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真空学会 :1979年成立的学术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9:16

中国真空学会(CVS)是经民政部依法登记,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科技社会团体,隶属于中国科学与技术协会(CAST)。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加入国际真空科学技术及应用联合会(简称:IUVSTA)。

学会成立于1979年10月,其目的是组织和促进真空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各种学术活动,包括:推动真空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学科发展;加强真空科学与技术研究成果的普及和应用;促进真空科学与技术人才的成长;使真空科学与技术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作出重要贡献。

学会概况

主要职责

(1)通过年会、学会杂志、网站、技术咨询和真空展览等这样一些可能提供潜在商业机会的途径改善会员的满意度;

(2)通过研讨班和暑期学习班开展真空科学与技术的公共培训与教育;

(3)通过主办诸如第18届国际真空大会(IVC-18)这样的国际会议促进学会的国际化及与亚洲各国的合作;

(4)通过建立与真空有关的工程标准和工程师资质体系培育人力资源并对相关的教育作出贡献;

(5)通过推进与整合真空科学与技术加强与真空企业界的合作,开拓新的领域。为实现这个目标,得到您们各位理事、各委员会和全体会员的支持和合作是至关重要的。我诚恳地希望您们能贡献您们的智慧和热情以完成这个使命。

业务范围

组织各类学术活动,促进真空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编辑《真空科学与技术(中文版)》学报,出版各种不同的书籍、视听出版物;

负责将真空科学与技术导入不同的相关产业;

为工业厂家和政府部门提供研发战略方面的决策顾问和技术咨询服务;

通过培训工程人员、青少年和下岗工人普及真空科学与技术;

组织真空科学与技术领域的最新研发成果、高新技术和产品展览;

向科学家、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提供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下设机构

学会下设5个工作委员会:

《真空科学与技术(中文版)》编辑委员会;

咨询工作委员会;

真空科学技术普及和教育委员会;

中国真空学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

中国真空网

中国真空学会的科技活动涵盖以下领域,设有7个专业委员会:

真空工程(前身为4个分支,即真空物理、真空获得技术、核真空以及真空测量与校准);

表面与纳米科学;

质谱分析与检漏;

电子材料与器件(原称为真空在电子器件中的应用);

薄膜;

真空冶金;

显示技术

理事会

中国真空学会历届领导名单

第八届:2014~2019

理事长:许宁生(复旦大学

副理事长:高鸿钧(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副理事长:李言荣(电子科技大学

副理事长:巴德纯东北大学真空与流体工程研究所)

副理事长:雷震霖(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副理事长:彭练矛(北京大学)

副理事长:王西龙(浙江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副理事长:董振超(中国科技大学微尺度物质科学国家实验室)

副理事长:于天化(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副理事长:李得天中国航天科技集团510所)

副理事长:苏 原(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真空设备分会)

秘书长:郭海明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常务副秘书长:刘锋(中国真空学会办公室)副秘书长:邓少芝(中山大学

副秘书长:张群复旦大学

副秘书长:胡征(南京大学)

副秘书长:张耿民(北京大学)

副秘书长:张政军清华大学

第七届:2009~2014

理事长:侯建国(中国科技大学副校长、物理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副理事长:潘峰(清华大学材料系)

副理事长:许宁生(中山大学)

副理事长:高鸿钧(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副理事长:巴德纯东北大学真空与流体工程研究所)

副理事长:陶梦(北京北仪创新真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副理事长:苏原(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副理事长:邱家稳(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研发部)

副理事长:雷震霖(中科院沈阳科学仪器研制中心有限公司)

副理事长:王西龙(浙江真空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长:陈 旭(清华大学

常务副秘书长:董振超(中国科技大学微尺度物质科学国家实验室)常务副秘书长:刘 锋(中国真空学会办公室)

副秘书长:张群复旦大学

副秘书长:曾飞(清华大学)

副秘书长:张耿民(北京大学)

副秘书长:郭海明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副秘书长:周思平

第六届:2004~2009

名誉理事长:庞世瑾(中科院北京真空物理开放实验室)

理事长:侯建国(中国科技大学副校长、物理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副理事长:潘峰清华大学材料系)

副理事长:江南(东南大学电子工程系)

副理事长:邵公田(山东省政协-委员)

副理事长:张仕卿(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副理事长:邱家稳(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兰州物理研究所)

副理事长:季国平(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副理事长:陶梦(北京仪器厂(集团))

秘书长:陈旭(清华大学)

常务副秘书长:谭宁(薄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副秘书长:高鸿钧(中科院物理所)

副秘书长:张群复旦大学

副秘书长:董振超(中国科技大学)

副秘书长:张耿民(北京大学)

副秘书长:曾飞清华大学

学会顾问:董元昌(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学会顾问:方莉莉(中国真空学会办公室)

第五届:1998~2004

名誉理事长:华中一(复旦大学)

理事长:庞世瑾(中科院北京真空物理开放实验室)

副理事长:何炜(清华大学)

副理事长:刘鸿飞中国有研

副理事长:于溥(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副理事长:江南(东南大学电子工程系)

秘书长:高本辉(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报社)

副秘书长:董元昌(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副秘书长:袁磊(中国真空学会)

副秘书长:薛增泉(北京大学电子学系)

副秘书长:潘峰清华大学材料系)

副秘书长:方莉莉(中国真空学会办公室)

副秘书长:陈旭(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副教授)

副秘书长:高鸿钧(中科院物理所)

副秘书长:谭宁(薄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副秘书长:罗毅(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

第四届:1993~1998

名誉理事长:刘剑锋(电子工业部副部长)

名誉理事长:张文义(电子工业部副部长)

理事长:华中一复旦大学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董元昌(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副理事长:姜昌(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副理事长:庞世瑾(中科院北京真空物理开放实验室)

副秘书长:袁磊(中国真空学会)

副秘书长:高本辉(航天工业总公司宇航出版社)

副秘书长:黄本诚(航天工业总公司511所)

副秘书长:薛增泉(北京大学无线电系)

第三届:1988~1993

理事长:华中一(复旦大学)

副理事长:董元昌(中国电子基础产品装备公司)

副理事长:达道安(航空航天部510所)

副理事长:姜燮昌(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秘书长:袁磊(机电部第12研究所)

副秘书长:高本辉(航空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宇航出版社)

副秘书长:庞世瑾(中科院北京真空物理开放实验室)

副秘书长:黄本诚(航空航天部5ll所)

第二届:1983~1988

名誉理事长:金建中(航天部510所)

理事长:华中一复旦大学

副理事长:达道安(航天部510所)

副理事长:龚求初(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秘书长:高本辉(航天部510所)

副秘书长:袁磊(电子部第12研究所)

副秘书长:王芳霖(上汽通用汽车机械研究所)

1986年8月学会办公室迁京后秘书长:董元昌(电子部元器件管理局)

副秘书长:高本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宇航出版社)

副秘书长:袁磊(电子部第12研究所)

副秘书长:工芳霖(上海通用机械研究所)

第一届:1979~1983

名誉理事:陆平(七机部副部长)

理事长:金建中(七机部510所)

副理事长:华中一复旦大学物理系

副理事长:龚求初(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

秘书长:高本辉(七机部510所)

副秘书长:庞世瑾(中科院北京科仪厂)

副秘书长:袁磊(四机部1412所)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真空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VacuumSociety,缩写为电脑视疲劳综合症

第二条中国真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中国真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从事真空技术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经营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科技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济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真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中国真空学会的宗旨是:

团结和动员全国真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从事真空技术科研、生产、教学、应用和经营等单位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真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真空科技提高和推广,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真空科技创新和促进真空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真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中国真空学会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办成真空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五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石景山路23号,邮编:10004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在真空科学技术与应用学科领域,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真空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2.编辑出版中国真空学会学报(会刊)──《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及真空科技书刊和相关的音像制品。

3.组织真空科技工作者发挥咨询和顾问作用,对我国真空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促进真空科学技术与国民经济相结合;接受委托进行真空科技方面的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4.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真空科学技术基础知识;开展真空科技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开展青少年真空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素质。

5.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真空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6.积极开展民间国际真空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中国真空学会作为国际真空科学技术与应用协会的正式成员,积极发展同国外真空科学技术团体和真空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7组织举办真空科技和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交流展览会;发布真空科技发展和产品生产、市场信息;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投资或参股举办符合业务范围的实体机构。

8.反映会员和真空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9.充分利用、发挥现代信息化手段,办好“中国真空网”,向国内外宣传本学会工作、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展示我国真空技术及产品水平、联络广大会员。

10开展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真空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凡拥护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有加入本会意愿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1.个人会员:

(1)具有讲师、助研、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技术职务资格的真空科技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可申请高级会员;

(2)真空科学技术相关专业高年级本科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在校研究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3)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在科研、教育、生产单位从事真空科学技术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相当于上述学术水平者;

(4)对真空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活动有一定的成就和贡献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外籍会员: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愿同本会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真空科技工作者。

3团体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真空科学技术及产品的教学、科研、生产和使用、维护、经营工作,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含大专院校的系)。

第十条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

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经由单位申报、本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地方真空学会推荐,报中国真空学会审查批准正式为学会个人会员。

2.外籍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备案,可成为学会外籍会员。

3.团体会员

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可成为学会团体会员。

4.由学会办公室颁发按照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有会员登记号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会员的权利:

(1)个人会员:

①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③参加学会的活动;

④取得有关的学会刊物和学术资料;

⑤有取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

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外籍会员:

①优惠得到学会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②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③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3)团体会员:

①优先选派会员和科技人员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②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③优惠取得学会的刊物和科技资料;

④可优先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及有关信息服务;

⑤可委托学会举办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2.会员的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2)执行学会的决议,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

(4)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5)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协助学会发展会员。

第十二条荣誉会员

荣誉会员是学会授予会员的终身荣誉称号,年龄在六十岁以上(对外籍荣誉会员不受会员与否和年龄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推荐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荣誉会员条件:

1.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在真空界有一定影响;

2.在真空科学技术或生产建设上有突出贡献;

3.在学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在学会向其提示后,在一年内仍不履行学会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真空学会和本学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及团体会员单位选派代表参加中国真空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真空科技管理的管理工作者。

理事会组成要老、中、青相结合。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按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为: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第1、3、5、6、7、8、9、10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民主;

2.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理事长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4.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全民事行为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担任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2个。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公示后,报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三十条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二条学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

1.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

2.学报(会刊)编辑委员会(并设编辑部)、普及和教育委员会等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中国真空学会网站。学报主编、网站站长为理事。

3.学会办公室。

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新设立机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科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学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国内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学会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学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学会章程经2009年11月28日第七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学会简介.中国真空学会.2022-08-01

历届领导.中国真空学会.2022-08-01

学会章程.中国真空学会.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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