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6:47

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是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企业管理和管理咨询行业的归口管理 , 由一批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培训的企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专家、学者、工作者组成。

协会宗旨

协会宗旨是以省领导 " 真心实意为企业服务 " 为指针,坚持“团结业界、规范行业、倡导诚信、共同提高、培育市场、服务社会、实现共赢”的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业界和社会各界,组织研究国内外企业管理趋势,制定全省企业管理与管理咨询发展规划;开展省内外企业交流,研究总结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方法、技术和理论;表彰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推动我省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加强行业的规范管理、监督 ,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能力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

部门职责

一、秘书处

1、行政工作

(1)负责人事资料、劳动合同管理(办理员工入职、离职手续),做好人事档案登记工作;

(2)负责文件收发、登记、归档及传阅工作(重要文件须及时报送领导传阅);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传阅、存档;

2、后勤工作

(1)安全卫生工作管理(卫生制度的监督、检查);

(2)固定资产管理(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管理);

(3)劳动纪律管理(考勤管理);

(4)办理各种证照(各类证照办理及年审工作);

(5)员工活动的组织、筹划、安排及实施;

3、财务工作

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按月报);负责财务报销及人员工资发放;

4、资料管理工作

(1)负责对咨协所有文件、图片、资料按部门、按类别进行搜集、整理、归档,建立资料库,电子文档;对协会完成的每一项活动资料须打包归档;

二、会员和行业管理部

负责制定会员工作发展规划、会员组织管理工作、建立会员及咨询机构信息库、新会员的发展工作、会费收缴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工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组织会员参加本会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工作、《管理咨询》编辑发行工作。

负责制定全省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我省咨询、培训行业信誉体系、资质等级标准、质量标准、职业准则;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研究和分析工作、开展行业机构资质等级的评审、年审工作、客户投诉受理工作,对合约争议或纠纷,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价,按“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协调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交流工作、组织开展管理咨询与培训(成果)论文、优秀案例的评审工作、收集市场信息,开展信息交流,发布行业研究报告工作。

负责管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中长期和年度培训(含资格证书培训、在职人员再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编辑出版《广东管理咨询培训年鉴》,管理咨询与培训(成果)专著、案例的编辑出版工作;

负责我省有关咨询师水平考试的地方管理机构工作。

三、管理咨询服务部

负责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市场的研究与开发工作。负责我会与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对协会承揽的管理咨询、培训业务对接工作。

四、专家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建和管理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行业专家库、组织与专家群体相关的联谊、交流等活动、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为管理专家搭建舞台,探索专家与服务项目之间的最佳对接机制;协助中小、民营、科技企业搞好国家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工作。

负责协会网站的日常维护、更新工作;负责行业信息的社会发布工作;负责向行业宣传国家最新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工作;负责为会员企业提供宣传广告、品牌案例推介等服务工作。

五、资讯服务部

负责协会广东名优网、广东企业报刊网、广东省企业报刊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优秀企业报刊评选活动、广东名优数据网的运营管理等活动

六、企业文化部

负责制定研究推动我省企业文化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广东省企业文化节工作、我省优秀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表彰工作;负责总结、交流我省企业文化理论工作;、开发企业文化产品,促进企业文化事业发展工作、对优秀企业文化审定、发布、表彰和宣传推广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

GUANGDONG CORPORAION MANAGEMENT CONSULTING ASSOCITION, 简称为 GMC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管理培训工作执业资格的专家、学者、高中级专业人员,自愿组合并经政府批准建立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业界、规范行为、倡导诚信、共同提高、培育市场、服务社会、实现共赢。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麓景西路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与职责:

1 、联络会员以及全省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和从事企业管理、管理咨询、管理培训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员,促进业界的交流和团结。

2 、组织研究国内外管理咨询、培训业的发展趋势,制定本省管理咨询、管理培训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我省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与企业管理的协调发展。

3 、组织研究国内外企业管理趋势,制定全省企业管理发展规划,开展省内外企业交流,研究总结广东省企业企业管理的先进理念、方法、技术和理论,表彰企业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推动我省企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4 、组织研究我省管理咨询、管理培训的市场监督机制,制定质量标准、职业行为、从业资格、自律准则等行业规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引导会员及从业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准则,维护客户和行业的利益。

5 、组织开展会员以及全省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交流和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开展有关管理咨询、管理培训理论、方法、标准、实践等方面的学术探讨与研究;开展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以及执业水平再培训;举办管理咨询、管理培训高峰论坛等活动,全面促进我省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从业机构与人员业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6 、组织建设全省企业管理咨询、管理咨询培训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和行业发布企业管理动态和管理咨询培训市场信息;宣传行业、宣传企业、宣传经典经案例,培育广东省管理咨询培训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7 、构筑企业与客户、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桥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服务于会员、服务于客户、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组织开展举办论坛、刊物出版、举办相关展览等事项,推动广东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业的繁荣。

8 、组织调查、收集会员和行业的发展需求,积极向政府反映业界的意见和建议,争取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的扶持,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地位和权益。

9 、组织引导会员和业界认真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建设我省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10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业务,代表广东企业管理组织和管理咨询、管理培训行业参加国际国内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一)团体会员

·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事业一年以上,社会形象良好的社团、企业、事业单位。

· 大型企业集团企业管理部门。

· 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教学或科研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二)个人会员

·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取得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执业资格一年以上,在执业中未发生不良影响的专业人员。

· 在企业长期从事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企业领导、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 从事管理咨询、管理培训教学或科研工作,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 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 享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具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协会章程、公约和会员组织办法,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积极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并按时完成。

· 按照协会要求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 遵守国家法令、政策,检举揭发违反协会章程、公约及组织办法,服从协会协调,不得损害国家和广大会员利益。

· 有与同业交流知识、经验并共享资源的义务。

· 从协会组织获得的资讯情报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 会员退会,不予退还已缴会费。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组织管理的具体办法见《广东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会员组织办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审议通过本会发展规划。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后召开;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审议通过秘书处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

9、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1 、 3 、 5 、 6 、 7 、 8 、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能依法办事。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在行业未有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定期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决议和决定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处理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 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 理事单位的赞助以及其他社会捐赠、资助。

· 中介服务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严格依法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依章向会员大会报告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有时事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准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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