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英生杀妻冤案 :1996年安徽蚌埠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24-09-20 17:55

于英生杀妻冤案,是指1996年12月2日时任安徽蚌埠市瑶海区(现为龙子湖区)区长助理于英生妻子韩某在家中遇害,于英生被控杀妻蒙冤入狱的案件。

1996年,34岁的于英生和妻子韩某生活在安徽蚌埠;同年12月2日,韩某在家中被发现遇害。12月21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逮捕,在侦查阶段的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实;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英生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9月14日,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终审裁定生效后,于英生被送往阜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他和父亲于道欣不断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2013年5月2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13年6月27日,安徽高院对于英生案决定再审。同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于英生无罪释放后,蚌埠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再侦程序。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武钦元控制,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15日下午,安徽芜湖市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武钦元赔偿于英生及家属5.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武钦元提出上诉。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钦元强奸上诉一案公开开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背景

于英生,男,1962年3月生,文登区人。于英生一家三口住在蚌埠市南山路一栋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80年)的公寓楼一楼,两室一厅的房子,100平米左右外加一个院子。这栋7层楼房,在80年代的蚌埠市中心属于高层建筑,住的大多是市里的干部。于英生的父亲于道欣是蚌埠市的老干部,母亲则是市招待所的总经理。1996年底案发前,34岁的于英生时任蚌埠市瑶海区(现为龙子湖区)区长助理,是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

1996年12月2日中午时分,韩某的父亲从学校接了外孙送回家,看到家门虚掩,进入房间后,发现屋内放着一个煤气罐,阀门打开,满屋都是煤气味。房里还有一根点过的蜡烛。韩父发现女儿平时骑去上班的自行车还在家里,赶紧给女儿的单位和于英生打电话,确认韩露没有上班后,韩父进了卧室,掀开床上的被子,发现女儿死在血泊中。侦办此案的刑警经过现场勘查,没有发现门窗被强行破坏的痕迹,屋内也没有明显的打斗痕迹,便根据现场情况和尸检报告,推断是熟人作案,加上通过民调获悉,于英生夫妻关系不和,公安机关于是认为于英生有重大作案嫌疑。

错判经过

逮捕起诉

1996年12月12日,于英生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侦查阶段的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实。蚌埠市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逮捕。1997年12月24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英生提起公诉。

审判入狱

1998年初,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英生涉嫌杀人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但在开庭之前,于英生的辩护律师在控方提供的案卷材料里发现了一份DNA鉴定报告。报告显示在受害人韩某内裤上的精子残留物,并非于英生本人,辩护人将这份鉴定报告提交给了法庭,并作出了无罪辩护,但法庭并未把这个脱氧核糖核酸证据作为于英生无罪的证据使用。同年4月7日,于英生被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8年9月1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害人韩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999年9月16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再次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0年5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年10月25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历经三次审理,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终审裁定生效后,于英生被送往阜阳监狱服刑。

多次申诉

2002年7月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英生和父亲于道欣不断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坚称是被冤枉的。2002年12月8日,于英生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4年8月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于英生的申诉。之后于英生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案件复查

立案复查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英生杀妻案立案复查;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转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27日,安徽高院决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

无罪释放

2013年8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根据于英生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杀害了韩某。但于英生供述中部分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存在矛盾,且韩某阴道擦拭纱布及三角内裤上的精子经脱氧核糖核酸鉴定不是于英生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的没有比对结果的他人指纹等证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因此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妻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 性,宣告于英生无罪。

恢复身份

宣判后法院告知于英生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积极协助蚌埠市有关方面做好于英生安置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抚慰等善后工作,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加大侦查力度缉拿真凶。于英生被当庭释放后,蚌埠市有关部门恢复了其公职身份,为蚌埠市民政系统的一名主任科员。

国家赔偿

2013年12月初,于英生获得国家赔偿并补发17年公务员工资,获赔金额共计百余万。

重启调查

于英生在2013年8月15日无罪释放后,蚌埠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再侦程序,抽调40多名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安徽省公安厅派出刑侦专家,全力指导侦破此案,并由副局长王洪祥担任专案组组长。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管理处副处长陈林,参与指导纠正于英生杀妻错案。陈林依据现场遗留的生物检材,利用重建犯罪现场、探寻隐形的信息和刻画犯罪嫌疑人等技术,判定这是一起以性侵为目的、临时起意的杀人案件。专案组对原案卷材料和物证资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获得了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脱氧核糖核酸的关键证据。

发现真凶

由于案发时间久远,专案组通过缜密分析,联系全国多家刑事科研单位进行反复比对、分析,运用高科技手段成功检测出犯罪嫌疑人DNA样本中的独特信息。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技术分析和当年精液样本的DNA比对,查明蚌埠市交警武钦元正是杀害于英生妻子的真凶;同日,正在和朋友打网球的武钦元被警方控制,他没有做任何反抗。之后公安局在经过4次询问后,武钦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真凶判死

2015年1月5日上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对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经过4个多月的审理,一审法院查明,1996年武钦元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韩某。同年12月2日早晨,在韩某丈夫于英生上班后,武钦元来到韩某家,敲门进入后,欲与韩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韩某拒绝。于是武钦元通过捆绑双手、捂压口鼻等暴力手段对韩某实施了强奸,事后发现韩某窒息死亡。随后武钦元找来菜刀割断韩某颈部,切断韩某家中电话线,翻乱抽屉,伪造犯罪现场,并将液化气罐打开搬至屋内,点燃蜡烛,意图制造爆炸彻底毁灭犯罪现场。

2015年5月1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武钦元强奸一案被告人武钦元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对于于英生及家属向被告提出147万元民事赔偿的请求,法院最终判处武钦元赔偿5.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武钦元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3日下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1月15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蚌埠市“于英生杀妻冤案”真凶武钦元强奸上诉一案公开开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社会评价

法学人士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治龙:办案责任制”将进一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推动司法的独立性。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汪维: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理念,确立终身追究制度,这对案件审判经得起历史考验将起到重要作用。

新闻媒体

于英生杀妻案引发中原地区社会广泛关注。舆论普遍认为,错案改判是司法进步,错案改判理应追责。司法机关应尽快还原事件真相,并由此进一步完善冤假错案防范与赔偿机制。——(新华网评

安徽于英生案,迟到19年的正义。这样一起冤案显然不是无罪释放、国家赔偿、赔礼道歉所能弥补的。一起冤案损害的岂止是当事人的利益,它还损害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纠正冤案必须讲事实、重证据;纠正冤案必须还原真相;纠正冤案必须追究案件经办人;纠正冤案必须举一反三,严防冤案的再次发生。冤案不仅是个人的,冤案也是国家法制化进程的疮疤。这样的疮疤在时刻提醒我们,没有公正的司法,我们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文明昌盛的国家。——(中国中央电视台 评)

参考资料

“于英生杀妻”冤案真凶昨日一审被判死刑.环球社会.2024-04-02

蚌埠“杀妻冤案”昭雪始末.中国法院网.2024-04-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04-03

男子被控杀妻17年后改判无罪:妻子被强奸致死,真凶系民警.百家号.2024-04-02

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被告人武钦元强奸案二审开庭审理 未当庭宣判.中国法院网.2024-04-03

快报丨武钦元强奸案进行二审 法庭未当庭宣判.微信公众平台.2024-04-08

安徽蚌埠“于英生杀妻冤案”真凶二审维持死刑.央广网.2024-04-12

“于英生杀妻案”追踪:当年判决距案发仅10天.搜狐网.2024-04-02

安徽杀妻冤案当事人:冬天被死囚用冷水淋3小时.环球社会.2024-04-08

安徽男子于英生杀妻案疑似真凶今日受审.新浪网.2024-04-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搜狐号.2024-04-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04-03

背负“杀妻”被判无期 结果17年后真凶落网.人民网.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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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杀妻冤案”真凶一审被判死刑.安徽法院网.2024-04-03

于英生“杀妻案”再引冤假错案防范与赔偿机制热议.人民网.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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