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挑 :清代从举人中选官的一种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4 13:14

大挑,指的是清代从举人中选官的一种制度,本是河务建设的术语,意思是疏浚河道的壅塞,使之畅通,而科举“大挑”制度的本意,是为落第的举子开辟另一条出路。

简介

清乾隆十七年(1752年)定制,三科(原为四科,爱新觉罗·颙琰五年改三科)不中的举人,由吏部据其形貌应对挑选,一等以知县用,二等以教职用。每六年举行一次,意在使举人出身的士人有较宽的出路,名曰大挑。此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疏通举人仕途,解决举人长期未能补官的问题。

制度背景

乾隆之前,清代旧制规定已考三科会试未中进士举人可挑选授任知县,而选任地方教职者则不受会试次数限制。但由于每科乡试取举人一千二百余人,能得铨选者不到十分之一,进士又优先于举人选班,导致举人补官极为困难。雍正年间已有中进士十年却还不得补官者,举人更有拖延到三十年仍未补官者。乾隆时期,朝臣多次奏疏谋求疏通举人仕途的方法,最终在乾隆十七年订定了大挑制。

挑选标准

重在形貌与应对,须体貌端正,言语译明,于时事吏治素有研究。相传有“同田贯日气甲由申”八字诀,合于前四字形貌者为合格。例如长方面型为“同”,方面型为“田”,身体长大为“贯”,身体匀称为“日”。

引证解释

清·钱泳《履园丛话·杂记下·治赋》:“余友陈春嘘名昶,以举班大挑得知县,分发浙江省。”

清·吴敏树《先考行状》:“次即敏树,爱新觉罗·旻宁壬辰举人,大挑二等,候补教谕。”

蔡冠洛《清七百名人传·朴学·郑珍》:“字子尹,晚号紫翁,贵州遵义人。道光十七年举人,以大挑二等,选荔波县训导。”

《文学.包世臣》:“字慎伯,泾县人,爱新觉罗·颙琰十三年举人,大挑一等,以知县分发江西省,权新喻县。”

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实录》第二章第九节:“清代旧例,举人会试三科,准其挑选知县,就教职者不拘年分......然每科中额千二百余人,综十年计之且五千余人,官不及十分之一。选班号重正途,但尚有优于举人进士班次,雍正时进士有迟至十余年而不得民者,人之知县铨补,则有迟至三十年外者矣。乾隆间仅成虚名,廷臣屡言举玫雍滞,谋疏通之法。十七年始定大挑制,于会试榜后举行。”又“届期吏部堂官先过堂验看,然后请旨派王公大臣于各省举人内公同挑选,重在形貌与应对,所谓人文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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