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行政机构

更新时间:2023-08-15 18:3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2018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正式挂牌。

组建历程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王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方案提出,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2018年4月1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正式挂牌。

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负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以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及全国性重要会议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全国性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3.负责局党组和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4.负责局值班室工作,管理“两办专网”和红机电话。组织协调拟订局有关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工作。

5.组织开展重大综合性问题调研,提出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工作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稿。

6.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法治建设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指导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7.协调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行业综合行政执法,组织行业执法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

8.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9.负责局各类公文审核、印制工作。负责收发、运转、管理来往文电。负责局印章管理和使用。

10.负责政务信息和政务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指导行业政务信息工作。

11.承担局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局档案室管理和局政务公开工作。

12.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负责行政许可程序审查和日常管理。

13.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和接待工作。

14.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消防工作,指导在京直属单位安全保卫、消防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生态保护修复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1.起草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造林绿化管理工作。拟订全国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组织开展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组织指导地方工程造林、社会造林、乡村绿化工作。负责全国造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

3.负责全国林业生态保护管理工作。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退化林修复工作。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4.负责全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综合效益监测评估。承担长防、珠防、海防、太行山绿化、平原绿化等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

5.负责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管理全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指导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事项。指导林业植物检疫执法。

6.负责全国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林业和草原碳汇计量监测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增汇减排的技术指南、规程等。指导实施林业和草原碳汇项目。负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涉林涉草国内履约工作。承担林业生物质能源管理相关工作。

7.协调和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基地建设。

8.指导和协调部门绿化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部门绿化、城乡绿化。统计和发布国土绿化相关信息。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全国竹藤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竹藤花卉资源培育。

10.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认定管护和养护复壮工作。

11.负责全国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拟订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负责国家森林城市考核评定、检查验收、动态评估等工作。

12.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1.负责全国森林资源管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林地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

3.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工作。

4.负责全国森林经营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

5.指导监管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负责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改革。

6.负责全国森林资源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

7.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划定、调整、监管等工作,指导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资源林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督查及专项林政执法检查。

9.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草原管理司

1.起草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国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

3.指导全国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

4.负责全国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估。

5.负责全国草原鼠虫病等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退化草原治理改良、飞播种草、人工草地建设和种草绿化等工作。

6.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承担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负责草原旅游工作。

7.负责全国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状况、利用状况以及保护建设效益监测与评估。承担草原统计和草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8.负责草原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草原重大问题调研。

9.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湿地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

1.起草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2.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

3.负责全国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4.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开展湿地生态状况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5.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国家重要湿地。

6.开展湿地保护考核,指导编制湿地自然资源负债表。

7.负责湿地公园的具体管理,指导湿地保护小区建设。

8.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和湿地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9.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荒漠化防治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办公室)

1.起草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

2.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

3.负责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4.组织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

5.负责国家沙漠公园的具体管理。

6.监督管理沙化土地及荒漠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沙区特色产业。

7.组织开展全国荒漠化、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

8.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9.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10.承担中国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办公室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国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1.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繁殖、经营利用,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4.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植物的采集、培植、经营利用,指导陆生野生植物救护工作。

5.组织开展全国陆生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植物名录。

6.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7.组织开展大熊猫保护、繁育、科研工作以及对外合作研究展示管理工作。

8.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组织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负责进出口证书通关协调,承担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确认工作。

9.负责拟订、调整和公布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野生动物名录;负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单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登记注册、产品标记管理。

10.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具体工作;承办非贸易类野生动植物保护履约工作。

11.承担部门间履约执法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负责协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事务;承办涉台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事务。

12.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司

1.起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矿业遗迹、世界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组织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3.组织审核和监督管理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4.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

5.提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初审意见。

6.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地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和赔偿工作。

7.承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8.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公约》相关履约事务。

9.承担《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履约事务,负责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地球科学与地质公园计划》。

10.承担涉及国际海洋保护地和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司

1.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2.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流转管理,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统计和监测工作。

3.拟订维护农村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

4.统筹林业产业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指导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

5.负责指导全国木材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木材行业发展规划和木材经营加工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全国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宏观管理工作。

7.负责经济林等管理工作,拟订经济林及林下种植、养殖、产品采集加工等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8.指导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拟订林业产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产品市场电子商务工作。

9.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

1.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林草种苗、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管理工作,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国有林场发展和改革工作,协调监督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3.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础建设和能力建设。

4.负责林草种苗生产,组织指导林草种子生产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组织指导林草种苗交易平台和信息化建设、供需信息发布。

5.负责林草品种选、引、育、繁工作,负责林草品种审定和良种示范、推广工作。

6.负责林草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工作。

7.负责林草种苗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森林公园的具体管理,组织指导森林公园服务能力建设。

9.组织指导森林旅游工作。

10.承担林草种苗、种质资源、森林公园行政许可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森林草原防火司

1.按照全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林草行业开展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早期火情处理、理论研究、统计分析、地方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建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开展防火表彰工作。

3.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4.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规划财务司

1.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

2.组织编制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中长期、综合性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各类专业和专项规划。

3.协调重大改革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协调落实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经济合作等林业和草原工作。

4.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标准、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5.组织编制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6.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统计信息调查、发布、经济运行分析等管理工作。

7.管理林业和草原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承担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工作。

8.组织拟订生态扶贫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原扶贫工作,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和草原项目资金。

9.组织拟订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政策,指导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10.组织编制和审批部门预决算,负责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11.组织编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监督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

12.管理中央级林业和草原资金稽查、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以及机关和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科学技术司

1.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科技改革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指导区域协调创新发展,统筹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

3.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和成果转移转化。

4.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标准化工作。

5.负责监督管理行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木质林产品、食用林产品等质量监测监督、品牌建设和认定工作。

6.负责行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态定位观测站、长期科研基地、科技园区、生物产业基地、科技创新联盟等平台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7.负责科技成果管理、科技奖励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管理科技期刊。

8.指导林业和草原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遗传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物种

9.承担国外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先进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10.承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1.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国际合作与交流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重要国际活动,指导对外宣传。

3.负责相关国际协定、协议和议定书的起草、谈判、签署和督促落实工作。

4.组织指导相关国际公约的谈判和履约工作。

5.组织实施国际合作项目。

6.组织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管理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调国际竹藤组织和亚太森林组织在华相关工作。

7.履行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8.负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外事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9.组织开展涉及港澳台的林业和草原事务。

10.指导相关社会组织的国际合作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人事司

1.拟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干部人事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政策。组织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2.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队伍管理监督工作。

3.组织开展公务员招录、遴选、选调、毕业生接收、京外调干、军转安置等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4.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职能配置、机构编制、机构改革等工作。管理局主管的社会组织。

5.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开展行业培训需求调研、示范培训、教育培训理论研究,教材、师资建设和培训网络平台管理等。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6.指导局属院校本科、研究生教育工作,指导行业高等教育和中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到林业和草原基层就业。

7.指导直属单位人才工作和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8.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专家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人才引进和博士后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工资福利和有关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公务员工资统发和养老保险征缴工作,承担局直属单位工资审批和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10.负责局表彰奖励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系统部级表彰奖励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办理林业和草原及国家公园系统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工作。

11.承担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审核工作。

12.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机关党委

1.贯彻落实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研究制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

3.对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5.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6.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各级党组织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7.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8.协助局党组指导京外直属单位以及林业和草原系统党建工作。

9.承办局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负责离退休干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党组织建设等工作。

4.负责落实离退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健康休养等工作。

5.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老年大学建设和管理。

6.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管理和使用。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单位

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财会审计中心

宣传中心

生态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

国际合作交流中心

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发展研究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地)发展中心

野生动物保护监测中心

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监测中心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调查规划院

产业发展规划院

管理干部学院

中国绿色时报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际竹藤中心

亚太森林网络管理中心

中国林学会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生物灾害防控中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华东调查规划院

中南调查规划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

西南调查规划院

中国大熊猫保护研究中心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派出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广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广州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贵阳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贵阳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武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武汉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黑龙江省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成都办事处、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合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合肥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北京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北京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西安办事处、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福州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云南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云南省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长春办事处、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

人员编制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42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58名(含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现任领导

关志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

谭光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校校长

彭小国: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唐芳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闫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主任

李云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王志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总经济师,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党组书记

徐济德: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程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总工程师

高红电: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森林草原防火督查专员

注:更新截止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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