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罪 :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

更新时间:2023-08-07 09:50

战争罪是指违反包括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等相关国际法或惯例,实施包括谋杀、为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镇或乡村或非基于军事上必要之破坏等不以此限的非人道国际罪恶行为。

战争罪经历了一个从不被认为是犯罪到已经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国际罪行的历程。由于传统的国际法赋予国家以战争权,因此,国家间以战争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分歧与争议乃至于兼并他国领土都曾经是合法行为。直到1928年8月27日,由美、英(包括当时所属英国的7个联邦国家)德、法、意、日、比利时波兰、等15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非战公约——《巴黎条约》,主流观点开始承认战争是一种违背法律的现象。两次世界大战导致大量的生灵惨遭涂炭警醒了世人,任何国家和人的行为没有规则的约束,世界和人类将遭受灭顶之灾,也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争罪才有了日渐明确的定义。早期的战争法规并没有对战争罪进行规定,战争罪曾经被认为是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后来由于战争法规的不断增多,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种类繁多,要明确地为战争罪下一个定义困难重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它被认为等同于战争犯罪。

发展历程

战争罪经历了一个从不被认为是犯罪到已经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国际罪行的历程。由于传统的国际法赋予国家以战争权,因此,国家间以战争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分歧与争议乃至于兼并他国领土都曾经是合法行为。直到1928年8月27日,由美、英(包括当时所属英国的7个联邦国家)德、法、意、日、比利时波兰、等15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非战公约——《巴黎条约》,主流观点开始承认战争是一种违背法律的现象。两次世界大战导致大量的生灵惨遭涂炭警醒了世人,任何国家和人的行为没有规则的约束,世界和人类将遭受灭顶之灾,也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争罪才有了日渐明确的定义。早期的战争法规并没有对战争罪进行规定,战争罪曾经被认为是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后来由于战争法规的不断增多,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种类繁多,要明确地为战争罪下一个定义困难重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它被认为等同于战争犯罪。

1919年,一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希望对德意志皇帝威廉二世以及其他发动并参与一战的主要领导人以“违反人道主义法罪行”进行审判,但这场未提及战争罪却想追究战争责任人责任的审判终究没有实现。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平民保护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了战争行为应采取的规章和规则,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确立。战争法的这两大体系确立了战争罪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习惯国际法的基础模式,这一模式为战争罪的定义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且其规则或规章是可适用于战争犯罪的最明确、广泛和综合的法律文本。之所以将“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视为关于战争罪较为详尽的一般性规定,是因为“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不仅吸纳了“海牙公约”构建的规范内容,还弥补了“海牙公约”内容上的缺失,因而“日内瓦法规”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国际惯例。通过多年来对国际犯罪行为(其中包含了战争罪)相关问题的摸索,可见原有那些涉及国际犯罪行为的国际公约基本不含有刑罚特征,而现在的国际公约已逐步发展为详尽规定刑罚适用中的有关问题,如根据《伦敦宪章》建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所确立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现已成为广泛使用的“纽伦堡原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京与纽伦堡两大军事审判成为战争罪得以发展的重要的奠基石,《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战争罪系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习惯的罪行。1977年,作为对《日内瓦四公约》的补充,两项附加议定书扩展了战争罪涉及的实行行为的适用范围。1991年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1994年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进一步明确了战争罪适用范围的扩大。《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数种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卢旺达法庭规约》第四条则通过援引的方式,明确战争罪的概念可适用于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直到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下文简称罗马规约)——这部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以惩治严重的国际性犯罪的的刑事法律通过时,世界上涉及到战争罪或战争行为内容的法律已有70多部。

相关法典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规定的战争罪包括:

①严重破坏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行为,即对有关的《日内瓦公约》规定保护的人或财产实施故意杀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故意使身体或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无军事上的必要,非法和恣意地广泛破坏和侵占财产、强迫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在敌国部队中服役、故意剥夺战俘或其他被保护人应享的公允及合法审判的权利、非法驱逐出境或迁移或非法禁闭、劫持人质行为。

②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故意指令攻击民用物体,即非军事目标的物体、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故意发动攻击,明知这种攻击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或破坏民用物体或致使自然环境遭受广泛、长期和严重的破坏,其程度与预期得到的具体和直接的整体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以任何手段攻击或轰击非军事目标的不设防城镇、村庄、住所或建筑物、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战斗员、不当使用休战旗、敌方或联合国旗帜或军事标志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致使人员死亡或重伤、占领国将部分本国平民人口间接或直接迁移到其占领的领土,或将被占领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人口驱逐或迁移到被占领领土内或外的地方、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构成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将平民或其他被保护人置于某些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利用其存在使该地点、地区或军事部队免受军事攻击、故意指令攻击依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故意以断绝平民粮食作为战争方法,使平民无法取得其生存所必需的物品,包括故意阻碍根据《日内瓦公约》规定提供救济物品、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等行为。

③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1949年8月12日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即对不实际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包括已经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的人员,实施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是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醢刑、损害个人尊严,特别是侮辱性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劫持人质、未经具有公认为必需的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径行判罪和处决行为。此项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该项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一国政府以一切合法手段维持或恢复国内法律和秩序,或保卫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责任。

④严重违反国际法既定范围内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指令攻击平民人口本身或未直接参加敌对行动的个别平民、故意指令攻击按照国际法使用《日内瓦公约》所订特殊标志的建筑物、装备、医疗单位和运输工具及人员、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故意指令攻击专用于宗教、教育、艺术、科学或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和伤病人员收容所,除非这些地方是军事目标、抢劫即使是突击攻下的城镇或地方、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以及构成严重违反四项《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征募不满十五岁的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加敌对行动、基于与冲突有关的理由下令平民人口迁移,但因所涉平民的安全或因迫切的军事理由而有需要的除外、以背信弃义的方式杀、伤属敌对方战斗员、宣告决不纳降、致使在冲突另一方权力下的人员肢体遭受残伤,或对其进行任何种类的医学或科学实验,而这些实验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有关人员的理由,也不是为了该人员的利益而进行的,并且导致这些人员死亡或严重危及其健康、摧毁或没收敌对方的财产,除非是基于冲突的必要。该项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因此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动、孤立和零星的暴力行为或其他性质相同的行为。该项规定适用于在一国境内发生的武装冲突,如果政府当局与有组织武装集团之间,或这种集团相互之间长期进行武装冲突。

相关公约

《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是分别于1899年和1907年在荷兰海牙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和平会议上达成的国际条约。

《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70年来,《日内瓦公约》及其他众多国际人道法条约挽救了无数生命,在武装冲突中减轻了民众的苦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大会委员毛罗·阿里戈尼在研讨会上说。他同时指出,尽管各国已经普遍加入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但公约远未得到普遍尊重,违反公约的极端恶劣行径依然存在,公约仍然具有效力,切合实际,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

所有公约都于1949年得到了修订和扩展。

相关事件

莱比锡审判

在一战结束的时候,参战方签署《凡尔赛和约》规定同盟国和协约国将组织成立国际法庭审判德国皇帝威廉二世及其他主要战争责任者。但是由于当时没有设立国际法庭,德国成功说服战胜国由其自主进行审判,于是出现了此后被视为闹剧的莱比锡审判。原本战犯名单上的890余人,实际受到审讯的只有12人,被判刑的只有6人,刑期最多只有4年。德国皇帝威廉二世逃亡至荷兰,由于荷兰拒绝引渡,最终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莱比锡审判没有对战争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但是对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争罪犯的处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纽伦堡审判

英国广播公司BBC报道,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开庭,被告席上是22名前纳粹高官。纽伦堡审判包括数十次对纳粹德国军政首脑的军事审判,以及包括纳粹德国内阁在内的六个组织,历时一年(1945年11月21日-1946年10月1日)。1945年11月开庭的纽伦堡审判,正是国际社会这种正当要求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落实反法西斯盟国共同约定惩罚战争犯罪的具体行动,其合法性不容置疑。

东京审判

日本发动的这场长达14年的侵略战争,给中国及亚太地区的人民带来了空前灾难。为清算日本侵略战争罪行,防止历史悲剧重演,重建世界和平,战后盟国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25名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审判,这就是东京审判。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对日本错误国策以及战争罪行的总清算。东京审判以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审判战犯,其本质是国际正义对法西斯邪恶势力的审判。无论在人类文明史上,还是在东亚国际关系史上,以及国际法发展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红色高棉

2002年开始设立的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2007年开始设立的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都是经过安理会授权的模式。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主要负责审判在塞拉利昂长达10年内战中犯有战争罪、反人类罪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嫌疑人。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主要是对被指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在柬埔寨犯下了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罪行的前红色高棉高级领导人进行审判。童增认为,设立特别法庭,有利于集中解决日本侵华战争遗留问题,还可震慑、打击日本右翼势力,为推动世界和平助力。

以色列轰炸难民营

2023年11月1日,以色列军方承认连续第二天空袭加沙北部的杰巴利耶难民营,在以军承认了11月1日的空袭后不久,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社交媒体上发文说,鉴于以色列空袭杰巴利耶难民营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和其破坏的规模,“严重关切这些不成比例的袭击可能构成战争罪行”。

国际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根据条约设立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创立,用于起诉该日期及之后犯下的战争罪。《罗马规约》第12条规定:如果非缔约国公民因在缔约国领土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诉,法院对他们也具有管辖权。但法院仅对“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所实施的行为,或作为在大规模实施这些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具有管辖权。

红十字委员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推动国际人道法发展,鼓励和支持各国际法庭的建立用以惩治战争罪。该组织尽一切努力督促各国和冲突各方遵守相关国际条例,遵守《日内瓦公约》规定,并参与了“设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谈判工作”。

具体事例

2022年1月7日,一名49岁的瑞典妇女被控犯有战争罪并违反国际法,因为这名妇女自 9 月以来一直在瑞典被拘留,她涉嫌帮助招募在2001年出生的自己儿子,在2013 年至 2016 年这家人居住在曾经由ISIS控制的叙利亚领土期间,她儿子作为儿童兵参加战斗。瑞典检察机关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是该国首次对教唆招募儿童兵的个人提起战争罪指控。检察官们表示,允许 15 岁以下儿童在武装冲突期间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是“绝对禁止”的。

2020年6月24日,科索沃当局领导人哈希姆·萨齐(Hashim Thaci)被一个国际法庭指控犯有反人类以及战争罪等多项罪名。科索沃专家分庭(KSC)和特别检察官办公室(SPO)”24日公布的起诉书称,萨齐及其他9名前分离主义分子应对1998年至1999年科索沃独立战争期间针对塞尔维亚族、阿尔巴尼亚族以及罗姆族的100起谋杀承担刑事责任。萨齐被控的其他罪名还包括使用酷刑、迫害等。

评价

在国际层面对严重违犯战争法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本身具有进步意义。如果说战争是非理性的,那么战争法就是人们在非理性当中寻求理性的一种愿望表达。如果说战争法的遵守是自律性的,那么战犯追责的国际制度昭示着遵行战争法由自律性向他律性的一种逐步转变。不顾国际承诺对外肆意发动侵略战争的行为,在战争中严重违反作战法规与惯例、大规模非法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国际法中不但被认定为犯罪,而且被称为国际核心罪行。这意味着这些行为在国际关系中最为恶劣,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侵犯了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人的权益,而被认为是侵犯了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利益。国际正义的抽象概念有了具象化表征。在现实中,一些陷于内战的国家曾主动要求联合国建立国际法庭审判战犯,以便为民族和解恢复和平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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