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执业的人员

更新时间:2023-10-31 14:22

注册会计师(Certified Public 初级会计师,简称为CPA)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主要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等工作。

1853年,苏格兰爱丁堡创立了第一个注册会计师团体—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诞生。1980年,中国财政部印发《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正式拉开了中国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的序幕,并于1988年,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第一届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CPA考试)于1991年正式举办,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正式成立,考试科目只设四科: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其中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内容包括税务法规和其他财政经济法规两部分。200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将考试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2016年开始,注册会计师考试取消纸笔作答考试方式,全面推行机考。

注册会计师依法获得CPA资格证书的唯一途径是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该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历史沿袭

发展历史

起源

16世纪末期,意大利威尼斯出现了以第三者身份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师。

17世纪中期,英国苏格兰也出现了类似的会计师。第一个正式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会计师是英国的查理·斯纳尔斯(Charles hells),他于1721年受英国议会委托,审查英国一家著名的公司南海公司的会计账目,并提出查账报告。

1844年女王陛下政府颁布了《注册法》,规定股份公司内必须设监察人,负责审查公司的账目。1845年,又对《注册法》作了修改,规定股份公司可以聘请独立于公司经营者和股票持有者、对双方都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即独立的会计师代理监察人办理会计账目的审查工作。

1853年,苏格兰爱丁堡创立了第一个注册会计师团体—爱丁堡会计师协会,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诞生。

1962年,英国《公司法》确定注册会计师为法定的破产清算人,奠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地位。直到1879年,在公布的《公司法》中,还强调银行必须聘任注册会计师作为审计人员。1900年公布的《公司法》,更把这一要求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发展

1980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颁布正式拉开了中国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的序幕,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获得了新生。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开始了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为了进一步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改革中的作用,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进入了初步确立阶段,同时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挂靠在财政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考核方式选拔注册会计师,既是事业单位,又具有行政职能,主要为政府服务,兼做市场业务,但发展速度依旧很慢。

19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成立,是当时唯一的行业自律组织。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同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注册会计师制度的地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2002年6月25日,为解决注册会计师职业中违反职业道德的现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7月,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助于突破发展过程中因组织形式选择而带来的瓶颈,促使大中型事务所全面转向特殊普通合伙形式,使得行业做强做大战略有了完善的组织制度保障。

2017年修订发布的《会计法》,把“注册会计师”写入会计法,并明确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向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的责任,以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有力地保障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执业环境和法律地位。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响应落实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号召,审议通过了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审批制改为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双备案制”,以此期望通过市场的动态筛选机制,让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机会。

考试变革

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CPA考试)是中国会计行业最高级别的考试。要成为中国会计行业人员最高的代表注册会计师,必须参加CPA考试并获得注册会计师证。

科目变化

1995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只设四科: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其中,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内容包括税务法规和其他财政经济法规两大部分。

从1995年开始,将经济法科目分为经济法和税法两个科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也由四科改为了五科。

2006年,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推动行业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配合选拔和培训行业高层次国际化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同时,实施英语测试。在此基础上,2007年起在部分考试科目中还增加了英文附加分。

200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将注册会计师原来一个阶段的考试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专业阶段考试(包括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和税法六科),第二阶段为综合阶段考试(只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科)。考生只有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的考试。

形式变化

2012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一直采用闭卷、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

从2012年度开始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但考虑到特定范围报名人员的特殊情况,196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的考生,仍然采用纸笔作答的考试方式。这种笔试与机考并行的考试方式一直保留至2015年,2016年起正式取消。

从2015年起,注册会计师考试实现了网上“一站式”报名,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报名。

2016年开始,注册会计师考试全面推行机考方式,取消了纸笔作答考试方式。

业务范围

审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会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权利义务

权利

从业权

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可以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其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审计业务,一类是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查阅权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享有查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注册会计师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查看权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有权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以确保有关帐目与实物相符。

要求协助权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受法律保护权

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执行业务时不受相关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干涉,注册会计师不仅受注册会计师法的保护,还受中国民法、行政法、刑法及其他法律的保护。

义务

守法执业义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回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要求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为回避,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保密义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要承担法律责任

拒绝出具报告的义务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出具报告的义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且注册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为义务

除了执业规则义务外,国家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也进行严格限制的规范,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管理规定

管理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管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对注册会计师管理的根本依据。

证书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证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注册会计师协会发放。

注册管理

注册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5号令,《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注册材料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不予注册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撤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注销注册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注册:

发展状况

面临挑战

审计质量标准降低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断降低审计质量标准。很多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被财政部警告并处罚。还有个别事务所因执业质量问题被证监会公开谴责。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其所承接的审计业务项目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审计人员不专业

大多数事务所的审计人员都是由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直接委派,受利益驱使,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很容易对审计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其次,很多事务所没有制定明确、系统、规范的培训计划,对新员工培训教育也缺乏系统性和长期性,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

监管机构制度不完善

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和协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涵盖多个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审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各部门需要协同合作以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高效性。监管的国际化趋势带来了跨境监管的挑战。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增加,监管需要跨越国界。同时,外部事件的冲击(例如新冠疫情、新技术)导致财务信息复杂、多变,使得监管更具挑战性,传统的监管模式可能无法满足多元化的监管需求。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企业商业模式、业务模式的数智化转型,但是未形成关于数智化转型带来新的财会监督问题的法律监管体系。

数字化监管挑战加大

数字化监管作为一种新兴的监管方式,正在逐渐改变传统的财务会计监督模式。在数字化时代,财务信息的处理和监管已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伴随着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主导的新一轮技术革命的推进,数字化产业与产业数字化迅猛发展,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人工查账的财会监督方式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数字监管理论的不完善、财务信息的复杂性、数据的爆炸性增长、监管的国际化等特征不仅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也使得某些财务人员的不法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

独立性缺失

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与西方国家相比,发展时间较短,处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还存在诸多问题,大部分审计失败案例都包含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缺失这一原因。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导致审计报告质量下降,真实的会计信息难以被准确披露,这严重损害了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和审计行业的基本秩序,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社会公信力也因为独立性的缺失而屡屡遭到社会各界的怀疑。

发展展望

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监督作用”。这一政策的颁布凸显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对加强财会监督、完善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性,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赋能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指明了方向。尽管数字监管在理论和实务界受到了广泛关注和应用,但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数字化监管的研究和实践相对有限。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财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整合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先进工具,为监管者提供了更丰富、更及时的监管数据,加强了监管的准确性和效率。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数字化监管还赋予了监管者更多工具来预防和发现违规行为,从而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建立和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数字化监管体系,是适应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注册会计师行业数字化监管的推进将对整个监管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CPA考试介绍

考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设置科目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报考流程

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成绩管理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并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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