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士俊 :曾任扬州市政协副主席

更新时间:2024-09-21 02:33

倪士俊,男,汉族,1960年3月出生,建湖县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党校大学学历。曾任江苏省扬州市政协副主席。

2018年12月2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倪士俊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1.09-1984.07 江苏省公安专科学校内勤专业学习

1984.07-1990.03 邗江区公安局办公室办事员、副主任、主任

1990.03-1992.01 江县施桥镇政府副镇长(挂职)(其间:1991.07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1992.01-1992.05 邗江县施桥镇党委副书记(挂职)

1992.05-1995.11 邗江县公安局副局长

1995.11-1997.03 邗江县施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7.03-1997.06 邗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1997.06-1999.08 邗江区建委主任、县城镇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县建设区管委会副主任

1999.08-2000.11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选聘任)

2000.11-2001.06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2001.06-2004.01 扬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兼新城西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其间:2002.10-2002.11赴美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培训班学习)

2004.01-2006.12 江都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12-2011.11 江都市委书记

2011.11-2012.06 扬州市江都区区委书记

2012.06-2017.02 扬州市政协副主席、江都区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5月24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江苏省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侦查

2017年8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依法双开

2017年9月,经江苏省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倪士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4月27日,江苏省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倪士俊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倪士俊,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士俊于2001年3月至2016年2月间,利用担任江苏省邗江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江都区市长、江都市委书记、江都区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及单位在企业经营、承接工程、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征地拆迁、税收返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江都市委书记的职权,违规以低于保护价的价格供应土地,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巨额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

2018年12月2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倪士俊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倪士俊利用担任扬州市原邗江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江都市委原书记、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扬州市江都区委原书记、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用地、项目推进、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岗位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0万余元。2007年至2011年期间,倪士俊利用担任江都市委书记的职权,违反相关文件规定,以低于最低保护价的价格向相关企业供应土地,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1204万余元。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倪士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鉴于倪士俊具有坦白、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赃物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被双开:对抗组织审查、收受财物.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澎湃新闻.2022-09-18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