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

更新时间:2023-07-13 20:18

国家公务员考试,简称“国考”,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由国家公务员局负责组织。202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总报名人数突破202万,183万余人通过资格审查,创国家公务员考试人数新高;平均竞争比超过60比1,最热职位竞争比超过20000比1。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在吸收新中国干部录用经验,借鉴西方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9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此公务员制度开始建立和推行。第二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首次举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2000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将《申论》列为公共科目,统一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科。两年后,国家公务员考试取消了公共基础知识。2007年,中组部和原人事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原人事部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该《规定》全面规定了公务员考录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考录制度。

发展历程

国家公务员考试建立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干部录用工作主要采取国家统一分配、吸收符合条件的人员、社会公开招考三种形式。1953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个综合性干部录用法规文件《国家机关吸收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草案)》,规定了社会录用干部的程序和条件,明确提出了以编制空缺为前提,必须审核履历表、自传、体检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查。只有审核合格后,才能正式录用。

1964年,《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干部暂行办法》规定了录用人才的审批制度,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录用。1966年至1976年,“文革”开始,干部录用制度遭到破坏,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行任用干部,造成了人事管理上的混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发表《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对当时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思想。

1982年,中国第一个明确规定采用考试录用干部的综合性文件《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1984年,中央着手研究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1989年,中组部、人事部下发了中国第一个明确规定采取考试办法补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规定了相关工作的原则、范围、来源、考试种类、方式、程序以及监督等。

第一次公务员考试于1989年举行,考试主要分为两科,一科相当于现在的《公共基础知识》,另一科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989年至1992年底,全国行政机关通过招考录用了7.1万人。

国家公务员考试正式开启

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同时,此条例的颁布也确立了考试录用制度。1994年,《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将原本的“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更名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从而使得公务员考试逐渐走上了规范的轨道。此后,考试科目和题型也趋于稳定。在同一年的下半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举行了首次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2000年起,公务员考试开始考查《申论》科目,笔试部分由《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三个科目组成。2002年起,国家公务员考试仅考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但有些省市仍继续保留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科目。2007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合并为统一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再根据报考类别进行区分。从那以后,公务员考试的类别和科目基本保持稳定。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和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将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务员法》颁布,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微调,标志着中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2007年11月6日,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7号令,公布并施行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了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总共有9章39条,对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构、计划和招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和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以及纪律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报名考试

报考资格

根据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显示,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年龄一般在18至35周岁之间,即1986年10月至2004年10月期间出生的人。然而,对于2023年应届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限制放宽至40周岁以下,即1981年10月以后出生的人可报考。

(3)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必须具备适应正常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必须具备适应拟任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的文化程度。

(8)必须满足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于拟任职位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考试流程

公告发布

国家公务员一般在十月份左右发布考试公告,考生需留意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专题网站。

网上报名

职位查询

考生通过网站查阅招考简章,选择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信息。

报考程序

职位查询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查询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咨询电话等相关内容。如对《公务员招考简章》中有关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时,可与招录机关联系咨询。

网上报名

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名并提交报考申请,每次只能选报1个职位。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后,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报考申请材料。报名后,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申请未审查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在指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另外,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需提供该序号。

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逾期未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并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打印准考证

确认报名成功的报考者,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可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这两个科目的目的是评估考生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与职位要求相匹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试卷分为五个部分,即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所有试题均为客观选择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申论部分主要通过要求考生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概括、提炼和加工,来测查报考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该部分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材料通常涉及某个或某几个特定的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要求考生准确理解材料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问题的各个方面,并在把握材料主旨和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思路或解决方案,并能用准确流畅的文字表达出来。

公共科目笔试试卷分为3类,分别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另外,报考中联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对外友协、外交学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语(韩语)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报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人员,还将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面试和专业考试

各招录机关将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3~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考试的人选。面试时,报考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号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部分招录机关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

时间地点

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基本被固定下来。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的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六(准确信息以当年公告为准)。具体参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与考场安排。

成绩查询

考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www.mohrss.gov.cn)、国家公务员网(http://www.scs.gov.cn)进行成绩查询,同时还可以查询各职位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另外,还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语音/IVR方式查询考试成绩和是否进入面试。手机短信方式,连续编辑“RA准考证号”和“报名身份证号后四位” 发送到10662000518进行查询;语音/IVR方式,移动用户直接拨打1259089966进行查询。

公开调剂

调剂时,考生可以通过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调剂网页,填写申请调剂的相关信息。如果考生有关于调剂职位所需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和备注等方面的疑问,可以直接联系招录机关进行咨询。

在调剂申请期间,考生有权改变申请调剂的职位。一旦调剂申请期结束,招录机关将对申请调剂至本机关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按照考生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如果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序,如果两者都相同,则并列排名。

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达到规定的调剂人数后,其他人员将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面试和专业考试

当调剂结束后,将形成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国家公务员网和考录专题网站上公布。名单的确定将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并且按照规定的面试人选比例确定。除了中国银监会,其他部门的专业科目考试设置和相关事项也会在考录专题网站和招录机关网站上公布。

如果通过公共科目笔试的人数不能达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招录机关将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和相关信息将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由中组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向社会公布。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面试结束后,招录机关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发布报考者的面试成绩以及综合成绩。其中,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共占50%的比例合成。

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阶段的人选。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是将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而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

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在确定拟录用人员时,招录机关将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综合考虑,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筛选,最终确定候选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等信息将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示,同时也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考试方式

笔试和面试方式将被采取,公共科目笔试将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在面试时,将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考场和面试次序,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到场进行监督。在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进行封闭管理。

录用原则

公开考试

指各级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考试。

严格考察

指对参加公务员录用公开考试的人员,从报考资格条件、个人政治表现、思想道德品质、身体和心理素质等方面按照规定进行严格考察。

平等竞争

指一切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都可以参加考试,享有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公职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同时,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由于录取人数只占应试人数的一定比例,所以应试者会被层层筛选、逐步淘汰,参与竞争需要依靠真才实学。

择优录取

指通过竞争性考试,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同时结合其他方面进行全面衡量考核,经过比较和筛选,最后选拔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考试纪律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违纪违规的考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

报考期间

考生应做到诚信报名、诚信准备、诚信考试和诚信履约,要遵守公务员笔试、面试考场规则及有关纪律要求,自觉维护公务员考录工作秩序,不得有以下违纪违规情形:

(1)《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0号)中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2)干扰、串通其他考生或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员考录工作秩序的行为;

(3)组织、参与影响公务员考录工作秩序的行为;

(4)支持、放任他人从事影响公务员考录工作秩序的行为;

(5)违反笔试、面试、体检、测评等纪律规定的行为;

(6)影响笔试、面试、体检、测评等工作秩序的行为;

(7)其他妨碍公务员考录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如果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考试期间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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