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葛塘客运站 :2008年建于江苏的车站

更新时间:2024-09-21 13:55

南京葛塘汽车客运站的前身是南京大厂葛塘客运站,该站位于沿江工业开发区境内雍庄立交与葛塘立交之间,2008年与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并实施改扩建,该站依靠南京长客集团公司充足的班线资源和车辆运能保障,目前已定位为南京市九大客运站之一。该站区位优越辐射面广,依托雍庄立交北通鲁冀、南达沪杭、西到皖豫、东至通扬,是省会城市南京的门户。该站服务圈包括沿江工业开发区、六合区、化学工业园区和浦口区,常驻人口150万人,流动人口30万人,并有着1500平方公里的辽阔腹地,发展的空间极大。

车站简介

南京葛塘汽车客运站是政府完善道路客运基础设施条件,切实解决老百姓乘车难、出行难的问题,着力打造和培育的葛塘客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充分满足长途与短途相结合,出发与到达相结合,人车分流和零距离换乘的要求。该站占地总面积14亩,建筑总面积5736平方米,停车场地6000平方米,绿化1500平方米及全国首创的客运站智能化系统,公共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日发送旅客5000人次。该站采用架空方案,一层为售票候车区和发车位,二、三层为候车购物服务区,四层为站务管理办公区,一、二、三层之间用自动扶梯连接。该站员工统一着装训练有素,旅客将享受宾至如归的空乘服务。该站经营理念超前,外观现代气派,造型前低后高,层次错落有致,不对称飘顶极富动感,是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新城一道靓丽的风景。

功能定位

南京葛塘汽车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是:

汽车客运站

南京市葛塘汽车客运站为二级汽车客运站,既始发又配载,并实现与南京各公路客运站联网售票和一线通配载,客票价格按政府指导价计算并适当下浮。

客运服务区

全国首创非高速公路客运服务区,葛塘客运服务区服务设施一应俱全,为旅客免费提供饮用水、星级卫生间、盥洗室、便利店等人性化服务。

三、公路客运管理节点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站前广场设置两条专用稽查通道,办理客运班车签证手续,并设置了与稽查行动配合的两台全市联网售票查询终端。

南京葛塘汽车客运站热忱欢迎客运班车经营业主进站经营,热烈欢迎八方旅客进站乘车,南京葛塘汽车客运站全体员工竭诚为旅客服务。

道路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货物运输和运输辅助业(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由省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和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市政,下同)部门负责。

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由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交通、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经贸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施道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

第二章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和范围相适应的安全、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准入条件。具体条件由交通、建设部门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其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审核同意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同交通或者建设部门签订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许可协议。

非本省注册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设立客、货运输业务机构的,应当到经营地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备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许可的经营项目,还应当依法报经核准。

第九条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道路运输证件,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春节等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道路客运的,应当经交通或者建设部门核准,营运期限不超过六十日。

第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对其经营条件的年度审验。

经批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交通或者建设部门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件,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道路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运输安全。

道路客运和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或者岗位技能,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明。

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和机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持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二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利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拼装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等不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运送旅客或者运输货物。配载经营者应当在车辆核定的载客载货限额内进行配载。禁止超载运输、超限配载。

禁止拖拉机、货运车辆等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

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设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并不得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费。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遇有在车辆上诈骗、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设法制止。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客运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线路、站点或者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

客运班车线路经营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择优的方式无偿取得,经营期限不少于四年,不超过八年。客运班车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线路牌,明码标价,公布监督电话及受理投诉部门,并定期清洗、消毒,保证车辆清洁卫生。

用于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当逐步装置符合先进技术要求的监控设施。

第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时间、地点运送旅客,并提供与其价格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报站提示服务,实行无人售票的应当在起始站提供零钱兑换服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并选择合理的线路运送旅客,不得拒载或者故意绕道。

第十八条 客运班车在城区内和高速公路上不得站外上下客;在普通公路上途中上下客,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并保证旅客和行人的安全。包车、旅游客车等不得途中揽客。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在途中不得强制旅客消费。

除确因车辆故障无法安全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在途中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能将旅客送达目的地的,应当双倍返还票款。

快速客运班车实行起讫站点之间直达限时运输。

第十九条 货物运输由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其营运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不得混合装载性质相抵触、运输条件要求不同的货物。

第二十条 货运经营者在运输货物时,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危险货物、大型货物、限运货物以及凭证运输和超重、超高等超限运输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

运输危险货物的设备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伤亡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货运经营者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货物包装上标明的要求进行作业,应当尊重货主自愿选择,不得垄断货源、强行搬运装卸或者野蛮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或者大型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类别维修车辆,严格执行车辆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车辆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和销售无合格证或者假冒伪劣的配件产品;不得承修报废车辆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的交通事故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

第二十四条 车辆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客货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方便旅(乘)客、货物集散,方便车辆出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客货运输站(场)的用途。

客货运输站(场)应当加强管理,在购票、候车、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等方面为旅客或者托运人提供文明卫生的场所和优质安全的服务。

客运站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安排车辆班次、时间和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歧视对待或者阻碍其正常运营;不得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

禁止在始发站以外对客运车辆查验、签发路单。

第二十六条 运输代理、配载经营者应当向客货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提供及时、准确的运输信息;不得将所受理的运输业务交给没有合法资格的客货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技术标准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道路运输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经营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在三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交通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标明的经营范围运输危险货物的,可以中止其运行,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中止客货运输经营者车辆运行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由省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中止车辆运行凭证,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场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客货运输经营者接受处理的,应当当日放行车辆。

交通部门对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车辆及随车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客货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的,逾期发生的费用和车辆的自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正执法,公开办事制度,公示其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设置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但无道路运输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对汽车每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每辆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驾驶员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交通、建设部门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道路运输证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经营区域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营运证、线路标志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拒载或者故意绕道的,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故在途中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始发站以外对客运车辆查验、签发路单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班车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报告的,由交通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

建设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对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中止车辆运行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执法的;

(四)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制度

1. 集团公司站务作业各岗位原则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所属部门严格按《劳动法》的规定确定,但需报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因工作需要,确需实行倒班的岗位作业时间,每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夜间上班的员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夜班费。

2. 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 即为早退;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自离岗;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即为旷工。

3. 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不足十分钟的,按十分钟计算,超过十分钟的,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超过 60 分钟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4. 员工考勤由部门或班组指定专人按员工实际出勤情况如实填写, 月终由部门或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次月3日前报人事部门备案。

5. 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当月休假未超过规定的,不影响员工当月奖金。

6. 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休假或超假未及时履行手续,按旷工处理。

7. 员工加班由部门或班组申请,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法定假加班,按国家规定发加班费,其他加班,原则上补休,补休前须履行手续。因工作安排不当或平时不努力而积累下来的工作,由责任人限期完成,不得作为加班处理。

8. 员工因加班累计的补休假,原则上当年有效,特殊情况,经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方可休假。

9. 员工需请事假、探亲假等,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及病历说明,并由主管负责人同意方可休息。

10. 事假一天扣当月1/3 奖金和岗位工资;病假一天扣当月1/5奖金,第六天起按天扣发岗位工资;旷工免当月奖金,按天扣发岗位工资。

11. 病假6个月以上(含6个月),重新上岗不满6个月,再次申请病假的,技能工资按60%发放。

员工形象与行为管理制度

1 、员工工作期间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工号牌,着装整洁无缺,工号牌上线与工作服左胸前的行业标识下端相切,佩戴牢固,不得互相借用。

2 、头发干净美观,发色自然得体,不浓妆艳抹,不涂有色指甲油,不留长指甲。

3 、佩戴饰物造型端庄,小巧玲珑。严禁佩戴手链、手镯耳环及脚链。

4 、员工上岗后,坐姿、立姿、走姿端正自然,面带微笑,精神饱满。

5 、员工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 、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语言简洁明了,语速音量适中,语气诚挚热情。

7 、实行首问责任制,对旅客提出的问题和急需解决的困难,不得借故推诿或不闻不问。

8 、员工自觉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平退,需请假的,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准假后工作交接完毕,方可离开岗位。

9 、员工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形象,在任何场合、任何地点,不得做有损企业利益和诋毁企业形象的言行。

安全生产

1. 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做好各部门、各岗位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工作。

2. 确保单位建筑物和各项设施牢固安全,安全出口、应急通道等保持畅通,方便疏散,服务现场做到安全、有序。

3.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方针,消防器材齐全有效,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非火警时,不得动用和移动消防器材。车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等非生产性电器设备,禁止乱拉乱接电源线路。

4. 车站应设旅客须知及进站乘车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严禁夹带危险物品的告示。危险品检查严格把关,严禁各类危险品进入站区及携带乘车。

5. 特殊技术岗位员工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 各种电器设备设施操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定期做好检查保养工作。

7. 夜班员工应坚守岗位,严禁擅自离岗。夜班巡查岗位员工按规定做好各项巡查工作,认真做好交接班及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如实上报有关部门。

8. 财务会计岗位严格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及制度,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9. 电脑操作岗位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任何信息密码及相关资料。

10. 使用票据的岗位必须做到票款日结日清食品,妥善安全保管票据、帐款,严禁遗失、挪用或借与他人使用。

11. 库房严禁烟火,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物品,做好交接班制度,确保安全。

消防安全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方针,建立健全车站安全管理网络。

2、车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当月安全生产情况。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站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中。

4、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器材配置一定要是适量、适用、合理。

5、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备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

6、车站候车室是旅客重要聚集场所,平时严禁堆放其他物资及易燃品。

7、发现火灾险情时应及时向119火警台报告,同时启动消防设备进行抢险,消防队到场后,协助消防部门扑灭火灾。

安全操作

1 、自觉遵守电工操作规定,持证上岗。

2 、工作期间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使用的工具及材料质量安全可靠,性能良好,确保安全生产。

3 、各保险闸刀的保险丝、空气开关,必须符合额定标准。禁止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作业时若需拉闸,必须挂警示牌。

4 、在进行电器维修作业时,应严格按供电部门的低压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及安全规范进行,严禁动力与照明电混装。

空调机操作

1 、空调机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 、根据季节转换情况,调节好候车室温度,并严格按操作程序程序操作:

①起动冷却风机运转正常;

②起动冷却水泵循环三分钟;

③保持进水压在 0.15MPa-0.2MPa;

④水压正常后分组逐台起动空调。

3 、注意现场巡视,观察机组工作是否正常,变化情况等。

4 、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定期维修保养、清洁。

仓库收发

1 、物品入库必须保证质量、规格符合要求,入帐票据须符合规定。

2 、把好物品进库关,点收数量时要同时检验物品的质量,实行收入初验和保管员复验制度。

3 、物品入库随到随时整理上货架,存放应按类别统一编号的顺序排列,做到定架、定位,划区分类存放紧凑,收发方便,整洁美观。

4 、根据有关领用规定,领用物品应由站相关负责人核定,签章后向仓库领取,若发现与领用制度不符或填写不清,保管员有权拒发。

5 、实行对口领用,不得跨工种领用,严格执行先接单后发货的原则,易耗品( 笔、锁、电器材料)须经分管领导签章,方可领取。

6 、仓库严禁吸烟、生火或使用电炉,严禁携带其它易燃品、危险品进入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非仓库人员不得直接进入库房擅自动用物品。

售票房安全

1 、票房是经营重地,除票房工作人员及需去票房办理业务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许入内。

2 、售票人员按规定金额交清票款,不得截留、挪用票款。

3 、售票人员应做好“四防”工作,切实加强票款和票据的保管工作以及所用的密码保密工作。

4 、认真执行票房防盗门的管理规定,进出票房应随手关门,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5 、各种电器设备按规定使用,不得随意乱接乱搭线路,不准使用与生产无关的各种电器。

6 、保管好消防设施,不得随意乱动消防器材。

检票班安全

1、严格执行站务操作规程,检票、发车前应向旅客进行安全宣传,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检查工作,对金属器具、易碎、易污染等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要动员旅客严密包装,妥善放置,不留后患。

2、开门检票时应注意察看周围情况,防止碰伤旅客。

3、自觉维护站务秩序,引导旅客上车时,应注意周围来往车辆, 防止挤压、碰伤旅客。

4、爱护消防设施,无火情,不准动用消防器材。

5、工具柜内禁止存放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使用后及时锁上。夜间要锁好工具柜的门和各检票口门,确保安全。

环境卫生

1、员工应牢固树立环境卫生意识,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维护公共场所卫生。

2、直接对旅客服务的岗位员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3、卫生包干区环境卫生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文明车站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4、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对吸烟者,员工必须立即劝阻或将其引导至吸烟室。

5、工作场所用具摆放整齐,设备设施清洁齐全有效。

6、员工必须服从卫生管理工作安排,主动参加单位组织的卫生大扫除。

7、对卫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所在岗位员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岗位培训

为提高职工思想业务素质,适应日益激烈的客运市场竞争,更好的满足广大旅客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方式 :

(1)、上岗前培训;

(2)、在岗培训;

(3)、班组长培训;

(4)、专家讲座;

(5)、劳动竞赛及技术练兵。

2、培训内容 :

(1)、形势讲座;

(2)、职业道德;

(3)、安全卫生知识;

(4)、客运规章制度;

(5)、旅客运输专业知识;

(6)、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等;

(7)、质量管理知识;

(8)、旅客心理学。

3、考试考核方法:

(1) 应会考试:根据各岗位操作标准,考核实际运用能力。

(2) 应知考试:根据培训内容命题考试,考核掌握相关理论知识的程度。

4、奖惩方法:

(1)成绩优秀者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2)成绩不及格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需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考试成绩做为员工年终评比一项主要依据。

5、具体要求

(1)、新增员工上岗前必须完成车站相关规章制度及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培训,经鉴定合格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连续休假3个月以上(含3个月)者,必须在完成岗位应知应会及相关制度培训后,经鉴定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3)、在岗员工因工作需要而转岗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新岗位应知应会及相关规章制度培训,经鉴定合格方可上岗。

(4)、因工作需要,需外出培训或委托培训的在岗员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的科目知识培训,经培训方鉴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5)、因工作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教育活动,员工必须按规定期限与要求参加,服从培训工作安排,不得无故请假、缺席。

员工下岗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下岗处理:

1、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者;

2、被新闻媒体曝光、重大劣质服务事件及上级部门批评的违章违纪当事人;

3、不服从管理、监督,无理取闹,严重干扰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当事人。

4、因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出现隐患却放任不管,以至造成工伤、失窃等重大责任事故者。

5、无视企业管理规定,旷工、打架斗殴、诋毁企业形象者。

(二)、员工下岗期限不得低于1个月,期满后,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重返原岗位或转岗。

(三)、员工下岗期间,按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

(四)、对员工执行下岗处理时应充分调查,以事实为依据,慎重处理,相关处理决定应由站长办公会讨论后作出。

表扬奖励

(一)、为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努力在车站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企业管理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二)、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企业将予以奖励:

1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突发事件,对保护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作出重大贡献者;

2 、坚持原则,见义勇为,与不良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者;

3 、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视产生的效益给予表扬奖励;

4 、参加活动、竞赛、评比取得名次,争得荣誉者;

5 、工作期间,与旅客发生冲突时,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者。

6 、受到旅客来信表扬、收到锦旗、被新闻媒体和上级部门公开表扬者。

(三)、对员工执行表彰时应充分调查,以事实为依据,相关表彰决定应由站长办公会讨论后作出。

管理规定

1、票据印刷计划由客运中心统一报市联网售票中心印制。

2、票据由票据管理员统一验收入库,质量把关,设立帐户。

3、票库应备足库存票,严禁现款买票,及时做好月报。

4、票据应精心保管,杜绝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毁损现象,如有丢失照票额赔偿(电脑票按最高价赔偿)。

5、票据领用应使用请领单, 一式三联,第一联票库存根,第二联交审核,第三联领用人做月报凭证。领取票据应当面点清,检查迄止号与张数是否相符,若不相符拒绝签收。

6、使用各种票据不得跳号、漏号、任意涂改和撕毁,因故无法使用的票据,统一上交票库,由票据管理员加盖“作废”章 ,并报审核销号。

7、出现机器故障票,售票员立即停机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二级机房技术人员进行维修。若需试票,由二级机房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出票后的20分钟内将票退入系统,未及时退入的,由当事人按票面额赔款。

8、售票员上岗时,必须核对当前票号与实际票号是否相符,并在售票过程中,随时核对票号,因未及时核对票号造成票据不符,帐目出错的,按实际出错金额赔款。

9、退、换票须履行手续,除有特殊原因造成车票已过日期需退票的,由授权人(站长)签字确认冲抵现金外,所有票据一律不得冲抵现金。

10、非特殊原因,严禁使用补充客票和手工结算单,确需使用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11、所有从事票据营收工作的员工,严禁携私款上岗,必须做到日结日清食品,票款与帐目相符。

12、查怅交帐中发现多、少款者,多款一律上交,少款由责任人立即补足。多款、少款均按相关规定处理。

13、票据使用人员每月21日前上交月报,发票人员与票据审核员每月核销已使用完的票据。

14、票据审核员审核时,上下起止号要顺号,发现问题,上机核对,审核出的差错,开具差错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和当事人。

15、票据审核员审核退票时,张数、金额要与电脑帐单相符,若不相符,应上机逐张核查退票票号。空白机器故障票,应上机核查退票时间,班车开出一小时后退票要有相关站领导签字。

16、所有冲现金票据必须有授权人签字,票据审核员不得将无签字客票冲现金。

17、现场开具的手工结算单, 应确保结算人数、金额不多于售票人数、金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8、票据审核员按财务规定及时登帐,每月25日前出具月报表,上报结算中心。

营收报解

1、营收要日清食品日结,日报日缴,票款当日解缴银行。

2、严格营收审核,防止缺项、漏报、营收款不清、坐支挪用。

3、售票员、小件寄存员、补票员上缴营收款,填写解款单后,款、单一并交给收款员,并要在解款单上签字。

4、收款员应提高伪钞鉴别能力,发现伪钞及时处理。

5、报表上报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字迹清楚,齐全规范, 无涂改痕迹。

零钞备用金

1、零钞定额确定

各站零钞定额,由各站根据实际需要,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处审核确定。节假日期间增加定额由车站领导确定并报集团公司计划财务处备案。

2、零钞保管场所的规定

a) 、零钞备用金保管场所指定为站务服务部售票班金库。零钞备用金保管责任人为收款员。

b) 、金库门钥匙由专人保管使用,指定为收款员和售票班长(在班责任人)。进出金库须随手关门,若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c) 、非指定人严禁进入金库,违者免除当月奖金,若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其责任。收款员、售票班长非工作事项严禁进入金库,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d) 、金库内严禁摆放私人物品,违者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e) 、金库责任人做好库内设备设施及场所的维护清洁工作,所有零钞必须入库,摆放规范整齐。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严禁隐瞒不报,违者将追究知情人责任。

f) 、零钞兑换入库时,责任人必须在场清点监收,正确填写记录,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3、零钞兑换使用规定

a)、零钞备用金统一由收款员负责保管。每日售票班长根据售票零钞使用情况及时兑换,确保售票窗口正常使用。

b)、每班零钞兑换金额,做好交接工作,及时正确真实填写记录。因交接不清造成后果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c)、零钞库存金额由收款员负责每日清点,实际库存数和使用库存数做好相关台帐,及时上报。如影响正常售票工作将追究收款员责任。

d)、每日银行解款后,收款员做好当日使用零钞的盘点、记录、交接、入库工作。如发生差错或发现伪钞由收款员负责赔偿。

e)、非票款使用岗位严禁兑换零钞。特殊情况由分管站领导批准,违者免除兑换人当月奖金。

f)、严禁公款私用。严禁公款借用。违者下岗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4、金库审核管理规定

a) 、站务服务部会同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金库进行审核,并做好记录。

b) 、金库责任人做好零钞使用明细帐,确保库存。

c) 、审核中发现的差错由收款员负责赔偿,并按差错考核。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5、本规定中所指的追究责任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责任。

车站人事

1、在岗员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次月起企业解除与员工的一切劳动用工关系。

2、企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员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调离本企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等,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否则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承担。

3、如拒绝与企业签定上岗合同,根据集团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实施细则》,自不签订之日起,停发其岗位工资。双方协商同意再次签订,期间停发的岗位工资企业不予补发。

4、学徒工参加工作满一年,转岗定级,满一年半享受奖金。学徒期间故意泡病假、请事假或无法完成生产任务的,顺延免奖时间和转正时间。

5、自领《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可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6、年份逢单时男职工享受独生子女医药费,年份逢双时女职工享受,子女年满18周岁后不再享受。

7、丧偶或离婚后子女判给己方的,可每年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医药费。离婚后子女判给对方的,不再享受奖励金和医疗费。

8、员工结婚、离婚、再婚、生育、节育等均需持有效证明、证件到工会女工委员处登记,方可享受国家有关待遇。如弄虚作假,违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将停发工资、奖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除集团公司职工内调和复、转军人外,外单位调入的职工,半年之后方可享受岗位工资和奖金,其岗位工资5年内按本岗最低级别发放,集团公司内部企业调入人员,试岗3月后定岗,享受岗位工资。内调人员以15日(含15日)为界,15日以前调入的,在新调入部门参加奖金分配,15日以后调入的,在原部门核算。每季度最后1个月调整岗位工资。

10、在企业内部承包的职工因企业或政府行为终止承包合同,在企业有岗的情况下,可重新安排上岗,享受在岗职工正常的一切待遇。15 日后( 含15日)拿半个月工资或标准生活费,奖金亦同。若无岗、有岗不上、累计培训两次后上岗仍不能胜任的( 培训期间不享受奖金 ):

①发放政府规定的标准生活费;

②15日前(含15日)签订下岗协议书,中止承包合同的,拿全月工资(标准生活费)。

11 、在企业内部承包的职工,因本人经营不善或合同已到期,企业无岗安排的情况下:

①签订下岗协议书,发放政府规定的标准生活费;

②待有岗安排,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值班

1、车站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主任以上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具体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2、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

3、认真处理当班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了解掌握旅客流量、流向、流时动态,做好值班记录。

4、值班人员不得无故缺岗,如有特殊情况或因公外出,本人不能值班,要及时落实替班者。

5、值班人员要保管好值班房间的物品,保持值班房间的卫生。

6、领导值班原则上,值下午班的,上午正常上班,值上午班的,下午无特殊情况可以休息,如有事临时通知,但不得作为今后调休的依据。

7、节假日值班时,接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并认真做好交接工作,检查所收的信件、报纸、电报、电话记录等是否正确无误,须由接班人员继续办理的事项,双方要进行交接签字。

学习会议

1、每星期一由站长主持召开科室主管以上领导参加的办公会议,总结上周工作,研究本周工作计划。

2、每星期三上午召开班组长会议,由主管生产的副站长主持,汇报及布置当前生产工作情况。

3、每星期三下午内勤、干部、党员政治学习。

4、每星期五下午,各生产班组为单位组织政治、业务学习。

5、每月一次党员大会,过好组织生活,上好党课。

6、每季度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时交流思想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信访工作制度

1、认真接待并耐心听取来访旅客的陈述,主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并做好思想工作。

2、认真处理信函,各科室根据来信提出的问题, 按业务分类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阅处,对办理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科室要重视解决信访问题,如不能按时办结,应向办公室说明。

3、信访难点问题 ,主办科室和承办同志要认真调查, 按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和意见,通过站办公室及时向站领导报告。

4、凡属重要信件和来访群众反映的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和站领导汇报,及时处理。

5、认真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政策,提高工作责任心,做到信访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财务管理制度

1、合理地管好用好资金,坚持财务审批“一枝笔”的管理办法。

2、严格经济核算,各种业务收入,都必须按规定及时送存开户银行。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支”。

3、维护财经纪律,贯彻财务制度,不在现金使用的范围内一律不得使用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4、严格财务监督,购物等其它用途需领用转帐支票的,在领用时必须说明使用目的,并由财务人员在支票上注明,方可办理。

5、职工个人借款 ,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外出需借差旅费,必须填写借款单,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差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办清报销手续。

6、做好财务审计,遵守财经纪律,防止和纠正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车站民主

1 、加强车站民主管理建设,不断加强职工的社会主义教育、法治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搞好班组管理,带好职工队伍。

2 、开好职代会,做好工会工作,及时解决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

3 、走群众路线,维护员工权益。车站重大决策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4 、按时上交工会经费,支持工会活动。

计量标准

1、在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必须进行周期检验合格后, 才能使用。

2、计量器具使用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保证计量器具正常使用,如有人为损坏,责任人照价赔偿。

3 、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验单位进行周期检验,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4 、严禁使用不合格计量标准器。

5 、各类计量标准器应不定期的进行保养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二十四、班次信息管理制度

1. 电脑售票的有关班次计划,实行统一下达,分级管理。

2. 在营班次的站点、票价、座位、车型等信息变更及车站需新增班次时,由开行该班次或需作相关变更的运输公司向客运业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客运业务中心合议后,由总调度填写《班次变更(新增)信息申报表》,上报车站驻站办,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行有关操作。

3. 维护运调系统的基础数据,及时更新班次动态。

4. 十天内 ( 含当天 ) 的班次计划及班次变更由调度室以加班通知单形式直接向车站值班室和售票班长下达,并由班长现场实施。

5. 班次变更情况,以业务通知单形式下发相关单位并有书面签收手续。

省站收费细则

第十条 退票费:客运站办理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因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及时办理退票手续,并免收退票费,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二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因旅客延误乘车,在当次客运班车发车后一小时内,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发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第十一条 送票费: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向旅客计收送票费,每票不超过5元。

第十二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每票次2元。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费(已收取客运代理费的车辆除外)、车辆清洗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寄存费等,由各市制定。

第十四条 客运站必须按照本细则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同场所、不同形式标示的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未明码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未设定浮动幅度的)是最高标准,客运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第十六条 客运站与承运入应按月结算费用。延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定停止执行。客运站站级标准评定按交通部统一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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