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1980年成立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13:18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是由全国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学术团体,是国家发展水力发电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获评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4A级全国学会。

组织机构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支撑单位为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组织机构设有:

(1)34个专业委员会(水能规划及动能经济,水库,环境保护,水文泥沙,地质及勘探,水工及水电站建筑物,水工水力学,高坝通航工程,碾压混凝土筑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水工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自动化,继电保护,施工,工程造价,信息化,水电与新能源运行管理,大坝安全,水电控制设备,抗震防灾,电力系统自动化,梯级调度控制,机械疏浚,贯流式水电站,小水电,水电监理,风险管理,清洁能源装备冷却技术,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工程检测与物理探测,智能与智慧化,水电与新能源投资)。

(2)1个工作委员会(国际河流水电开发生态环境研究)。

(3) 2个分会:海外分会、抽水蓄能行业分会。

(4) 学会秘书处设有综合管理部、学术交流部、科普信息部、财务管理部、国际事务部和年鉴编辑部等6个部门。此外,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秘书处、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

主要技术刊物

水力发电学报》(会刊)、《水电站机电技术》、《水电能源科学》、《大坝与安全》、《岩土工程学报》、《小水电》、《中国水力发电年鉴》等。

参加学术交流

国际水利工程与研究协会(IAHR)、国际大坝委员会(ICOLD),与国际水电协会(IHA)以及美、加、日、英、法、瑞典瑞士俄罗斯印度等国家的学术组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举办和协办重要国际会议和研讨会,围绕国内外水电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和管理问题,开展多种形式国际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

积极开展和促进海峡两岸水电科技交流和合作,增进两岸水电同行的友谊,共同促进两岸水电科学技术发展。

成功共同组织承办了于中国北京召开的"2015世界水电大会"。该大会每两年一届,由国际水电协会(IHA)主办,自2017年起水电学会作为大会支持单位。

奖励与举荐

学会发起设立了“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截止2022年2月17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官网显示,本金规模达5004万元,捐资单位67家、个人11名。基金理财收益主要用于学会设立的若干奖项和有关公益事业活动。

为了弘扬和鼓励水电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动水力发电科学技术不断向前发展,经科技部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国设立"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为了表彰奖励在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及管理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中国工程师、科学家,更好地为中国国水利水电科技创新和培育水利水电科技创新人才服务,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发起设立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设有"潘家铮奖"(两年评选一次)和"潘家铮水电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为了表彰奖励在水力发电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教育科研领域一线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工程师和科技人员,激励其从事水力发电工程建设、科技研究、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水电科学技术事业发展,设立了“水电英才奖”,于2019年起每年一评。

受中国科协、中国工程院和其他团体机构委托,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承担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提名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科协高层次人才库入库人选推荐、中国工程科技"光华成就奖"候选人推荐等工作;组织评审和申报水电行业"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和"张光斗优秀青年科技奖"等。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inaSocietyforHydropowerEngineering,缩写为:CSH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与水力发电工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水力发电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水电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推进水电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水力发电在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难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二)为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开展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水电科技教育活动。

(三)加强水电国际科技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际水电科学技术考察活动,为世界水电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四)组织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参加水力发电和新能源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的调研论证,为政府部门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研究,项目评估与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项目管理与监理,科技评价(成果鉴定),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工程安全评价,质量评估,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投标评议,评估授牌科普基地和创新实践基地等工作。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承担水力发电和新能源行业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和相关专业资质的管理,开展工程师能力评价与认证、有关专业工程教育认证等工作。

(七)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会员和水电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和管理水平服务。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技图书、期刊、专业学术论文集、科技文献、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九)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和科技讲座,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

(十)向有关部门举荐为水力发电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水力发电科学技术奖、潘家铮奖、水电英才奖等奖励工作,相关费用来源于潘家铮水电科技基金。

(十一)为会员和水电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推动建立健全水电科学研究自律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三)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

1.学生会员

应为在读的水电水利及相关专业的本科或研究生。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同步。学生会员免交会费。

2.会员

具有水力发电和新能源领域一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和技师、高技能人才,以及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和长期专职从事水力发电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3.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外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单位会员

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和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高等教育、管理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二)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但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和学生会员);

②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③取得本会各种信息、学术刊物、学术资料和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①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④按规定交纳会费;

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二)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③可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④可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

⑤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⑥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

⑦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④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等活动;

⑤按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应在水力发电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一线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比例适当,同时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五)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聘任,并到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天津市重庆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其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及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天津市重庆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酌情组织专题调研。监督本会各项规、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五)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七)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社会团体工作、研究或管理经历,或具有财务、法律、国际事务等专业背景;

(三)热心学会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条件;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职权:

(一)根据学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参加学会活动,完成相关工作;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出席监事会各种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审定、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

(七)代表监事会对学会“三重一大”事项、重要业务活动、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九)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十)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学会规章制度、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以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会会徽图案部分为两条水波纹与闪电,用圆环联接。字母部分为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CSHE。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16日本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变更登记

2022年10月16日,民政部根据《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规定,对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准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袁柏松更为郑声安

参考资料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介绍.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2022-08-14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2022-08-14

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注销和变更登记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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