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跆拳道协会 :2004年成立于北京的体育组织

更新时间:2023-08-24 06:10

中国跆拳道协会(英文译名 CHINESE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于2004年在北京成立,该协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非营利体育社团,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协会依法对中国跆拳道运动进行管理,现有团体会员31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自治区、直辖市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正在逐步发展壮大,目前已接近百万之众。中国跆拳道协会的总部设在首都北京。现任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席为管健民

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团结中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在中国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华族身体素质;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同各国家和地区跆拳道人士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合会亚洲跆拳道联盟等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世界各国跆拳道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2024年,中国跆协推出十大重点工作,包括抓紧抓实抓细1924年巴黎奥运会备战工作,坚守反兴奋剂工作底线思维,力争在奥运赛场创佳绩;创新跆拳道群众系列活动,加强在成年群体中的影响力,优化项目人口结构,巩固项目人口基数;启动多项影响行业发展的团体标准的建设;稳步推进全国跆拳道赛事开展,出台全国跆拳道赛事备案机制,对赛事分级分类管理,齐抓共管,筑牢安全发展底线;拓宽青训基地模式,开展深度合作,扩大选材的宽度和深度;筹备并举办2024年世界跆拳道俱乐部联赛,进一步在国际赛事创新中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等等。

协会介绍

中国跆拳道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于 2004 年在北京成立。本协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非赢利体育社团,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协会依法对中国跆拳道运动进行管理,现有团体会员 31 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自治区、直辖市跆拳道协会),个人会员正在逐步发展壮大,目前已接近百万之众。中原地区跆拳道协会的总部设在首都北京。

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团结中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在中国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华族身体素质;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同各国家和地区跆拳道人士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和亚洲跆拳道联盟等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世界各国跆拳道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发展历史

2004年,中国跆拳道协会成立。

2013年12月20日,中国跆拳道协会第三届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2018年2月9日,中原地区跆拳道协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19年1月19日,中国跆拳道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2月22日至23日,在江苏省无锡市举行中国跆拳道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该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中国跆拳道协会”,简称“中国跆协”。英文名称:汉语词类 TAEKWONDO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TA。

该团体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领导下的推动全国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该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全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该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该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市。

建设宗旨

该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同各国家(地区)跆拳道运动 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业务范围

该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研究、拟定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国家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跆拳道比赛;

(七)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会员条例

会员制度

该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该团体可接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该团体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该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该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该团体的意愿;

(三)在该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该团体发给会员证。

会员权利

(一)该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该团体的活动;

(三)该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该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获得该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该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一)执行该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该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该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该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该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该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该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该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该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组织机构

该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该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该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该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该团体领导人;

(六)决定该团体的中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该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该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该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该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

执委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该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该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该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该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该团体主席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该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该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该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北京星光传媒

北京星光传媒是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业务的具体承包商业公司,中跆协委托“北京星光传媒”进行大众项目的外包,外包项目包括1、团体会费(分成)2、大众赛事的承办3、大众教练员、裁判员资质4、全国大众跆拳道项目的外派培训教师5、大众跆拳道的考级、考段等6、协会大众项目需要的专职人员聘用

因各省市跆拳道协会逐步建立,业务量增大,利益驱使等因素,目前此外包形式已逐渐显现出不足之处,如:级位、段位管理混乱、各省报级位证拖延时间较长、级位证书淘宝、拍拍等网上有售可查。

2015年拳跆中心组织中跆协规模较大的省级会员单位在北京北京市什刹海体育运动学校举行了会议,商讨中跆协大众项目的组织与发展,明确、组织成立了大众管理委员会,实行自主自管。但大众项目的“决议权、执行权、监督权”并无详细说明,与社会各众所期盼的民主监督、三权分立的社团组织管理形式仍相差太远,所以中跆协大众部的改革仍旧任重道远。

机构设置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协会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单位或代表单位推选的协会负责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协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个人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终止或解散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执委会由主席、若干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执委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由换届大会筹备组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暂停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专项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十)批准协会各专项委员会职能和内部规定;

(十一)制定协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等;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协会设立主席办公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等组成,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执委会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组织会员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对所辖区域或行业内跆拳道运动行使管理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跆拳道协会及其他全国行业跆拳道协会或组织;高等院校跆拳道协会或组织等;具有合法地位从事跆拳道运动的群众组织和团体等;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在跆拳道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单位企业等,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可以申请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积极参加跆拳道项目的个人,可接纳为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分为:

1. 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全国各省级跆拳道协会、各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

2. 区域性二级单位会员:全国各市、县级、高等院校等跆拳道协会;

3. 职业单位会员:全国各跆拳道俱乐部、道馆、训练中心等健身训练机构,从事跆拳道运动运营推广的企业。

(三)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个人会员、业余个人会员、青少年个人会员、普通个人会员。

1. 专业个人会员:获得中国国内外跆拳道比赛名次的运动员可申请为专业个人会员;

2. 业余个人会员:获得协会举办的中国全国性业余比赛名次的、或被协会授予一定段位级别的业余运动员或爱好者,可申请为业余个人会员;

3. 青少年个人会员:获得协会举办的中国全国性各类比赛名次或被协会授予一定段位级别的青少年,可申请为青少年会员;

4. 普通个人会员: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国跆拳道事业,对项目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人士。

(一)申请单位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本,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规定、决定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自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如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批复函);章程和各项规定;主要负责人名单;承诺接受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组织机构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设施和跆拳道组织的详细信息。

(二)申请个人会员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获奖证书、等级或段位证书。

(三)经协会资格审查、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单位会员

1.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2.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4. 参加或接受协会委托承办中国国内外跆拳道赛事和活动的权利;

5. 参加协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6. 获得协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7. 区域性单位会员有权对本辖区或本行业内跆拳道赛事、活动以及俱乐部、道馆和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等跆拳道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区域性单位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协会必须经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 区域性单位会员有权发展注册会员;

9. 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10. 查阅协会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大会/执委会决议、主席签发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

11. 在协会讨论决定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作出处理决定时,受处理会员有权进行申辩、提出调查申请;

12. 自愿申请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协会;

13. 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享有上述单位会员权利中的1、2、3、5、6、9、10、11、12、13条款权利。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跆拳道组织和其从业人员遵守并执行协会章程及规定和决议决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

(三)开展跆拳道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支持和参加跆拳道职业赛事,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竞赛和活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支持和执行协会制定的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积极参与协会开展的等级评定、段位认证和培训计划,推动跆拳道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五)负责所辖范围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注册、管理,并及时更新人员备案信息;

(六)作为协会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等信息);

(七)服从协会的生效裁决和决定;

(八)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业务资产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负责跆拳道项目的管理,研究和制定跆拳道发展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标准与发展规划;

(二)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等级与段位认证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

(三)主办中国全国性跆拳道赛事、与会员合作举办地区性(含跨地区)跆拳道赛事(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对参赛的各省市协会、行业协会及俱乐部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制订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和其他赛事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与世跆联、亚跆联以及各会员合作,举办各类国际、中国国内跆拳道赛事及职业联赛;培育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积极引进和创办国际精品赛事;

(四)组建、管理、运营中国国家跆拳道队,代表中国参加各类国际比赛;开展跆拳道运动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解释和实施世跆联、亚跆联的跆拳道竞赛及裁判规则;制定国际交流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有关技术等级、段位标准和培训计划,做好跆拳道专业人员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六)推广普及跆拳道运动,指导、规范、促进会员建设和开展工作;推动青少年及业余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培养跆拳道爱好者;对中国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跆拳道项目训练、比赛、场地的器材装备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推动中国跆拳道项目现代化;提升项目装备的智能科技水平;在专业、业余、青少年三个不同范畴,推动项目装备技术的提升;加强对协会主办赛事的衍生权益的再开发工作,推动中国跆拳道产业健康发展;

(八)组织跆拳道项目产业专题研究工作,培育与跆拳道运动相关的产业市场,积极引导赛事、相关装备用品、运动培训的产业化发展,结合职业竞赛,开展多种经营,为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九)加强跆拳道文化建设,做好项目宣传、公益、慈善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相关资源,积极建立会员服务网络平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

(十一)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针对有违世跆联、亚跆联及协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违禁药品等涉及赛风赛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和处罚;

(十二)在协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跆拳道运动有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

(十三)完成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运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授权和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主办的赛事活动商业权利开发收入和投资企业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建设成就

赛事活动

2008年1月28日至31日,在天津市南开大学体育馆举行2007年全国大众跆拳道冠军赛。

2015年8月12日至13日,在北京高级科技技术学校举行2015年全国青少年跆拳道锦标赛。

2019年10月19日至22日,在浙江省江北区全民健身中心举行2019全国青年跆拳道锦标赛

2019年11月7日至9日,在西安市培华学院举行2019 年“一带一路中国跆拳道公开赛

2019年12月21日至26日,在江苏省无锡市太湖国际博览中心B4馆举行2019年全国跆拳道冠军总决赛。

荣誉表彰

2010年,中国跆拳道协会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  。

人才培养

奖项设置

为表彰在跆拳道项目备战2012年伦敦奥运会工作期间有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中国跆拳道协会秘书处提名,决定授予北京市什刹海体校等22个单位“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授予王志杰等44位同志“金质奖”、“银质奖”和“铜质奖” 。

培训活动

2019年5月1日至7月31日,在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国家训练基地举行第三期中国国家跆拳道队集训。

2019年8月25日至9月4日,在睢县特战海天跆拳道训练基地举行2019年全国青少年跆拳道训练营

2019年9月23日至27日,在江苏省无锡市举办2019年全国跆拳道教练员岗位培训班。

2019年12月1日至3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办2019年跆拳道竞技国家级裁判员(晋升/复训)培训班。

形象标识

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徽设计灵感来自中国传统文化符号印章。印章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有承诺、诚信的含义。同时融入了跆拳道和武术动作拳面造型,实现了传统文化与体育精神的完美结合。会徽取自中国古代礼器玉琮造型,君子尚玉,取其谦谦君子,温润如玉,体现跆拳道运动以礼为先的项目文化。会徽的基本形象来自商周青铜器上普遍出现的装饰纹,简明、质朴,体现对大自然的崇敬,喻意协会基业长青、健康发展。会徽基础由线条组成,以朱文(阴文)作为观看角度,会标由三组装饰纹上下组成,取义《道德经》: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以白文(阳文)作为观看角度,会徽由两组相互交融的装饰纹作为骨干组成,取义以会员为中心,中国全国跆拳道大家庭团结奋斗。

精神理念

遵守中国国家有关体育政策,遵守世跆联章程、遵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及中国奥委会政策、策略及战略意图;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跆拳道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推动中国跆拳道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世跆联和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为国争光,为民健康,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国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必要的资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竞赛,弘扬体育精神,促进中国跆拳道事业健康发展。

社团领导

协会大众业务

目前大众业务主要有:一、级位考核;二、段位考核;三、大众教练员证;四、大众裁判员证;五、晋级考官,晋段考官(亦称培训师);六、大众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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