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互通 :电信网间的物理连接

更新时间:2023-11-09 11:28

互联互通,是指电信网间的物理连接,以使一个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运营企业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享用另一个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各种电信业务。

概况

互联互通问题的产生,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信网络,这里的网络主要指公用网络,也可以包括专用网络。不过,只有在两个公用网络之间,特别是其中某一网络存在明显竞争优势的时候,互联问题才真正显现出来。

根据各国的实践,一般都先存在一个垄断运营商,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以及政府规制政策的转变,有新的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对于新运营商来说,网间互联简直就是生命之源。没有与主导运营商的网络互联,业务难以得到充分开展,网络成本也就无法回收。而要投巨资建设一个与原垄断运营商相抗衡的电信网一般来说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没有互联,新运营商就很难生存下去,最终只能是破产而退出电信市场。

技术

互联互通(interconnection)是运营商的网络与不在该网络中的设备或设施之间的物理链路。该术语可以是指在某个运营商的设施和属于它的客户的设备之间的一个连接(设备间互联),也可以是两个(或更多)运营商之间的连接(网间互联)。在美国的法律中,互联互通被专门地定义为(47C.F.R.51.5)“两个或多个网络的链路,用于通信流量的双边交换”。管理者在电信市场中引入竞争所使用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强制要求处于支配地位的运营商实现互联互通的需求。

中国驻欧盟使团与欧盟地区委员会2015年11月9日在布鲁塞尔联合举行中欧投资与互联互通研讨会,重点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同欧洲投资计划对接、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欧互联互通、数字经济合作等议题深入讨论。

中国驻欧盟使团团长杨燕怡指出,第十七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和中欧高级别战略对话、经贸高层对话、高级别人文交流对话机制会议相继举行,进一步明确了中欧关系定位、发展方向和优先合作领域。双方就实现“一带一路”倡议和欧洲投资计划对接,建立互联互通平台,开展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合作,启动法律事务对话,促进人员往来便利化达成重要共识,并采取切实步骤予以落实。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不断推进,共同投资基金建设取得进展,金融、能源、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城市化等领域合作和中国—中东欧合作进一步加强。中欧应该着眼长远,积极理性看待彼此关系,超越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差异,尊重各自选择的发展道路,视对方发展为双方合作的重大机遇,增强战略沟通和政治互信,挖掘发展战略对接的巨大潜力,丰富合作内涵,提升合作水平,推动中欧关系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引领世界发展改革潮流。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卡泰宁表示,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与容克投资计划高度契合,双方合作空间特别是投资、互联互通和数字经济合作潜力巨大。今年以来,中原地区对欧投资增长迅速。欧盟期待同中方加强战略对接,欢迎中方成为第一个宣布参与容克投资计划的非欧盟成员国,并申请成为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成员国。双方应争取在2016年年内完成投资协定谈判,推动投资项目尽早落地。

欧盟地区委员会主席马库拉表示,中国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推进迅速,为欧中深化地方合作带来了巨大机遇。双方可探讨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进一步推进相关领域合作。

认识

如果全国只有一张网,宽带越宽,速度就越快。然而,我国的互联网网络不仅一家提供,电信、联通占大头,移动占一小部分,另外,有线电视运营商也提供上网服务。这时,不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就是最大瓶颈,仅单独增加一个供应商的带宽,不能解决问题。

据国内某互联网搜索商透露,由于解决不了互联互通问题,其不得不重复投资两张网,在电信网安装一套设备的同时还要在联通网安装同样的设备,他们曾多次请求电管局协调,但一直没有结果。

除了互联互通以外,影响网速另一关键就是“最后一公里”接入问题。由于物业与最初铺设宽带网的运营商签订了排他性经营合同,用户就只能由其提供服务,无论好坏。因为别的运营商无法进入小区里,这样在小区内部就形成了“局部垄断”。

由于大部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运营商并没有自己的管网,想要向用户提供完整的服务就必须借助其他电信从业者的帮助,因此,电信业务共享是非全过程电信业务经营者参与竞争的基本保障。然而,为接入他人的网络提供同类型服务势必削弱了被接入者的竞争优势,向自己的竞争对手开放网络资源无异于帮助自己的对手与自己争夺电信市场。因此,掌控基础电信资源的主导运营商一般都会采用一些隐蔽的方法阻碍接入、妨碍竞争。

所以,为促进基础电信从业者之间的竞争,就需要管理者为业务共享和接入提供法律上的保证,包括设定网络所有者的接入义务、明确接入程序和时限,以及当接入请求被拒绝时的救济措施。

其实,许多国际电信规范都对上述问题设定了专门条例。比如,欧盟的《接入指令》、美国电信法》都规定了,“在位运营商有义务向任何提出接入请求的运营商在任何技术可行点上、在非捆绑的基础上提供非歧视性的网络元素接入,其资费、条款和条件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和非歧视性的”。但我国一直没有《电信法》,规定接入的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偏低,电信管理机关没有法律授予的有力度的处罚措施,并不能有效制止妨碍接入的行为。

因此,单纯增加一张网的带宽并不能完全解决网速问题,目前的两张网、两张皮的瓶颈问题和“最后一公里”问题才是阻碍用户网速的关键。

国内现状

2001年,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条例,结合我国将加入WTO的实际,相继出台了一些互联规则,如《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等,基本形成了电信网间互联规则体系的保障;并且,在政府的倡导下,各运营商都成立了网间互联互通工作机构,建立了企业正常协商机构;同时,政府管制机构改革基本到位,加强了地方管理力度。从2000年底到2001年上半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通信管理局,对各省市网间互联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督促。到2001年底,我国的几大运营商之间都签订了网间互联及结算协议,网间互联已经走上了正常轨道。所有运营商的网络,包括专用网与公共网,都实现了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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