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1:51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英文名称:China Xinhua Bookstore Association)于2003年1月6日在京成立。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新华书店系统发扬光大品牌、协调发展的必要举措。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等级结果,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为3A级。

发展历史

协会住所位于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135号(新华书店总店院内),协会会长王俊国。在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的关心和帮助下,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由新华书店总店牵头,历经3年的积极申办,国家民政部于2002年9月23日以民函(2002)163号文正式批复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成立登记。2002年7月19日新闻出版总署以新出人(2002)第850号文批复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成立。

成立意义

成立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是新华书店系统发扬光大品牌、协调发展、维护系统权益的非常必要的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大服务功能、促进系统沟通、增进内部交流、倡导市场运作机制的一种必要的手段,也是中国入市后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今后的市场运作更多是靠协会来完成,由协会制定行规行约,使各级新华书店在公平、民主、协调的环境下进行运行。

协会将团结全国新华书店,发扬新华书店光荣传统,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努力务实,为新华书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而努力。

业务范围

根据协会章程和协会社团法人执照上的业务范围,协会将有组织地系统地开展工作。概括起来是:团结会员、提供服务、交流情况、促进发展。

相关文件

文件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关于征集修改意见的通知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于1998年1月28日及1998年11月14日分别以服务类别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及第39类(商品贮运)注册成功。《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商标注册成功后随即出台。1998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在北京召开了新华书店商标研讨会,与会代表对《规则》及《细则》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之后,《规则》及《细则》又在新华书店系统内不同的全国性会议上进行过认真的研讨,最后于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目前《规则》及《细则》已执行了6年。任何一个制度、规则都有一定的时效性。随着解放思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随着文化体制改革开放的继续推进;随着各省新华书店股份制改造及经营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需要制订出适合形势发展的切实可行的新华书店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细则》。对此协会秘书处本着权威性、统一性、可操作性原则对《规则》、《细则》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协会召开了“全国新华书店办公室主任会议”,会上听取了与会人员对《规则》、《细则》的修改意见,根据这些修改意见,协会又对《规则》、《细则》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将《规则》及《细则》修订稿全文刊登,请协会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商标使用者)对其提出修改意见,供协会参考,使其进一步准确、完善。同时也欢迎各界朋友提出建设性意见。

考虑重点

大家的修改意见可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随着新华书店的股份制改造,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条件及范围。  2、以“新华书店”商标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原则及义务。

3、企业改制后,“新华书店”从企业名称中淡出,这样的企业如何使用“新华书店”商标。

4、“新华书店”商标与本企业商标有机结合的问题。

5、“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手续。

6、协会对商标使用人在商标使用中的监督与管理的具体措施。

7、协会对商标使用人的违规处理。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促使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保证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出版物发行事业的发展,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标识的组成及其含义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以毛泽东同志1948年12月在河北西柏坡镇为新华书店题写的“新华书店”四个字及其英文字母为主体,配以红底白字的标准色组合为一个整体,形成新华书店系统唯一的视觉识别系统和服务商标。该服务商标既具民族风格,能够体现新华书店系统的悠久历史和浓郁的文化色彩,又具时代气息,能够体现新华书店系统的勃勃生机,适应国内国际文化交流的需要,成为国有文化品牌,是新华书店系统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宗旨

保障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规范新华书店系统的管理,树立新华书店现代企业形象。

第四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机构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秘书处负责全体会员单位商标使用管理、维权及商拓展工作。新华书店协会各省级会员单位成立各省新华书店(集团)协会,在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指导下负责全省各级新华书店的商标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性质

第五条 新华书店1937年诞生于延安市,1939年中共中央成立出版发行部,毛泽东同志提写了“新华书店”店招。1948年毛泽东同志在西柏坡镇重新提写了“新华书店”店招,1948年以后成立的全国各级新华书店均使用毛泽东同志第二次提写的店招。毛体“新华书店”注册为服务商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第六条 因毛体“新华书店”店招几十年来一直为各级新华书店共用、共享,该字体注册为商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服务质量。

第七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是国有无形资产,它作为系统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企业实力的综合体现,其知识产权为全系统共享、共用。

第三章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

第八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换届待定)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 国际合作 行业管理

专业展览 权益维护 业务培训

咨询服务 商标使用管理

第四章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服务质量要求

第九条 总体要求

1、宣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体现先进的主流文化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开放及文化的大发展繁荣。传播一切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经营。

2、自觉维护服务商标的良好商誉,要有丰富的图书品种、舒适的购物环境、规范的门市管理、齐全的服务措施、良好的服务态度。做到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需求,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条 对经营和服务工作的要求

1、有能方便读者充分选购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

2、有能适应所在地区读者基本需求的出版物品种和备货。

3、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主动为读者提供多种服务。

4、有方便读者、便于管理的销售形式和销售环节。

5、有方便读者了解信息、选购出版物的售前服务和确保出版物质量的售后服务措施。

第五章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对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所有使用人进行监督、管理。使用人使用该商标时违反服务质量要求,侵犯消费者利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或有损新华书店系统整体形象和权益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使用服务商标的资格。

第十二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不准许非许可使用人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非许可使用人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则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第十三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时,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十四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条件及范围

1、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系统会员、业内会员,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并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即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者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2、新闻出版总署及各省新闻出版局批准新建的新华书店,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者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3、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如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需向商标注册人另行申请并获批准。

4、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在境外建店,要求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经向商标注册人办理了申报使用手续获批准后,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5、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可在自身经营的服务项目或商品上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1、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查处情况上报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2、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对任何商标侵权行为负有揭发举报的义务。

3、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在以商标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获得经济效益时,须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上缴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商标使用费。作为商标知识产权为新华书店协会产生的经济利益,以专项基金形式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管理并为全体商标使用人共享。

第十六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违反本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1、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不得利用服务商标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不得进行任何有损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信誉的活动。违反者由商标注册人停止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擅自将新华书店服务商标转让他人使用或未经申报使用商标知识产权、或使用知识产权形成收益隐瞒不报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对其查处,严重的停止其商标使用权,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3、擅自在境外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其使用,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七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主体标识及标准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后,即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第十八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为商标使用人的唯一商标标识,使用人不得为体现地方特色擅自修改后使用。如擅自修改一经发现将示为违规,商标注册人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十九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企业破产时,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不得作为无形资产清盘或被他人兼并后使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侵犯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

1、未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使用申报手续的法人或自然人,擅自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

2、擅自在境外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

3、擅自将新华书店服务商标转让他人使用的;

4、任意改变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文字、图形及标准色的;

5、对新华书店服务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二十一条 构成本规则第二十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和本规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使用人的损失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在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需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按本单位资产、资金及营业状况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指定或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认定,并将评估结果报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订,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施行。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华书店系统的界定 凡例入新闻出版总署及各省级新闻出版局管理并批准建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集团)、各市、县、区级新华书店及各级新华书店法人单位所属门市部,下伸网点;以新华书店绝对控股或国有控股新组建的出版物发行机构。

第三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

1、凡为新华书店系统内各级新华书店(集团)均为《章程》中所指系统会员。系统会员符合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条件者,均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2、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必须遵守《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

3、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条件

(1)系统会员承认并遵守本《细则》并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即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者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2)新华书店股份或国有股份占51%以上的改制企业,改制后进入新股份制公司的原国有新华书店,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3)新华书店股份或国有股份占51%以上的改制企业,改制后经工商注册,企业名称中未使用“新华书店”字样的,进入新股份制公司的原国有新华书店与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4)《章程》中所指业内会员在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时除遵守《章程》、《规则》及本《细则》外,还须符合《业内会员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管理补充细则》(此细则正在修订中,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有关条件。

(5)系统会员于外埠(本省、市、县)以外的地区开设发行网点(只限于书城、直营店、连锁店)在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办理了使用申报手续的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于外埠开设的发行网点在企业店招的使用中,在新华书店商标下,需标明××省××市(县)新华书店(××书城、××连锁店)字样。

(6)非新华书店控股或国有控股的改制企业(包括企业中的原国有书店)于本省、市、县以外地区开设的发行网点不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7)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为商标使用人的唯一商标标识,使用人不得为体现地方特色擅自修改后使用新华书店商标。使用人为体现本企业特色,可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以外的位置另设企业标牌。

第四条 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手续 1、凡符合《细则》中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条件并继续以毛体“新华书店”商标做为店招者,须按照《规则》、《细则》要求与商标注册人——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履行使用手续。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集团)负责本省(区、市)新华书店各级法人(非法人)单位及所属门市部、下伸网点使用人的确认和登记造册,并附各级法人(非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报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5、改制后进入新股份制公司的原国有新华书店,符合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条件者,在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前需事先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递交《使用申请》及《公司章程》(包括股东构成、投资金额及比例),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审核批准。

6、改制后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中未使用“新华书店”字样的,进入新股份制公司的原国有新华书店,符合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条件者,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程序与上一条相同。

7、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将上报的“新华书店”服务商标使用人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予以公告,并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向商标使用人签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8、系统会员于境外开设新华书店需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时,除遵守《章程》、《规则》、《细则》有关规定外,使用人须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另行申请,经审批后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签发《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五条 知识产权给企业产生效益时商标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1、《规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人在以商标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经济效益时,须按一定比例上缴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商标使用费。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所指:一是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组建的非出版物发行机构所产生的效益;二是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所组建的非直营出版物发行机构所产生的效益;三是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的出版物发行及其他机构。

9、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组建非出版物发行机构,投资人须以无形资产评估值的10%一次性上缴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所组建的非直营出版物发行机构,经营期间,投资人须每年按投资标的的10%上缴中国新华书店协会。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时,须将无形资产评估值或投资标的上报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同时提出投资申请,待中国新华书店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行为。

第七条 下列几种类型的出版物发行机构对新华书店服务商标的使用

1、由新华书店系统内(以下简称“系统内”)各级新华书店供货组建的直营出版物发行机构,由供货人做为申请人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办理了商标使用申报手续,经批准可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

2、系统内各级新华书店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所组建的非直营出版物发行机构,投资人须向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办理申报手续。此类发行机构不得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店招中须有“××××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书店(××公司)字样。“新华书店”四字不得使用毛体。

3、系统内各级新华书店以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做为无形资产投资组建的非出版物发行机构,不得使用新华书店服务商标,店招中不可使用毛体“新华”二字。

第八条 知识产权效益额上缴后的使用 作为商标知识产权为新华书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产生的效益,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将建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新华书店品牌的拓展、开发和其他项目的开发;专门用于支援老少边穷地区新华书店开展经营活动;专门用于支援受灾地区新华书店的恢复建设活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修订,并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施行。

组织章程

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英文名称:China Xinhua Bookstore Association,缩写:CXB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新华书店系统法人单位为主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为维护新华书店系统信誉和品牌形象,保护各级新华书店合法权益,加强系统内部协调,促进经营合作,繁荣出版物市场,提高系统竞争能力,在遵守社会职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出版发行工作方针、政策,如实向党和政府反映本系统的重要情况、问题和要求;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

(三)制定行规、行约,推动全体会员共同遵守执行;

(四)承担新华书店商标注册及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和监督职责。开发新华书店的企业形象资源、系统网络资源和商标品牌资源,宣传新华书店整体形象,维护新华书店整体利益;授权会员单位对新华书店商标的使用、宣传。

(五)协调新华书店系统店与店之间、店与出版社之间的经营、业务和利益关系;

(六)组织围绕全系统的改革与发展、经营与管理、市场与营销、推进系统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科技进步、推进农家书屋建设及农村发行、培养职业道德、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交流与合作等课题的业务研讨及学术交流等多层次服务,谋求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发展和系统整体实力的增强与形象塑造;

(七)对新形势下涉及出版流通业和新华书店深化改革发展等重大课题组织调查研究;

(八)组织发行与市场学术研讨、讲座、人员培训、专业咨询服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及新华书店系统内的专业培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知识技能竞赛和评优、评先等活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展览;

(九)向党和政府提出加强系统建设和发展建议,起到政府与新华书店系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一)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必要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体团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一)新华书店总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华书店(集团)及地(市)县新华书店的企业法人单位,以及以新华书店资产投资、且新华书店股份或国有资产股份占51%以上成立的出版物发行企业、集团或公司,自愿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华书店加盟店,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良一定的影响

(四)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物发行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负有保护新华书店注册商标及衍生的无形资产责任;

(七)积极推进各地新华书店的改革与发展

(八)本着互通有无、互利互惠的原则,以诚相待、公平竞争、扩大交流、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天津市重庆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则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批准围绕新华书店无形资产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监督等案件的处理报告;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以及应由理事长处理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专业机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等级

2021年6月,中国民政部发出公告,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评估等级由3A级降为2A级。

参考资料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等11家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被降低或取消.界面新闻.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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