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龄产业协会 :从事老龄产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1 14:41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China Silver Industry Association,CSIA),位于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甲57号,成立于2010年1月30日,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养老服务、医疗康复、金融保险、生产制造、产品流通、科研教学、科技研发、护理培训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下设6个职能部门,承担产业协会的日常工作;并设有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广东代表处、上海代表处、粤港澳大湾区代表处等代表机构,以及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专家工作委员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文化和旅游专业委员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等十几个分支机构。

主要职能

其具体业务范围是:研究制定老龄产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参与制定国家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认证、评估、鉴定、推广;组织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及成果的开发应用;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发行业刊物。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质同类产品。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考察、借鉴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根据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等。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成立背景

中原地区老龄产业局限在老年健康医疗用品产业、老年食品保健产业、老年生活用品产业、老年居住建筑产业、老年复健及辅助用品产业等方面,产品单一,功能泛化,文化、科技含量底,对老人缺乏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会议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人口老龄化进程将加快,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需求将大量增加。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制订并实施好《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老龄事业更好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

会议确定了“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将符合 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做好老年医疗卫生保健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更加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三)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提倡亲情互助,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四)大力发展老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所有的城市街道、社区和80%以上的乡镇、50%以上的农村社区。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0张养老床位。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加快发展护理康复服务。(五)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增加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设施,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六)完善老龄产业引导和扶持政策,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七)加强老龄法制建设和法律服务,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会徽设计

会徽主体构成:标志的主体以两枝麦穗托起的“老”字为中心图形,以“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名称缩写字母构成圆形图案。

会徽寓意:圆形象征本会如旭日初升,前途光明,寓意和谐、团圆和美满。以篆体“老”字为核心主体,代表华族悠久的传统文化,彰显本会以促进老龄产业发展为己任、以服务老年群体为使命的工作理念。圆转、流畅的字体与图案整体相辅相成,浑然一体。金色麦穗蕴涵丰收、成果之意,预示中国老龄产业蒸蒸日上、硕果累累的美好愿景。

会徽色调:使用黄色为背景主色调,寓意温馨、辉煌。红色“老”字,象征蓬勃发展、充满生机的老龄产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中英文全称采用绿色文字,体现组织的顽强生命力,昭示本会与社会大家庭同生共荣的机构文化。会徽整体色调明快、层次分明、寓意深刻、便于识别。

组织结构

办事机构:中国老龄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拟下设办公室、研究室、会员工作部、宣传策划部、会展部、培训交流部等6个职能部门,承担产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分支机构:中国老龄产业协会金融涉老服务发展委员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老年宜居养生委员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老年用品专业委员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老龄旅游产业促进委员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科技委员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老龄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IA。

第二条 性质

本团体是由从事老龄产业的生产、开发、流通、服务以及与老龄产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保险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关行业的专家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社会建设为中心,以改善民生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依法维护会员权益,培育、促进老龄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二、参与制定国家老龄产业发展规划,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

三、受政府委托,参与老龄产业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协调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经政府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⒈参与制定、修订、评定涉老服务机构、生产企业的相关标准,参与行业服务和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

⒉组织实施老龄产业服务项目和产品的评估、推广;

⒊组织实施老龄产业调查和行业指标统计,开发、应用调查统计成果,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为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的鉴定考核;

⒌组织行业内有关评选表彰活动。

五、建立老龄产业信息网络,按照规定编辑发行行业刊物;组织开展产业论坛和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信息交流。

六、根据市场需求,引导、组织会员研发老年产品;引进、推介国外优秀同类产品。

七、组织开展从业单位、社会组织间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借鉴、推广国外为老服务、福利机构的先进经营模式及管理经验。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

九、组织开展涉老行业从业人员的各类培训。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老龄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并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由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单位会员按年度向本团体报送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等资料;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本团体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重要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须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月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简介.中国老龄产业协会.2024-04-08

中国老龄产业协会.爱企查.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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