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民间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1:24

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s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Hong Kong \u0026 Macao)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是促进和加强粤港澳民间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受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s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Hong Kong \u0026 Macao。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是促进和加强粤港澳民间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通过民间的交流合作,促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促进粤港澳合作的深化,促进体制、机制的创新,为粤港澳三地经济、社会、文化的合作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而努力。

第四条本会受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所所在地位于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坚持以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原则,为粤港澳三地搭建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平台,推进粤港澳紧密合作。

(二)介绍祖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宣传《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对港澳扩大开放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粤港澳业界提供各项政策措施咨询服务。

(三)开展对粤港澳合作重点课题的研究,为三地政府建言献策。

(四)引导业界参与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益,为广东在探索借鉴港澳先进社会管理体制新模式方面发挥率先示范作用。

(五)建立粤港澳业界与三地政府之间完善的联动机制,维护业界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业界诉求,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六)组织多种形式的交流联谊活动,增进粤港澳业界的沟通联系,为粤港澳业界共同发展搭建合作平台。

(七)创建专门网站和刊物,及时反映三地政府的方针和政策,为业界提供明晰指引。介绍业界的最新发展动态,为企业扩大影响力和增强知名度创造有利条件。

(八)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业界代表拜访省领导的有关工作。协助业界邀请省领导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及广东省建设,愿意为粤港澳合作多做贡献的各界人士,以及在粤港澳合作的各领域已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参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之权利:

(一)天津市重庆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粤港澳合作的各种科学发展、先行先试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粤港澳合作具有突出贡献者,视情给予适当的荣誉;

(六)推荐其他会员入会。

第十一条 会员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报理事会备案。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核准,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届期内至少召开大会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理事以及聘任单位和个人组成。

(第一届理事会由本会筹委会推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此后每届选举均由上一届理事会讨论决定组成换届选举委员会,由换届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办法并推荐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在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等;

(三)筹备及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常务理事单位等,决定设立咨询委员会;

(十一)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从广东省著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在粤港澳合作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中推选会长;从广东省知名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在粤港澳合作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或单位中推选副会长、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从广东省较强企业的负责人和社会知名人士中推选理事。在粤港澳合作中具有重要贡献的粤港澳人士或单位可视情况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常务理事或名誉常务理事单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本会通过,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并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两年,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中心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中心,秘书处为本会处理日常事务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兼职或专职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以及税务、财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督会长或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履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本会筹集的专项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收取会员会费,会员按照自愿原则缴纳会费,欢迎各界捐助。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粤港澳合作促进会2009年9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