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1 08:34

昆明市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昆明地区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昆明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昆明市科学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协会自成立多年来,积极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学术交流,为全市的科技发展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

简介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协会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位于南太桥科技大楼七楼的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主要经营自然科学学会管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继续教育,科技培训,国际民间科学技术交流,科技试验、示范、编办科技书、报,制作科技音像制品,注册资本不详

科协班子

齐 江(党组书记、主席):负责济宁市科学技术协会全面工作。

徐绍忠(副主席):分管学会部、反邪教协会,昆明科技进修学院。

张学华(党组成员、副主席):分管普及部、宣教部、昆明科普中心、扶贫工作。

李小昆(党组成员、副主席):分管青少部、国际部、昆明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昆明市科协科技咨询开发总公司,联系、协调科技馆建设相关工作。

马红文(党组成员、机关党总支书记):分管机关党务工作、工青妇工作、“四群”教育工作。

陈 渝(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工作、老干部工作。

苏 耘(副调研员):协助张学华副主席做好相关工作,负责“纲要办”的日常工作,完成主席交办的工作。

程德宇(副调研员):协助李小昆副主席做好相关工作,协助马红文书记抓好机关工会工作,完成主席交办的工作。

周亚生(副调研员):协助徐绍忠副主席做好相关工作,协助马红文书记抓好机关党务工作,完成主席交办的工作。

所属学会

昆明市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有65个,昆明14个县(市)区均成立科协,有44个企事业单位也先后建立了科协。形成一个学科比较齐全、遍及城乡的群众性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网络。

贡献

昆明市科协自成立多年来,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编辑出版科技报刊,开展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开展民间国际及对港澳台科技交流,进行决策论证、科技咨询,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参与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权益等、为昆明市经济与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昆明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昆明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团体,是市委和市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昆明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动员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学教育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第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学技术协会组成,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把”以人为本”作为工作的基本理念,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工作的基本战略,把服务全局作为工作的基本立足点,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八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和封建迷信,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实施公众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昆明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十二条 培养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自然科学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三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学技术普及期刊、作品、音像制品,办好科普网站。

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兴办符合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企、事业,兴建科技场馆和科技试验示范基地。

第十五条 对授权管理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三章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委员会中设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表彰昆明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组成团体选派或常务委员会协商推荐产生,其中协商推荐的委员候选人占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选派单位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变更。

第二十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执行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决议,领导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四章全市性学会

第二十五条 全市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的,是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加入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市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并在全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依法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普读物;

四、与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不重复;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领导,执行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二十七条 凡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向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依法登记后即为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全市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讨论并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全市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

第三十条 全市性学会凡严重违反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

第五章

县(市)区科协、企业、事业单位科协和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由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科学技术协会组成,业务上接受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协会)受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负责联系和指导农村专业技术或城市社区科普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是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朝着产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的群众组织,受乡镇同级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四条 在昆明市地区的国家、省、市属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民营科技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科学技术协会。凡承认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即为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业务上接受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执行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本单位)科学技术协会重大事务,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对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对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对其工作人员,按照挂靠单位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单位资助;

三、团体及个人捐赠;

四、会费;

五、兴办经济实体,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项目 收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四十三条 经费管理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建立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对科技群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企、事业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依据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经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施行。解释权属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章程,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可制定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通则,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可根据本章程和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通则,制定本组织章程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的原则和主要条款制定自己的章程。

第四十八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昆明市科协,会址设在昆明。英文全称为KUNM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u0026 TECHNOLOGY,缩写为KAST。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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