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利 :湖南省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更新时间:2024-09-21 06:40

周国利,男,苗族城步苗族自治县人,1962年6月生,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入党,大学文化,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毕业。曾任湖南省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9年5月13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周国利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81.07-1984.02,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机局技术员

1984.02-1986.02,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机局管修股副股长

1986.02-1987.11,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机局办公室主任

1987.11-1988.06,城步苗族自治县农委综合组副组长

1988.06-1991.08,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委办综合组组长(副科级)

1991.08-1993.07,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少数民族干部专修班学习

1993.07-1995.05,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副主任

1995.05-1996.10,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党委书记

1996.10-1997.05,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1997.05-2000.06,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期间:1998.05-2000.05 湖南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0.06-2004.02,城步苗族自治县委书记

2004.02-2006.09,邵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处级)(期间:2003.08-2005.12 中央党校函授本科法律专业学习)

2006.09-2011.10,邵阳市委常委、邵东县委书记

2011.10-2012.04,邵阳市委常委、副市长、邵东县委书记

2012.04-2017.01,邵阳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7.01-2018.04,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3月6日,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国利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撤销职务

2018年4月12日,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周国利的代表资格已被原选举单位绥宁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周国利的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审查起诉

2018年7月,湖南省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周国利(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依法逮捕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周国利及其妻子李美华决定逮捕。

立案审查

2018年8月16日,经湖南省委批准,周国利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

周国利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邵东县委书记、邵阳市副市长,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等职务期间,违反政治纪律,串供、转移隐匿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人事方面的利益,在干部选拔任用、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长期与多名女下属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对其家庭所拥有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提起公诉

2018年9月17日,湖南省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周国利(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国利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周国利,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利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邵东县委书记、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项目承揽、项目建设、干部职务提拔和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契税,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周国利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9-06

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周国利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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