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鸥 :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学科教授、博士生导师

更新时间:2024-09-21 13:33

刘海鸥,女,1968年2月生于永州市,中国共产党党员,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她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和武汉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学习,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学科教授。

教育及工作经历

刘海鸥的教育和工作经历丰富,1986年9月至1990年6月,在湘潭大学法律系学习,获得法学学士。1999年9月至2002年6月,她在湘潭大学法学院深造,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民商法。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刘海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攻读比较法律文化方向的博士学位,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教学方面,她自1990年6月至2002年7月在湖南警察学院(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主讲民法学、法理学、外国法制史、民事诉讼法等课程。2002年10月至2008年1月,刘海鸥在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法律系担任副教授,讲授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英美法系等课程。自2008年5月起,她担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学科副教授、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

主讲课程

刘海鸥教授主讲的课程包括《外国法制史》(本科)《罗马法史》(研究生)《侵权行为法》(研究生)外国环境法(研究生)等。

科研项目

刘海鸥教授参与和主持了多个科研项目,包括2011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轻轨交通立法调研与咨询》项目,担任首席法律专家。她还主持了2008年司法部专项任务项目《〈物权法〉对公安行政立法与执法的影响研究》,以及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的历史研究》和湖南省法学基地项目《美国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及借鉴意义》。此外,她还参与了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项目《中国环境法律史研究》、澳门基金会委托项目《澳门法律史研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以及教育部一般项目《大陆法系研究》。

主要论著

刘海鸥教授的著作和教材包括独著的《澳门法律史纲要——澳门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共同主编的《合同法》,以及参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外国法制史》《大陆法系研究》《公安民警执法疑难解答900案》《律师实务》《基础法学教程》和《中国法制史》等。

个人作品

1、《月令》的生态保护思想与中国传统生态保护法律,《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10年6月29日。

2、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及其适用,《新华文摘》2009年第5期。

2、中国传统环境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8年12月23日。

3、“环境污染责任”立法特点及配套机制的建立,《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4、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东疆学刊》2010年第4期。

5、试论股东帐簿查阅权的行使,《法律适用》2007年第7期。

6、论欧陆法系侵权法的古代基础——以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为视角,《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7、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美国警察搜查权的调控——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为视角,《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8、论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3期。

9、论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以德国侵权法的变革为视角,《求索》2007年第2期。

10、论商业银行对营业场所客户的安全保障义务,《金融论坛》2007年第2期。

11、论古代罗马侵权责任方式发展演变,《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12、论日本民法对古代罗马法优先权制度的发展,《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3、论葡萄牙法对澳门地区的影响历程,《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14、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演变,《法学家》2006年第6期。

15、古代罗马私犯法对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6年10月9日。

16、简释《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财政问题研究》(东北财政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17、地役权探析,《河北法学》2001年第5期。

社会任职

刘海鸥教授在社会任职方面也颇有建树,担任全国外国法律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政府投融资法制研究会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湖南省法学会民营经济法治研究会学术顾问、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ppp专家库专家、湘潭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澳门特别行政区轻轨交通立法调研与咨询”项目首席法律专家、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环境法学院首批中国认证讲师等职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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