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迪恩 :美国流浪汉

更新时间:2024-09-20 14:39

吉迪恩,一个51岁的美国流浪汉,因被指控犯有抢劫罪而被警方逮捕。由于极度贫困,他无法聘请辩护律师,因此在审判中自我辩护,最终被一审判决5年监禁。意识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他提起申诉。法院重新指派律师审理后,吉迪恩被无罪释放。

事件经过

偷窃案

1961年6月3日凌晨,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城的海湾港桌球室发生了一起盗窃案,桌球室的门被打破,店里丢失了十几瓶饮料、啤酒和葡萄酒,还有收银机里的65美元硬币,目击者库克声称他曾看到吉迪恩在桌球室里,后来还拿着一瓶酒出来,在街道拐角的电话亭打了个电话后,钻进了一辆正在等待的出租车里。警方根据这一关键证词逮捕了吉迪恩,后者很快被控以轻盗窃罪

两个月后,吉迪恩接受了法官和陪审团的审判,刚刚开庭,吉迪恩回答法官提问时就直言他没有做好准备,请求法庭指派一名律师替他辩护。不过,法官驳回了他的请求,理由是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法院只能为被控死罪的被告人指派律师。尽管吉迪恩在法庭上笃定地称,联邦最高法院规定他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但最后仍不得不进行自我辩护。

吉迪恩照单全收了控方提供的陪审团名单,也在法庭上对证人库克进行了简单询问,但是库克直接否认自己曾因重罪而被判刑的前科,吉迪恩却并未追问库克作为证人的可信度,吉迪恩同时传召了8位证人出庭,但是,这个只上了8年学(美国是12年制义务教育)的流浪汉,根本不是久经沙场、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控方律师的对手。

无论是对最终决定他命运的陪审团成员还是对于那些上庭指证他的证人,由于受到拘禁,吉迪恩都无从调查——事实证明,最不利于他的证言,来源于库克这个有前科,并且在法庭上撒谎的真正盗窃犯。

当然,吉迪恩的经历也没有好到哪里,51岁的他犯过4次重罪,坐过很多次牢,脸上布满了皱纹,头发花白,双手和嗓音都微微颤抖,语调忧伤而颓废,后来为他著书的美国知名记者刘易斯称他看上去至少比实际年龄大15岁,“看上去就像是一个频繁遭遇不幸,因而所有希望和恐惧都破灭的人”。

这也是他留给陪审团的印象。

因此,结果显而易见,联审团裁定他罪名成立,法官给他判了这一罪行的最高刑期:5年。

上诉书

吉迪恩感到自己受了莫大的冤屈——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他确实不是那桩窃案的真正罪犯——不过在那纸著名的申诉状中,他并没有过多地陈述他是多么清白,他只是一再强调,自己被剥夺了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吉迪恩请求最高法院复审他的案子,他用监狱提供的横间格信纸写就了诉状,虽然标点和语法错误百出,但铅笔字迹却仿照着印刷字体一丝不苟。

吉迪恩是以美国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向最高法院申诉的,即所谓的“赤贫人上诉”,在这类申诉中,当事人不需要缴纳300美元的申诉费,申诉书也不用打印,只需要写在纸上就行,程序也大为简化。

事实上,值得最高法院复审的赤贫案件并不是很多,较之一般案件13%的复审率,赤贫案件只有3%。

当然,虽然利用在监狱时间现学现卖地“突击”了一些法律知识,吉迪恩仍然不知道,在当时的美国法律上,获得律师帮助权并没有他认为的那样毫无争议。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虽然在1791年就规定,刑事被告人在法院受审时有权请律师辩护,但这一直以来都是富人才享有的权利,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才在鲍威尔诉亚拉巴马州案判决中确立,各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舒赫兰大法官在判决时的那句话也很有名:“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倾诉的权利,如果不包括律师代为倾诉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没有多大意义。”

6年之后,最高法院又在一起案件中对上述规则作了扩展性解释,要求各级联邦法院必须免费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提供律师,无论其被指控的是不是死刑。

不过,吉迪恩案也并不符合这一要件,因为他是在州法院受审,而非联邦法院。就在他上诉的20年前,跟他有着同样遭遇和要求的当事人也没有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

贝茨诉布雷迪案发生在1942年,农夫贝茨被控抢劫后,要求法庭指派律师但遭到拒绝,因为当地仅在谋杀案和绑架案中才会为穷人指派律师。贝茨被定罪后,也向最高法院上诉,该案在最高法院引发了争议,最终以6:3的多数反对驳回了贝茨的上诉,判决中说:“获得律师帮助对于一场公平的审判而言并不是一项基本的权利。”

20年后,吉迪恩将相同的问题再次摆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面前,一切都那么相似。

最高法院会不会推翻自己的判决呢。这在此前虽有先例,但并不常见。

律师是一种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

吉迪恩的幸运在于,在是否废止贝茨判例的问题上,最高法院这次达成了高度的一致。

这其实从最高法院给吉迪恩选择的律师就能看出来:阿贝·福塔斯是一位经验丰富且能力出众的律师,他后来也成为了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参与审理吉迪恩案的道格拉斯大法官后来回忆时甚至说,福塔斯在此案中的滔滔雄辩是他36年大法官生涯中听到的最佳法庭辩护。

结果正是,吉迪恩获得了他最想得到的判决:最高法院撤销了佛罗里达州法院对他的有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佛罗里达州和其他两个州请求维持贝茨案的效力,但另外22个州则作为法庭之友指出,贝茨案从一开始就是个时代性的错误,现在应该予以废除。“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

这纸伟大的判决在列举了一系列律师帮助权案件后指出,在对抗制的刑事司法体制当中,任何一个被拖入审判而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都不可能获得公平的审判。

那句著名的语句也出自同一段话:“政府雇佣律师提起公诉,有财力的被告人则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些都非常明确地表明了一种广为接受的理念: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是一种必需品,而不是一种奢侈品。”

判决一个月之后,克拉克大法官将吉迪恩案称为“历史性的判例”,并称其“对于司法制度动作所产生的影响可能要超过最高法院判决的其他任何案件”。

案件重审之后,吉迪恩无罪获释,这时他已经在州立监狱关押两年了。他站在为他祝福的人群之中,眼泛热泪,比平时颤抖得更加厉害地谈论他未来的生活计划。他回答记者的提问,承认自己有一种大功告成的感觉。

历史意义

发回重审的决定对吉迪恩本人肯定是有决定性意义的,后来法指派的律师,在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后,成功地为他辩护,令他得以无罪获释。

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这一程序上的正义保障了实体上的正义,警方后来发现,那个所谓的关键证人蒂姆·库克才是盗窃的真正案犯。

吉迪恩案判决后的3个月内,最高法院根据该案确立的规则,撤销了来自10个州的31个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并将这些囚犯主张获得律师帮助的案件都发回重审。

各地对于支持贫穷被告人获得充分的律师帮助的努力,在吉迪恩案判决之后,立即以令人吃惊的速度向前推进。

各州对吉迪恩案判决的反应非常迅速,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佛罗里达州,在仅仅两个月后,州议会就批准了一项法案,在州内全部16个司法巡回区设置公设律师制度。

在吉迪恩案作出判决之后,一些法律组织发起了美国有史以来对贫穷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最广泛的运动。例如,福特基金会批准了230万美元用以资助全国法律援助和辩护人协会。

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最高法院又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应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甚至影视剧里熟知的,美国警察在抓获嫌犯后必须高声宣读的“米兰达告诫”中也有这样一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也是源于吉迪恩案的判决。

更重要的是,吉迪恩案判决延伸到了更广泛的领域,即如果第六修正案确认的获得律师的权利具有根本性,各州必须服从,那么最高法院也可以认为权利法案的其他条款对各州也有约束力。

实际到了上世纪60年代末,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裁决,要求各州遵守权利法案给予的其余大部分权利保障,包括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受审等。

吉迪恩在重获自由之后,又开始了他的流浪生活,直到61岁去世,给他捐赠的墓碑上刻着他申诉状里的一句话,“每一个时代法律都会有所进步”。

人物评价

吉迪恩案的判决改变了美国法律史的进程。美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甘迺迪评价道:“如果一个身份卑微的、名叫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的罪犯,没有坐在他的监狱单间里,用一支铅笔在一张纸上写了一封给最高法院的信,美国庞大的法律机器本来会不受干扰地继续运转。但吉迪恩的确写了那封信,而美国法律史的整个进程都为之改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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