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 :1991年成立的一级社团组织

更新时间:2023-11-10 15:09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ety 英文简称:CERDS)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于1991年成立,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具有20年发展历史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简称中企研,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由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联合创立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具有全国性社团法人资格。

发展历史

经过十八年的发展,我会在国内外已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与国内外学术组织、工商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等有着经常性的合作交流。

中国企业在高度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条件下,如何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创造力,塑造品牌影响力,提升企业家领军力,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和谐力,是中国企业在本世纪面临的大课题。

2021年10月9日,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成立30周年座谈会暨中国企业改革50人论坛专题研讨会成功召开。

协会平台

国际化平台:中外企业以及国际机构的战略合作,东西管理精华切磋交流,走出去的理性指引,国际化规则的宣传普及。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跨国企业、国际组织,中国(或外国)各级政府和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开拓市场、全方位经济技术合作、商务交往渠道及国内外资源整合和客户所需要的各种服务;

学术平台:为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官员提供自由交流、探索交锋、思想碰撞、平等对话、理论创新的参与机会和传播渠道;成功管理平台:锤炼古今中外管理智慧,传播先进管理理念,精选管理成功案例,提供管理创新方案,交流传播成功管理精粹;

企业转型平台:推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谋划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打造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企业家与投资家平台:企业家和投资家思想的惬意驿站,管理精英畅言的讲坛,经常面对面的感情纽带,面向社会媒介传播的窗口。

业务范围

本会的服务范围有:信息咨询、行业调查、培训交流、企业改制(包括上市准备)、国际国内市场调查、管理咨询、出版传播、区域经济规划设计、公共管理方案设计等,为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企业国际化、中国快速融入国际社会大潮流和新局势,2004 年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实施了重大调整改革举措,更新理念,充实更换领导力量,增加高素质人员,锐意开拓奋进,全力探索创新,在新的高度上凝聚一切力量,共享企业和企业家经验与智慧,全方位推进了中国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按照党的十七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部署,为建立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为中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建立一个民主自由,公正公平的和谐社会,为中国企业新阶段成功壮大,做出不懈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理事成员

会长:宋志平,1956年10月出生,197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化学系,1995年获得了武汉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2年获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学位。1979年9月大学毕业分配到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工作,历任技术员、处长、副厂长等职务,1993年1月任厂长;1995年9月任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厂长;1996年3月总厂改制后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总经理,1997年6月兼任北新建材董事长。1998年任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2002年任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总经理。同时担任中国建材工业协会副会长、首都企业家俱乐部常务副理事长兼主任、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武汉理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个人荣誉:《财富》2012中原地区最具影响力的50位商界领袖排行榜,宋志平榜上有名,排名第十七位;2012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候选人;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顾问及部分理事名单

顾问:倪志福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袁宝华 中国企业联合会名誉会长

马洪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刘国光 原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陆禹澄 原北京市副市长

戴相龙 天津市市长

张彦宁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厉以宁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 教授

孙立平 清华大学 教授

会 长:宋志平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会长:周小川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王明权 原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孟晓苏 原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

秘书长:耿清智

副理事长:

杨凯生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张建国 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孔庆平 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总裁

李军 交通银行行长

李士林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

刘根元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遂宁 平安银行行长

吴 建 华夏银行董事长

王帅廷 华润电力Inc.总裁

理事代表(部分):

黄 丹 中国华冶副总经理

蔡来兴 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长

司献民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黎明 济南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新成 中国节能总经理

张学武 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起鹤 武汉地产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仲田 神东天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 滢 云南中烟副总经理

戴传典 茅台集团副总经理

苟金锁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局长

朱晓明 晋煤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和谊 北汽集团董事长

杨柏洪 广亚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玉棣 中信集团国际合作公司董事长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英译名为: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ty。缩写为:CERDS。

第二条 性质:研究会是国内企业、企业家和有关专家、学者、教授等自愿联合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企业改革和发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民间学术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宗旨:研究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政府的政策规定,在此基础上通过独立的调查、研究、咨询、培训等活动,向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我国企业制度和经营方式的不断完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体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为我国企业制度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研究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住所:北京市 地址:海淀区苏州街18号长远天地B1座1005 邮政编码:10008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对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方式、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相联系的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并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决策者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二)组织并开展与企业改革、发展相联系的国内外学术讲座和经验交流;

(三)承接国内外政府机构、行业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与咨询项目;

(四)根据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形势与要求,开展人才的进修与培训工作;

(五)搜集与整理国内外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信息和市场信息,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编辑出版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刊物、图书、专业教材和其他出版物;

(七)促进国内外企业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研究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研究会的业务、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在经济和管理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以企业为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外,还需有研究会一名会员介绍;

(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需经理事会或研究会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的权益;

(三)完成研究会交给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通过会员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研究会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起草或修改研究会章程(草案)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一) 推举名誉会长,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十二) 聘请顾问;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秘书长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研究会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自筹,收支自负。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需研究会提供资料、刊物的个人会员每年交纳资料费20元。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1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2年7月理事会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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