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基金会 :2007年成立的非营利机构

更新时间:2024-09-20 22:45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成立于2007年9月30日,在山东大厦正式成立。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理事成员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长 王军民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名誉副理事长 陈光华 庞敦之 周云平

山东教育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法人代表)兼秘书长 马庆水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顾问 邵桂芳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 王坦 刘锦瑜

山东省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毛有高

山东省基金会副秘书长 刘振鹏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会:

原省教育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巡视员 马庆水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院长王 坦

山东教育电视台台长 刘锦瑜

山东省教育报刊社社长 张士俊

山东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钟泽圣

山东省财政厅综合处处长 王 晶

山东省财政厅企业处处长 姜 龙

山东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肖玉贵

山东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毛有高

山东省教育厅财务处副处长、国家助学贷款中心主任 刘振鹏

山东科文集团董事长 刘振鹏

潍坊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崔效杰

中国海洋大学正校级、常务副校长秦启仁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第一届监事会:

山东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王宇轩

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办公室:

山东省基金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刘洪德

山东省基金会办公室副主任兼资助部部长 卢 静

山东省基金会办公室副主任兼募集部部长 陶进晋

所获荣誉

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省教育基金会。英文全称:SHANDONGEDUCATIONFOUNDATION,英文缩写:SDE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山东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汇关爱,助杏坛,济贫困,树重教风尚,建和谐教育,努力为我省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政府拨款与募集。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山东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

(二)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贫困教师,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三)负责将基金用于扶持薄弱学校和改善办学条件,资助符合山东教育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项目;

(四)通过各种公关活动和媒体宣传,积极推动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奖励尊师重教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积极沟通教育机构和政府之间、教育机构与社会各界之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联系,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还可根据捐资情况设若干名誉职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山东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在本省教育界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教育基金会事业,热心为教育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出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山东省教育厅、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山东省民政厅备案;

注: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天津市重庆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监事两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山东省教育厅分别选派;

(二)山东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山东省民政厅和山东省教育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列》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带领理事进行教育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理事长、副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救助贫困教师;

(二)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三)资助我省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扶持薄弱学校建设;

(四)资助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师资培训;

(五)资助其他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募捐活动;

(二)境外的恳请捐助活动;

(三)为某项比较重大或比较有影响的主题开展的专项募捐活动;

(四)基金会投资项目的立项。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列》规定接受山东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山东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山东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山东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山东省教育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省内公益性的教育事业单位;

(二)捐赠给省内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社会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山东省民政厅组织捐赠给予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7年3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民政部关于表彰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获得者的决定.民政部.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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