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音乐家协会 :安徽省音乐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6:28

安徽省音协成立于1960年2月,那沙陈发仁先后任主席。现有会员1986人,中国音协会员300余人。自建会以来在诸多音乐创作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与中国音协联合举办的《在希望的田野上》征歌活动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影响。协会会员创作的1000余(部)首作品获省部级奖励,100余首在全国各类音乐评选中获奖。近些年来,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中国音乐“台湾电视金钟奖”音乐创作为龙头,推动音乐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部门下属

组联部主任:谢林义

办公室主任:徐海燕

会员工作部主任:李亚盟

信息网络部主任:林春响

全国音乐考级安徽考区办公室主任:徐峻松(兼)

声乐专业委员会会长:陈发仁(兼)

小提琴专业委员会会长:邱正旦

手风琴专业委员会会长:张春林

管乐专业委员会会长:顾平

民族弓弦乐专业委员会会长:张彤

民族管乐专业委员会会长:吴安明(兼)

琵琶专业委员会会长:胡锦华

古筝专业委员会会长:李庆丰

音乐文学学会会长:徐峻松(兼)

电子琴专业委员会会长:王

协会章程

安徽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2007年12月1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徽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音乐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国音乐家协会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安徽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团结、组织全省音乐家、音乐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不懈奋斗。

第三条安徽省音乐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安徽省音乐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从实际出发,按照音乐艺术的规律,研究和解决音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促进安徽省音乐创作的繁荣发展。

第七条关心会员的表演活动,组织演出观摩、交流座谈,提高表演艺术水平。

第八条关心音乐教育工作,注意发展和培养音乐人才,促进安徽省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组织会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学术研讨,促进安徽省音乐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和发展。

第十条组织会员收集、整理、研究安徽省各民族的优秀音乐文化遗产,发扬安徽省各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吸收全国优秀音乐成果,发展具有安徽省特色的社会主义音乐文化。

第十一条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乐理著作以及在音乐教育的其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音乐家,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三条遵循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组织开拓文化市场的调查、研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培训新生力量,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第十五条本会保障会员艺术创造和理论著作成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本会积极与兄弟省、市、自治区音协,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等地的音乐团体、院校和海外华人音乐团体建立联系,互相学习,并积极开展对外音乐交流活动,以促进安徽省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七条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安徽省作曲家、词作家、音乐表演家、指挥家、音乐理论家、音乐教育家、音乐编辑、音乐录制、音乐出版、音乐翻译以及从事组织工作的音乐活动家,其音乐作品、表演、论著、译著和工作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由协会会员两人或者省音协理事介绍,并经市、企业音协或所在院校推荐,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安徽省音乐家协会会员。省直单位愿意参加本会者,可由各单位音协会员推荐,报本会审批。为了便于会员的会籍管理,省音协下属各委员会推荐的会员,应报本人所在地的音协,经同意后,由当地音协统一推荐给省音协,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安徽省音乐家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本会设团体会员。各市音乐家协会为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全省行业性音协和大型企业音协,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权益、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提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三条凡在安徽省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兄弟省、市、自治区音协会员调来安徽省工作的,可凭会员证(或有关证明)转入本会为会员。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交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由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会员的会费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的活动所得的收入,经及社会资助。

第六章附则

本章程自通过即日起执行。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安徽省音乐家协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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