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一种考试

更新时间:2022-12-30 19:46

公务员考试(英文名称: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的录用考试。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公务员考试追溯到唐朝科举制的实行,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政府统治时期初步建立了中国近代文官法律制度的雏形;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成立考试院,负责公务员的考试和任用;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干部录用由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组织调配安置退伍军人、社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1989年,第一次公务员考试举行,称为“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1994年6月,政府颁布《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改名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开始施行,公务员考录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

公务员考试分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两种。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招考对象比较开放,无户籍限制,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在10-11月份;地方公务员考试的部分省区、部分职位有户籍限制,各个省份的考试时间一般有差别。

历史沿革

起源期

中国实行科举制前,在夏商周时期选官制度主要为世袭制,国家的主要官员即公务员均为皇亲国戚。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选官制度主要为军功制,对于人才的选拔需要考核,但没有形成一项考试制度。西汉魏晋时期的选官制度多为察举制,大官僚推荐自己认为有才能的人担任官员。唐朝实行的科举制是通过考察儒家经典、律令等内容来选拔人才的一种选官制度,该时期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奠定了公务员考试的雏形。宋朝赵匡胤吸取了唐后期和五代十国的经验教训,对科举制进行了重点改革,适应了社会政治的需要。

发展期

在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政府时期初步建立起中国近代文官法律制度的雏形,制定了各种文官管理法规,初步形成文官管理法规、法令体系。

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政府颁布了《考试院组织法》等一系列与公务员有关的法律,成立了考试院,负责公务员的考试和任用。

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干部录用主要由国家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组织调配安置退伍军人以及社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等。

1980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要健全包括招考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干部人事制度,并提出:将来很多职务、职称,只要考试合格,就应当录用或授予。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1989年,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考试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逐步开展。考试方法为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业务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面试内容可依据拟任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1989年至1992年底,中国行政机关通过招考录用了7.1万人。1993年10月1日,政府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管理与监督等作出规定。

成熟期

1994年6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颁布,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改名为“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下发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形成涵盖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监督等环节的考录法规体系,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同年下半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首次举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正式在中国范围内推行。

1996年,在基本完成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过渡的基础上,省直机关先行以省直11个部门25个职位作为试点,面向省内外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研究生,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招考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取得初步经验。

2000年,申论正式成为考试科目,考察应试者的阅读理解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2001年,“公共基础知识”作为考试的正式科目被取消,其相关内容被压缩作为常识判断在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加以考察,同时相关的考试指定用书也被取消。并且确定了“分类考试”的原则,并将报考职位按照职位性质分为A、B两类。同年,人事部下发《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

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公共科目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类别的职位其考试的科目与内容不同,A类职位应试者需要考两门科目,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和申论,B类职位应试者只需要考一门即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也根据职位不同分为A、B两类,提高了、考试的针对性。

2004年,人事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部分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题。2005年,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正式实施,是新中国第一个公务员录用的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有了全国统一的“国标”。同年,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类别进行大幅调整,取消考试中的A、B类之分,考试的公共科目也随之变化,前者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后者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开始施行,将考试类别调整为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申论》2科;行政执法类职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在试题类型上增加类比推理新题型。公务员考录工作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

2007年,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被合并为统一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再区分报考类别。

2008年,国家公务员局成立。2009年,《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方法(试行)》公布。

2013年8月,在全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会议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表示,通过推进依法科学公平考录,中国特色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已初步建立。

2015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分为省部级与地市级两类试卷。

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公务员法》颁布,相关条款进行了微调,中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进入法制化新阶段。

基本形式

公务员考试分为国家公务员考试地方公务员考试两种。

国家公务员考试

国家公务员考试简称国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为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面向全国的考试。 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在10-11月份。国考的招考对象比较开放,无户籍限制。

地方公务员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简称省考,以各省为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公务员局组织,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在本省范围内举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各个省份的考试时间一般有差别。 省考的部分省区、部分职位有户籍限制。

报考规则

报考条件

报考公务员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报考者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年龄以及身体状况、学历、犯罪记录、行业处罚记录和信用记录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其中,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报考时间

国家公务员考试在每年的10月份发布公告和职位表并开启报名。

地方公务员考试招考时间不固定,多省联考一般在上半年进行笔试,3月中旬左右参加联考的省份陆续发布公告和职位表并开启报名,具体看各省份的公告。

报考程序

国家公务员的报考在每年的10月份可登录“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进行报名。

地方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时间具体看各省份的公告,在报考时间段内登录所报考的省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

考试规则

考试形式

公务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2个阶段。其中,笔试为纸质版的闭卷考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考试时间

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在10-11月份。 地方公务员的考试时间各个省份一般有差别,多省联考一般在上半年进行笔试,3月中旬左右参加联考的省份会陆续发布公告和职位表并开启报名,4月中旬进行笔试。

考试内容

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为所有岗位必考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简称行测)与《申论》2个科目。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满分均为100分,部分省份满分为150分。这两个科目的目的是评估考生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与职位要求相匹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其中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公共科目笔试试卷分为3类,A类包括《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3科;B类包括《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2科;C类包括《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2科。适用于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职位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招录职位分成A类(综合管理)、B类(行政执法)、C类(乡镇、街道)3类。

各地省考根据本省情况将公共科目分类,如青海省的行测分为A,B卷,吉林省的行测分为甲,乙卷;山东省,安徽等省份将《申论》分为A,B卷,湖南省,湖北等省份将《申论》分为省直、市县、乡镇卷;福建省黑龙江省等省份在岗位类别上进行划分。

行测试卷试题分为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5个部分的考查。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副省级的试题为135道题,地市级及行政执法类为130道题,副省级为15道数量题,地市级及行政执法类为10道数量题。国考和多数省考考试时限120分钟,广东省吉林省为90分钟。

申论试卷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贯彻执行能力、依法办事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等。考试共5道题,其中副省级和地市级包括4道小题和1道大作文。国考和多数省考考试时限180分钟,内蒙古自治区为180分钟,广东吉林为120分钟。

专业科目笔试

专业科目适用于特殊岗位,如银保监会、非通用语职位、公安法检等对技术性要求高的岗位。报考、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化部、对外友协、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鲜语(韩语)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需要参加外语水平测试。报考及其派出机构的人员,需要参加专业科目考试。

面试

根据每年发布的《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并在专题网站上公布。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规定面试比例的职位,将面向社会进行调剂。调剂在公共科目考试内容相同(即指报考者应答的是同一类试卷)的职位之间进行,调剂公告、职位等通过专题网站发布。

招录机关负责面试实施、时间、地点等事项。部分招录机关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专业能力测试设置情况和测试内容、分值比重等。面试主要有以下三种考察形式: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结构化小组。

考试成绩

成绩评定

公务员考试的成绩评定分为4类;8个非通用语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分别占25%、25%、50%的比例合成;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职位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25%、25%、50%的比例合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其他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

面试结束后,招录机关通过专题网站发布报考者的面试成绩以及综合成绩。其中,未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组织专业能力测试的,综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共占50%的比例合成。

成绩公布与查询

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报考人员可在每年1月,通过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在专题网站上查询自己的笔试成绩。面试结束后,招录机关通过专题网站发布报考者的面试成绩以及综合成绩。 各个省份的考试一般有差异,因此各个省份成绩的公布时间具体看公告。

录用流程

发布招考公告

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后,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的内容包括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考公务员考试的人员符合报考资格条件后进行报名,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考试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重点测查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不宜公开招考的、需要专门测查有关专业技能水平的等其他情形的,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体检

体检和考察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个别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报考者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或者招录机关在面试公告中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有关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部分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实行差额考察。

根据职位需要,部分招录机关将对报考者有关心理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重要参考。

公示

体检和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本部门网站和专题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备案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补充录用

招考期间出现空缺的职位或者招录机关由于新增用人需求需要及时补充人员的职位,将面向社会统一进行补充录用。补充录用公告、职位等通过专题网站发布。

试用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组织机构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中央公务员主管机关进行包括制定录用计划、审定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报名、考试、评卷等在内的各个环节的工作。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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