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医学会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2:46

12、一、会员 一、会员会费;

学会简介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于1988年5月10日在广州市成立。1993年、1999年先后在广州召开了第二、三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黄光华任首届会长、刘邹鲁任第二、三届会长。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是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省预防医学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广东省卫生厅领导、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团结和组织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遵纪守法,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倡导良好医德医风;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的成长和科学水平的提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业务范围

1. 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2. 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预防保健意识;

3. 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医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4.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

5. 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6. 开发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预防医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7. 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病、预防保健的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8. 积极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做贡献;

9. 热心为会员服务,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0. 协助中华预防医学会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书籍及有关文献资料,编辑出版本会科技资料;

11. 加强同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省、市间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会员情况

现有会员9000多人,单位会员224个,专业委员22个。

主要工作

1. 举办预防医学学术交流会、学术讲座

2. 开展相关专题宣传咨询活动

3. 开展预防保健卫生常识咨询

4.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实施“健康金桥工程”、“千厂千会行动”计划

分支机构

1、社会医学与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委员会

2、流行病学专业委员会

3、寄生虫病学专业委员会

4、卫生防疫宣传专业委员会

5、媒介生物学及控制专业委员会

6、微生物与免疫学专业委员会

7、消毒学专业委员会

8、食品卫生专业委员会

9、环境卫生专业委员会

10、卫生检验专业委员会

11、卫生毒理专业委员会

12、医院感染控制专业委员会

13、医学病毒学专业委员会

14、微生态学专业委员

15、儿童青少年专业

16、妇幼保健专业委员会

17、劳动卫生与职业病专业委员会

18、放射医学与卫生防护专业委员会

19、卫生统计与信息管理

20、精神卫生专业委员会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广东省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为GDPMA。

第二条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预防医学(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精神卫生、妇幼保健、科技、教学、管理等)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预防医学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东省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的成长和科学水平的提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及可持发展的战略方针,围绕我省科研和卫生院工作任务,积极开展预防医学学术活动,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预防医学与生产相结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本会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卫生厅,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秘书处挂靠在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邮编510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预防保健意识;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医学科技培训和继续教育,促进预防医学工作者的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研成果的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五、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学普及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有关评比表彰活动须报省卫生厅、省民政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开展。

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风尚,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科普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预防医学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七、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八、积极引导会员自觉履行会员自律规范,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健康做贡献;

九、热心为会员服务,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协助中华预防医学会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书籍及有关文献资料;编辑出版本会科技资料;

十一、加强同国内外和境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省、市间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会员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有意愿加入本会的,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者。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相当于大学本科毕业,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具有初级以上职称者;热心与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上述职称的卫生行政管理者。

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2、在会员中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并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同时具备从事预防保健工作30年以上;获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及相当上述职称10年以上者。

3、对我国的预防医学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或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积极组织与我会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赞助的著名预防医学专家。

二、单位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卫生保健、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本人向本会提交申请书,经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市级预防医学会审核推荐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在本会登记注册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单位申请或由市级预防医学会或专业委员会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

(5)优先在本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6)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按期交纳会费;

(4)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本会会员中的专家学者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本会主办的信息资料和相关学术期刊。

(2)免费获取有关专业委员会论文汇编。

2、义务

(1)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等大决策的论证和咨询等活动;

(2)参与支持本会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单位会员

1、权利

(1)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

(3)可优先请本会承办或协助举办培训班、科技成果鉴定和产品评审;

(4)可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期交纳单位会员费;

(2)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支持本会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自动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可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批专业委员会和创办专业期刊;

九、指导地方预防医学会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预防医学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

理事会的产生由各市级预防医学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并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或通过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主任与若干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的产生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开展的各项活动情况,依照法规检查学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主持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写委托书,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经常务理事会认可;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学会办事机构人员的奖惩、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罢免;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罢免。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由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罢免。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和登记注册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凡卸任的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应给予表彰,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委托各市预防医学会承办有关工作,并进行业务联系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不同学科专业,成立专业委员会。其条件是:有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专门学科;有一定数量会员,有学科带头人,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有挂靠单位和经费支持。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专业委员会。本会公开设立分支机构,应报省卫生厅、民政厅批准、颁发分支机构证书。

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工作,不另订章程,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会和有关学术单位协商产生,组成委员会。其正、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由委员经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组成常务委员会,并经省预防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根据需要,可在内部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承接卫生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项目的专项拨款;

三、单位、团体及个人捐款;

四、本会举办各种事业和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学会基金;

六、学会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10元,由会员向所属单位交纳会费;事业单位会员会费(根据单位个人会员人数)每年3000~5000元;企业单位会员会费每年30000~50000元。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项目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于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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