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 :安徽省科协主管的人民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20:20

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合肥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合肥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合肥市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协、安徽省科协的地方组织,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协的指导。合肥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有30个,包括理、工、农、医和交叉五个学科和科普性团体,合肥7个县(市)区均成立科协。形成一个学科比较齐全、遍及城乡的群众性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网络。

主要职能

合肥市科协自成立多年来,遵循科协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编辑出版科技报刊,开展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开展民间国际及对港澳台科技交流,进行决策论证、科技咨询,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权益等,为合肥市经济与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现任领导

陈明义 党组书记、主席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负责财务、纪检、招商引资工作

郭邓节 党组成员、副主席

分管学会部,负责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有关工作

李 红 党组成员、副主席

分管科普部、科技咨询中心,负责宣传、工会、妇女工作

柏劲松 党组成员、副主席,市科技馆馆长

分管组织部、科技馆、生物学杂志社,负责新科技馆筹建、党总支、人才工作

机构设置

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科协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秘、普法、保密、信访、档案、统计及财务、保卫等机关事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及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收集相关信息,提出科协工作的政策性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主任:毕华伟

副主任:夏清

组织部:负责指导全市科协系统组织建设工作;负责联系科技工作者,组织其参政议政,开展联络联谊和综合表彰活动;负责反映科技工作者的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人员的政策落实工作;负责全市“安徽青年科技奖”的组织、评选、推荐工作;参与学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的推荐、选拔和考察工作;负责市科协系统的外事、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国际民间交流、合作规划、科技考察、科技会展等活动;负责接待来访的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

部长:朱道宏

学会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学会活动规划;依法监督管理所主管的科技团体,组织、协调、指导其开展境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科技工作者承担或参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项目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科技攻关、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工作,联系服务企业科协;负责学会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自然科学论文、优秀建议的评选工作;负责学会活动的经验总结和表彰工作。

部长:孙蕾

科普部:负责制定并实施科普工作规划;参与有关科普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的拟订,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全市性大型科普宣传活动的组织、筹备、实施;负责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示范、实用技术培训及推广工作;负责指导县区、企业科协的科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青少年科普工作,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青少年和科技辅导员;负责指导科技馆等科普场馆的设施、科普队伍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部长:吴刚

组织章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合肥市科协)是合肥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合肥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合肥市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学教育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市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合肥市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合肥市科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合肥市科协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

第五条合肥市科协是安徽省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安徽省科协的指导。合肥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统称学会)和县、区科协、市属基层科协组成。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合肥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三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编辑出版学术性和科普性刊物及宣传资料,评选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

第十六条兴办符合合肥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合肥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合肥市科协委员会是合肥市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合肥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合肥市科协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合肥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主席办公会决定,其代表由市级学会、县、区科协、市属基层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合肥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肥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合肥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合肥市科协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合肥市科协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办公会召集。

第二十二条合肥市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合肥市科协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审议合肥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合肥市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及增补;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合肥市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办公会行使委员会职权。主席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四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四条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技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五条加入合肥市科协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并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合肥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能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六条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合肥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即成为合肥市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市级学会享有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合肥市科协代表大会;对合肥市科协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学会章程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有退出合肥市科协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市级学会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接受合肥市科协领导,执行合肥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合肥市科协委托的任务;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原则,维护科学尊严和会员合法权益,增强会员科学道德意识,提高会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素质;向合肥市科协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条市级学会业务上受相应的国家级学会和省级学会的指导,其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有挂靠单位的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市级学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合肥市科协有关规定,经合肥市科协主席办公会研究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区科协和基层科协

第三十二条县、区科协和市属基层科协是当地党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合肥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接受合肥市科协指导。

第三十三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科协是市属基层科协。市属基层科协建立的条件为: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

二、有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有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能独立开展科技活动;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县、区科协和基层科协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其科协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并修改其实施细则,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乡(镇、街道)科协行政上接受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区科协指导。乡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级科协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有挂靠单位的参照挂靠单位有关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科协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协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四十二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民主理财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各级科协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协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协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会址及会徽

第四十五条合肥市科协会址设在合肥市。合肥市科协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县、区科协和基层科协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其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合肥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