术团体、相关学术团体和工作者的学术交往,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分为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四种。第八条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经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会员:从事预防医学及相关工作,具有大学本(专)科或相当学历,或获得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上述学历或职称的卫生行政管理者;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会员,热心预防医学事业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跨会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从事预防医学某专业并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与预防医学有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与预防医学有关工作七年以上者。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且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从事预防医学工作三十年以上,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十五年以上者。 (四)名誉会员 对我国预防医学科学技术和预防医学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积极组织与本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支持本会工作的著名专家和知名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社会信誉良好、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会员: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预防医学会批准,在本会注册、备案,发给会员证。

2、专科会员:本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或分会(专业委员会)审核、推荐,报本会批准,发给专科会员证。

3、资深会员:由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资深会员证。

4、名誉会员:由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证书。

5、单位会员:由单位或有关学术团体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资料。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缴纳会费;

(4)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专科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及本人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及本人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及本人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及本人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资料。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执行本会及本人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及本人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科学推广和科学普及活动;

(4)按期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及本人所在分会(专业委员会)提供科技信息。

三、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2)免费获取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本会主办的信息资料;

(3)免费获得有关分会(专业委员会)论文汇编等。

2、义务

(1)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等重大决策论证和咨询等活动;

(2)参与支持本会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3)按期缴纳会费。

四、单位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获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科技成果和产品论证;

(4)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期缴纳单位会员会费;

(2)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支持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自动向本会或本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预防医学会交回会员证。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或本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预防医学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权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推举名誉会长;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6、通过提案和决议;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审批新建分会(专业委员会)和申办专业期刊;

10、指导加入本会的地方预防医学会工作;

11、制定学会各项管理制度;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预防医学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理事的产生由本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预防医学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或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学会专职干部,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常务理事会认可。

5、处理其他日常事物,包括对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本会按不同的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华预防医学会xx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分会(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在本会主持下,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一条 罢免程序

1、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推荐单位或理事五人以上联名提名,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由理事五人以上联名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3、副秘书长的罢免,需由秘书长提出,由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所有罢免人员情况,应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卸任的本届正、副会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卸任的本届理事、常务理事,应给予表彰;对本会有重大贡献、学术上有杰出成就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授予名誉理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医药卫生与健康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防医学会承办有关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上级行政部门拨款;

3、国(境)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与资助;

4、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学会基金;

6、本会存款利息;

7、本会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中华预防医学会基金管理委员会,筹集资金,支持本会开展预防医学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和学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秘书长领导下建立民主理财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社团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管好学会财务与财产,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财产不流失。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本会资产属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聘用、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同意,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须在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机关和卫生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机关和卫生部审查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5年7月30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会徽为圆形图案,圆形内上方写有“中华预防医学会”,下方写有“汉语词类 Preventive 药品 Association”;会徽颜色为蓝色,可根据场合不同使用白色或黑色。会徽工程图为: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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