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西商会 :2006年成立的社团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1 10:26

云南省江西省商会,于2006年6月6日成立,是一个全省性、非盈利性、联合性的社团组织、由在滇的江西各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含商业、工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组成,由云南省民政厅登记批准注册,云南省招商合作局为业务主管,成立云南省江西商会的主要宗旨是:使商会成为“赣企之家、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发展枢纽”,积极为广大会员企业服务。

商会简介

据不完全统计,赣商入滇人数已达23万人。昆明市创业的非公人士已超过10万人之多。成立以来,市委市政府加强软环境 建设,政府扶商、爱商、亲商,造就了一批懂经营、会管理、讲诚信、守法纪的企业家。据统计,投资云南省的资金已达50亿元,上缴利税过亿元。解决农民工就业 5000多人。真正体现了企业家眼界高时无碍物,真心创业在云南。

商会章程

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0年6月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云南省江西商会(英文缩写:JCCY)。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云南省江西商会为全省性、非营利性、联合性的社团组织。由江西籍在滇各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司(含商业、工业、餐饮业、服务业等)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以构建在滇江西商企之家为已任,团结在滇商企人士,纵横联合,互通信息,合法维权,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共同为云南省江西省的经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依法注册的住所为本商会办公室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本商会的团结互助,发挥群体优势,服务本会促进共同发展;

(二)教育和倡导本商会会员遵纪守法,维护本商会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三)加强与滇赣两省间的联系,及时了解国家及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

(四)提高本商会企业及企业家的管理经营素质,协助会员单位策划经济发

展项目;

(五)协调会员单位联合开发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六)不定期组织学术会议或座谈会,互通经济信息;

(七)积极开展会员间及商会与外界商企界的联谊活动,增进友谊与合作;

(八)积极参与云南省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九)力争每年编辑整理一部商会及会员工作成果集,积极宣传会员企业及企业家;

(十)研究交流发展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商会和会员企业的影响力;

(十一)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滇江西籍(原籍、现籍)商企人士和企业且热心商会建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三)由本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每年度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份内缴纳。新会员应于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普通会员转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应于转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秘书处予以催告,自催告发出日起一周内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或终止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经理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由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换届时可连选连任,本商会历任会长(届满),终身担任本商会相应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研究决定商会重要决策及发展项目经贸等实施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听取各会员单位的建议、集思广义办好《江西商会简报》。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落实执行商会的有关决定;

(二)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商会内部团结,巩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对其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布置组织策划安排商会的各种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25万元/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6万元/年;

(三)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6000元/年;

(五)理事会单位1000元/年;

(六)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代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人士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理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商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成员

云南省江西商会第二届2011年度商会会员名单

名誉会长 叶万碧 王金水

顾 问 阎 汪叶菊 刘立新

会 长 李剑豪

常务副会长 徐忠义 付春梅 李仁辉 王国亮 吴少华 舒惠高

秘 书 长 金鸿缘

副秘书长

兼办公室主任 冉 辉

秘书长助理 陈根廷

副 会 长 游继军 付桃花 李会如 吴文义 余必成 文元萍 伍胜龙 何立桥

万福兰 贺 华 王国群 王三m 周 俊 邓 辉 操前勇 邹学明

常务理事 陈根廷 刘晓晓 李和明 莫树珍 宋平琴 肖雪辉 徐宁义 祝贵华

史海龙 付龙飞 桂国付 桂志强 敖志平 刘国平 付圣望 龚志斌

刘洪恩 王 凯 万修林 朱昭阳 桂 磊 曹承阳 李宗猛 张贵定

曾小兰

理 事 蔡金林 陈志辉 陈立斌 陈越明 陈咏东 陈 航 范红宾 范爱红

付 龙 付林夕 高 彬 桂国平 何志勇 胡启政 黄逸连 黄 凯

黄华玉 揭正钰 江兰清 李 坚 李 红 李贵根 李玉华 窦 睿

李 诚 林国文 刘飞平 刘 锋 刘晓阳 乐建斌 雷昌鹏 罗永平

骆耀平 龙 超 潘初明 潘 瑜 潘龙贵 彭葵久 邱 斌 施华忠

盛国华 沈书盛 舒 凯 舒 雄 宋小强 汪明华 汪茂建 王建军

王 铭 文中发 文 浩 吴国华 吴来斌 肖接伟 熊志民 熊扬广

熊细印 徐 杰 徐和木 俆京平 许叔平 颜利平 杨学平 杨 岚

杨新女 海朋 于 辉 曾 山 曾 强 曾海明 邹国华 章春辉

张永强 张荣玉 张四军 张国官 张从礼 赵世峰 赵婆德 赵秋生

周旭永 周春艳 周柏根 周庆林 周高民 周衍付 祝加太 祝太计

王子龙 谭重春 吴庆学 付志平 黄晓志 付志员 周淑玉 叶庆如

李爱琴 龚雪辉

文员 刘 节

出纳 马恋恋

会计(兼职)尹 静

监事部部长 付春梅 财务部部长 徐忠义 会员发展部部长 李仁辉

权益维护部部长 王国亮 宣传教育部部长 吴少华 项目投资部部长 舒惠高

获得荣誉

2021年1月26日,入选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

参考资料

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名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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