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茶业协会 :云南省茶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9:53

云南省茶业协会是在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在云南省茶业界历史最长、规模最大的一个社会团体。

协会概况

云南省茶业协会会员遍布全省茶叶行业生产、科研、教育等和企、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是一个具有较强号召力,人才荟萃、政府放心、企业信赖、茶农喜爱的协会。其覆盖面广,技术力量雄厚、权威性强,并与国内及世界许多茶叶学会、协会、商会,有着密切友好的交往。

云南省茶业协会还是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中国茶叶学会的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云南省茶业协会的前身是云南省茶叶学会,该学会成立于1964年6月。 1997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云南茶业行业管理,更好的服务于茶业行业,将云南省的茶产业打造成云南“三农”真正的支柱产业,经云南省科协、云南省民政厅同意和批准,云南省茶叶学会更名为云南省茶业协会,由原来的以学术性为主的社会团体,变为全省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1997年1月28日云南省民政厅正式下达了将云南省茶叶学会变更为云南省茶业协会的批文,并于1997年7月10日-11日在昆明市召开了“云南省茶业协会成立大会”,公布了《云南省茶业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云南省茶业协会的第一届领导班子,云南省茶业协会宣告正式成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云南省茶业协会,英文译名:Yunnan Tea Association,简称“云南茶协”,英文缩写为“Y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云南省从事茶业(包括茶叶种植、生产、加工、营销、仓储、物流、国内外贸易,科研、技术推广,人才教育和培训,茶叶生产及加工设备的制造和营销,茶饮料、茶保健品的生产及经营,茶具生产及经营,茶产品包装设计、茶产品包装的生产及经营,茶园、茶庄、茶馆、茶楼、茶室的建设及经营,茶艺及茶文化的研究和推广,等等。此概念下同。)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茶业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云南省茶行业,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政府宏观管理意图,反映茶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积极沟通会员与政府和社会的联系,全力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服务,切实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努力促进科技、文化与本行业生产、经营、流通、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的紧密结合,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茶业产业结构调整、茶叶基地建设、茶产品加工及营销、云茶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云南省茶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云南各类茶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努力打造云茶著名品牌,多方面拓展国内外市场,不断提升云茶产业化经营的实力和水平,积极开展茶业学术研究,大力弘扬和推广茶文化,真正起好联系政府和茶业界企、事业单位及业内人士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云南茶业科学、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南大道188号康乐茶文化城晨力大厦二楼202—205号,邮编:650200。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沟通全省茶业界与政府间的联系;在行业中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茶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协调全省茶业的生产、经营、流通活动,积极推进全省茶业的产业化经营。适应国内外市场对食品的安全、健康、生态、优质、多样的要求,引导和推进全省茶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协助开展茶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及示范推广,拓展云茶市场,实现云南省茶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和全省茶业发展状况与趋势;研究茶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茶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茶叶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茶叶行业标准(含实物标准样)、地方标准的起草及修改工作。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搞好有关茶叶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五)开展茶业学术研究、茶文化和茶艺的研究及交流活动。组织对茶业发展战略、策略、科学技术和茶文化的研讨,组织展览、展示、展销、讲座、培训等活动,大力宣传和推广茶叶生产科技知识,大力宣传茶叶营销及消费知识、茶文化知识和茶艺知识。

(六)积极沟通会员与社会的联系。组织、协调、增进会员之间的多层次多形式交流,促进行业内各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培育和扩大云茶消费群体;建立云南茶叶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种植、加工、市场营销、科学管理、科学技术及茶文化等多方面的信息,提供综合、分析、研究、预测、应对的资料或意见、建议;做好协会下设的“云南省茶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云南省茶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和“云南省茶文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办好《云南茶叶》会刊和“云南茶业”网站,适时推出有关茶业的科技、文化读物和学术论文集。

(七)积极推进茶业的技术进步。组织行业内的技术交流,积极开展各类科学技术培训和茶艺师等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办好《云茶杯》等全省性茶叶质量评比活动,并积极开展其它形式的有关茶产品质量、包装、卫生、食品安全、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检查评比活动;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及茶行业制定的各项标准和规定,促进云南省茶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推进云南名优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八)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云南茶业的对外开放。

(九)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经营、科研、推广、培训、教学等茶事活动的秩序,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反对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积极办好“会员之家”。

(十)指导州市、县茶业协会(或茶叶协会)、茶叶学会的工作,承办政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茶业组织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入会后原有的单位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热爱茶业事业;

(四)凡在茶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作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五)凡从事茶业的各类实际工作者和爱好者,均可申请作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其它必需证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权,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遵守本协会的制度;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退出本协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的(特殊原因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本协会章程,或严重损害本协会声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从省直和各州市、县会员,各茶叶企、事业单位会员中产生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内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执行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会内设的常务理事会,由在理事中产生的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决定其聘用,并参加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其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名誉会长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茶业工作,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驻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会长缺席时,由指定的驻会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企业和个人的资助及捐赠;

(三)政府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常务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每年5000元;个人会员每年1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使用原则

(一)协会召开会议,组织调研或考察学习;

(二)编印茶业信息交流资料和书刊;

(三)与协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经费支出计划由理事会批准,并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农业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任何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侵占、私分、挪用和私自调动协会资产、资金,如违反以上规定并造成损失的,本协会理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罢免其担任的职务,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省农业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农业厅和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农业厅、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农业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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