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23-09-08 15:31

破产清算(Liquidation of bankruptcy)指的是在企业无法有效应对市场竞争冲击或管理不善所导致的法定破产,而进入的企业资产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经过合法申请和审查程序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企业破产清算不仅是企业破产中的关键环节,也属于法律程序,清算工作直接影响着企业债务的清偿,并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密切相关。该过程主要与企业经营终止有关的债权人和所有者等相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企业将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接管,而后开展清资产、核债、处置、分配等工作。

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与冲击,世界首个破产制度是16世纪中期英国颁布的《破产条例》,西方破产法兴盛于19世纪,融合、完善于 20 世纪。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商品经济背景下,自 2007 年6月1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现了破产法的国际趋同。

历史发展

其他国家发展

世界上第一部企业破产制度是英国1542 年颁布的《破产条例》,1571 年颁布了《破产法》,之后的1849 年、1861年、1869 年、1882 年、1914 年分别对《破产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逐步形成了独立的公司破产制度。法国于1838 年设立了独立的《破产法》,德国于 1855 年颁布《普鲁士破产法》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也分别在 1987 年、1989 年和 1992 年修改了《破产法》。美国于1800 年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破产法》1841 年、1867 年1989 年分别颁布了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联邦破产法》,并于1932 年成立了破产法院,1938 年、1978 年对《联邦破产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西方破产法兴盛于 19 世纪,充实、完善于 20 世纪。

中国发展

中国清政府于1906 年制定了《破产律》。新中国成立后,在改革开放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1986 年 12 月 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 1988 年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2006 年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 2007 年6月1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实现了破产法的国际趋同。破产不等于清算,而是将企业破产分为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三类,其中前两类属于拯救企业的破产制度,企业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在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依法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法律程序。它是破产诉讼程序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涉及到对企业财产的评估、记录、变卖等一系列步骤,通过清理企业的资产,卖有价值的财产,将所得款项分配给债权人。它确保企业破产后财产的公平处理和合理分配,为经济秩序的恢复提供有力保障,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

破产界定

破产清算的界限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和还债的过程。这也被称为破产清算原因、破产清算条件或破产界限。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使得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会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因此企业破产界定包括以下两方面:

1.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亏损严重: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严重亏损,并且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同时企业资产总额大于债务总额,但应偿还债务金额大于可偿还资产的情况。如果企业强行偿还债务会对正常经营产生严重影响,使企业陷入破产境地;

2.企业的信用状况不断恶化,导致很难筹集资金来偿还旧债,使得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并进入资不抵债的状态。

分类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清理财产、公平清偿债务、注销企业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主要来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直接申请的破产清算

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当债务人达到破产规定的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七条)。

可见债务人、债权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都有权申请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如果该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那么债务人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和解失败的破产清算

和解申请失败的破产清算

如果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者已通过的和解协议未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布债务人破产。

和解欺诈的破产清算

在债人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也有权裁定和解协议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破产清算

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在债权人的请求下,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失败的破产清算

重整申请失败的破产清算

如果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在债权人会议上获得通过或批准,或者已经获得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能得到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期间的破产清算

如果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协议的破产清算

如果债务人无法执行或者拒绝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上述三类破产中,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企业仍然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基本程序

提出破产申请

当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债务人、债权人和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进行债务人破产清算,简称破产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以及法院认为应列明的其他事项。如果债务人发起申请,还需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单、债权清单、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员工安置预案以及员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在人民法院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需要对申请人的破产资格进行审查,例如国有企业需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而非国有企业需要具备股东或开办人决定债务人破产的文件。同时,法院还会审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内容,以及申请理由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必须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如果是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则法院必须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裁定书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和职工工资支付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必须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进行公告。

接管申请破产的企业

在受理破产申请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裁定的内容,需要同时指定一位管理人来接管申请破产的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需要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相关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成立的合同,如果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管理人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并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管理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两个月内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在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三十日内没有答复,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此外,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给债务人开始,直到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由他们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资料,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他们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在没有人民法院的许可下,他们不能离开住所地,并且不能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宣告破产

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人民法院需要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人,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对于享有担保权利的特定财产,权利人有优先受偿权;若优先受偿权未能全部受偿,剩余债权视为普通债权。

如果破产宣告前,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不宣告破产,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编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会指定一位管理人来接管破产企业,并在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财产。同时,管理人还需要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将其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进行讨论。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管理人需要适时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出售。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通常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可以全部或部分变价出售。对于无形资产和其他特定财产,也可以单独进行变价出售。然而,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编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及时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讨论。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及住所;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金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财产分配的优先顺序、比例和金额。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将按以下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政法规规定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再次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履行同一清偿顺序下的全部支付要求,则将按比例进行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表决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将该方案给人民法院申请可,并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如果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他们需要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和债权额,并在公告中明确最后一次分配的内容。此外,管理人还需要确定提存分配额。

1.附条件提存。这意味着对于附有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必须将其分配额提存。如果在最后一次分配公告日之前,生效条件得以实现或解除条件未能实现,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债权人。如果生效条件未能实现或解除条件得以实现,提存的分配额则应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未受领提存。对于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进行提存。如果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然不领取,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这时,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诉讼提存。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对于尚未解决的诉讼或仲裁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起来。如果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两年仍未能领取分配,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在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详细说明破产财产分配涉及的各项费用和债权偿付情况。这包括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的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同时,管理人还需提出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向法院说明破产人财产是否足以清偿费用并进行分配。若无足够财产可供分配或财产不足以清偿费用,管理人应直接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后,在1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发布破产程序终结公告。

注销企业登记

管理人应在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安机关退还破产人印章的回执、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证明和注销税户证明等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销手续。管理人在办理完注销登记后的次日起,除非有未决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将发布解除管理人职务的决定书,终止其执行管理人职责。

追加财产分配

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两年内,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向人民院申请追加分配,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处理:

连带清偿债务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有依法承担未清偿债权的任。根据破产清算程序,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完全清偿,在破产程序结束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然需要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会计处理

会计基础与计量属性

破产企业会计在确认、计量和报告财务信息时,以非持续经营为基础。当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根据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特定时间点(如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请日等),制定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其资产应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计量。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规定的环境和时限内,最有可能实现的价值减去相关处置费用和税费后的净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其负债应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计量。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金额。

确认与计量

根据破产程序,破产企业应当根据破产资产的清算净值对其在破产宣告日的资同时,根据破产债务的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也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初始确认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将直接计入清算净值。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计量: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在后续清算期间按照同样的方法进行计量。

2.资产处置: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对资产进行处置,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计入清算损益。

3.债务清偿: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进行债务清,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当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并确认清算损益。

4.费用和收益: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取得的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

5.税费计算: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所得税费用仅反映破产企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不包括递延所得税。

6.新资产计量:在破产清算期间,如果破产企业通过盘盈、追回等方式取得新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7.新债务计量:破产企业新承担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并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会计科目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可以保留破产企业原有会计科目,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破产清算报表列报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遵循要求编制清算财务报表,以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相关报表使用者反映其财务状况、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应根据破产宣告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如果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则破产企业需要根据这些要求确定破产报表日,并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利润表、清算现金流量表以及债务清偿表,并提供相应的附注。

如果破产企业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则需要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以及相应的附注。

作用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企业破产管理人需要依法展开破产清算工作,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正当程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如果不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企业破产事务,会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一些企业因为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可能会选择废债或者逃债等不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对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建立诚信体系是保持市场运行顺畅的前提。

推动完善发展市场经济机制

企业破产清算后,可以为市场竞争和谐环境的建立提供有利条件,推动具有潜力和良好经营机制的企业快速发展。这有助于推进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体系的不断完善,及时清除落后产能,优化供给侧结构。此外,企业破产清算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风险控制

风险类型

破产申请的法律风险

1.不可逆的风险:一旦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法院正式受理就无法退出破产程序。这意味着企业将无法恢复经营并可能面临资产被清算的风险。

2.加速到期的风险: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债务人的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金额,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会对出资人造成财务困难和资金压。

3.未到期债权加速到期的风险: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未到期的债权将被视为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立即偿还债务,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债务压力。

4.职工安置的风险: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终止。破产清算程序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处理职工债权并安置职工。如果职工安置不妥善处理,将会引发法律纠纷,并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破产管理人制度中的法律风险

1.管理人工作人员本身存在的风险问题: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承担着部分法定权利,但更重要的是承担着法定义务和法定责任。管理人在工作中针对其法定责任与义务的规定没有明确标准,例如针对于管理人的各项民事、行政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不能依据有关的勤勉履职来进行完全设定。

2.涉及到职责不能正确执行的风险问题:这指的是管理人与某些债务人甚至债权人勾结串通、滥用职权、未能尽职履责或存在违法行为等,导致清算企业破产期间其他合法权益受损。

控制策略

注意企业与企业及股东之间的独立关系

企业和股东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同样地,不同企业之间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这种独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防止法律风险。企业在资金流转和人员任用方面需要遵守相应的会计准则,并且在资产拆借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这些措施可以确保企业和股东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合法合规的。

提升企业的法律行为能力

为了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其权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企业可以依靠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合理处理债务问题,保护其资产。同时,企业也应当学会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如通过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提高法律使用水平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应对各种法律风险,并确保其在破产清算中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利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职责是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破产清算中通常只具备辅助或监督的角色。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有效进行,需要加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力度。

加大对现行企业破产政策的宣传力度

为了让企业的破产清算得以有序进行,并且严格控制法律风险,国家需要持续加强政策宣传,完善政策和法规体系,改善破产清算的机制与流程,并且加强债务协商和重组工作。只有创造一个合理的破产政策和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够促进企业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利益,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安稳运行。

紧现金流,善用债务重组等法律工具

企业的破产主要是因为供应链断裂导致现金流问题,如果企业管理者能够时刻盯住公司的现金流,并合理规划各项支出,确保收入和投资的来源与时间节点,能够更好地管控企业的现金流,保持供应链的畅通和稳定,从而避免企业因供血不足而陷入破产风险。

其他国家破产清算

美国破产清算

法律要求

美国破产法是属于美国联邦法律的,它由美国联邦法院来执行。一般而言,在美国各州的法院中是不审理破产案件的。相反,美国破产法专门设置了破产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申请破产清算时,法庭将会任命一个破产执行人,此人将企业关闭,出售企业的财产,将出售所得收益分配给债权人,最后解散公司。

特征

美国2005年《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外国个人或企业还是美国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受到美国保护,这点不会有任何区别。因此,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人也享有相同的破产保障权利。清算财产在债权人之间的分配遵循“绝对优先权原则”(absolute priority rule,APR)。APR 要求只有在债权人得到足额偿付后,股东才能得到偿付。优先权的次序分别是:

1.破产程序的管理费用(包括申请费、律师费和破产财产管理人费用);

2.具有法定优先权(statutory priority)的索取权,包括税金租金、未付的工资和受益索取权(benefits claims);

3.无担保债权人(包括贸易债权人、债券持有者、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索取权;

4.股东。有担保的债权人不在此序列中,他们将基于特定的资产受偿。

分类

根据美国破产条例的规定,个人或公司可以用以下五种方法宣布破产:

1.解散性的破产。在美国无论是公司或个人都可以申请解散性破产,这种破产通常会同时公布该公司的解散。解散性破产是最普遍的破产方法之一,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来管理申请者的财产,并根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分配资产。

2.政府重新组建。在公司宜告破产的同时,也有可能因其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重新组建该公司。这种由政府出面来重新组建公司的方法非常罕见。

3.公司或个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同时,可以同时要求重新组建其公司。该机制允许申请人拥有120天的缓冲期,期间内债权人无法追讨申请人的债务,申请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来重新评估自己的财务情况,并提出一个计划来重组自己的经济状况。

4.家庭农场重建性的破产。通常发生于小规模的农业或畜牧业公司。

5.个人破产。个人、已婚家庭或个体营业户,其欠债总数不超过 25 万美元的情况下,通过个人破产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通过分期分批归还其债务。此种破产方法允许申请人拥有更长的时间来偿还所欠的债务。对于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来说,这是一种适合的解决财务问题的选择。

破产清算程序

1.提交破产申请。提交后一般就可以免除其所欠的债务,但也导致了个人或商业组织的破产,破产申请的填写必须详细和准确,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的财产进行分配。对破产申请人来说,其申请破产的最大好处是避免了偿还其在破产以前的一切债务或可能发生的债务,给予破产申请人一个新的起点去从事其他商务活动。

2.偿付债务。美国破产法规定,抵押债权人在偿还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产不足以偿付抵押债权人的债务,剩余部分被视为未经抵押的债权,应和一般债权人按比例获得剩余财产。政府款项、工资等优先于其他未经抵押债权的偿还顺序。先前座员工资的债务必须向法院递交计划,先支付他们的工资。

3.破产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执行人,保护并清算破产申请人的财产,偿还债务。破产申请人将一切交给执行人,享有权利。执行人有权调查欺骗行为,并出售产偿还债务。

4.破产案件的审理。当一个人或公司破产并申请破产时,法院会指定一位破产执行人来保护和清算相关财产,并偿还债务。在这个过程中,破产申请人的债权人将不能向其催讨债务。此外,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则第一个收到或回复法院通知的债权人也不能获得全部清偿,因为其他权人的利益也需要考虑。对于抵押权人而言,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要求首先清偿其债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修改或终止禁止债权人获得财产清偿的规定。

法国破产清算

法律要求

法国《破产法》与美国、中国有所不同。其《破产法》(主要是《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要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商自然人。法国的法院有责任调查债务人是否真正陷入了财务绝境,不能仅凭债权人的申请就认定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这表明在法国的破产程序中,法院更积极主动地扮演着主导角色。

特征

法国《破产法》将重整作为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除非重整已经明显不可能才进入清算程序。在司法重整判决作出后,企业将进入一个观察期,以制定经济与社会状况报告,并提出企业继续运营或转让的建议。只有当这两种方案都不可能实现时,法院才会宣布进入司法清算。重整观察期为6个月,必要时可延长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6个月。法国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经营风险初期就启动破产预警程序,若企业经营遭遇重大困难,则鼓励当事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

破产预警程序

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破产风险预警逐渐受到法国立法者的重视。1984 年 3 月1 日公布的《企业困境预防与和解清理法》规定了尽可能早地发现企业现实或者潜在困难的途径和措施。法国立法者根据启动破产预警程序主体的不同对破产预警程序启动做了不同规定:

破产和解程序

法国立法者修改了关于和解程序的规定,鼓励当事人避免选择破产清算、而选择适用的和解程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通常只能在具有优先权或拥有担保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后才能清偿,而实际上能够获得清偿的概率非常低。然而,如果启动和解程序并成功达成和解协议,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因此,许多债权人同意参与和解程序,以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并免除部分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和解程序本身并不属于集体清偿程序,而是集体清偿程序的“补充程序”或 “前置程序”,它旨在预防企业进入集体清偿程序。

法国法律对和解程序的启动采用申请主义,启动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由困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司法机关不能自行启动和解程序。困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交的和解申请应包括企业的经济、社会和财务状况,以及对资金方面的需求等内容,并向法院说明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解程序不仅适用于商业法人,还适用于所有私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现存问题

破产清算工作缺乏规范性和准确性

为了健全和完善破产会处理原则和规范,需要进一步细化企业破产会计处理。在实际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会计清算不规范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科目设置不合理、清算步骤和数据受到不利影响,数据准确性无法保证。此外,在破产企业与管理人员进行账务交接时,存在不规范和不正确的情况,账务处理流程也存在较大随意性,造成账目混乱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对企业破产会计处理的规范化管理,确在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过程中准确记录数据,保证账目清晰明了。

财务监督力度不足

破产财务监督在破产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监督力度有助于防止企业破产财产流失和预防腐败现象,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偿还银行借款,银行通常是债权人。由于企业长期无收入,银行可能会款计提坏账准备,或在银行改制时进行核销。

清算流程不规范、账目缺乏透明性

破产财务监督在破产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能够有效防止企业破产财产流失以及预防腐败现象。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问题,因为一些破产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缺乏对清算流程的了解,导致企业破产资产处理存在许多问题,可能会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这些问题包括清算流程不规范、不明确,缺乏透明度;清算账目未能及时公开,使得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资产随意;未按照评估标准和价格对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导致资源浪费;破产企业资金流向缺乏了解,使得清算流程混乱,进一步加剧了资源浪费现象。

费用支出缺乏合理规划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负责处理和管理破产财产,并需要合理规划破产费用。但目前尚缺乏破产费用支出的法律规定和统一标准,容易导致破产财产费用开支超出实际比例。同时,对清算过程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可能存在费用支出、收费等方面的混乱问题。一些人员可能会利用此类漏洞,在清算过程中对破产财产进行随意支出,背离破产清算的目标。

破产清算的国际化差异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跨国公司、合资企业等跨国经济体占世界经济发展比重越来越大,但由于各国律制度、文化背景、经济条件和语言障碍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在破产清算国际化差异的原因,对于跨国公司、合资企业的法律条例界限不够明显。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可以帮助各国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采用更好的方法和策略,以便更好地实现保护债权人、维护企业稳定和支持经济增长的目标。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的差异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不同国家破产清算流程趋于国际化,逐步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国际趋同,但由于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经济条件等不同,破产清算进程中依旧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例如破产保护侧重点的不同、破产程序的效率不同等诸多因素。

中国根据《破产法》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美国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726条规定了企业在破产时对不同债权的清偿顺序,具体的清偿顺位为:担保债权、超级优先债权、管理费用、其他优先债权、普通无担保债权、劣后债权。

英国根据《英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次序依次为:担保债权、清理费用、优先债权、普通非担保债权、破产开始后未被偿付期间的利息。

会计要素及确认计量的差异

1.中美在会计要素种类上的差异:美国的资产、负债、处置成本、预期收益、预期费用、清算净资产这六个要素都是反映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财务状况的要素;而中国除了拥有资产、负债、清算净值三个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还有清算收益、清算损失、清算费用这三个反映清算结果的会计要素。

2.资产要素定义:中国采用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而美国则采用预期现金收益计量。尽管两种计量方式都是基于未来处置后可取得的金额,但中国不仅规定了在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下如何计量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而且还需要考虑清算期间预计收到的金额。相比之下,美国没有详细规定如何计量预计收到的金额。

3.负债要素定义:关于负债,中国按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在后续计量时是需要调整的,而美国则按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负债,并且金额与破产清算之前一致。但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应付破产费用方面,中国会在“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核算,类似于美国的处置成本和预期费用,但两者的计量方式不同。此外,在美国清算会计中,处置成本和预期费用并非负债,而是单独计算的。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并没有规定如何计量预计支出的金额,需要进行专业判断。

案例

鞍山市全钢家具厂破产清算(代称ASQG)

鞍山市全钢家具厂1984 年建立,系鞍山市地方国有企业,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积压,造成亏损,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截至 1996 年3月,根据鞍山审计事务所、鞍山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全厂财产总值为1788.57 万元,债务总额为 14147.60 万元,严重资不抵债。

破产清算时间

1996年4月16日,鞍山市全钢家具厂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申请破产。法院于1996 年4月16日先行作出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裁定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申请人全部财产,冻结其银行的存款。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破产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1996 年5月14日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清算组,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财务报表,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1996年8月19日,破产程序终结。

债权基本情况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鞍山市全钢家具厂宣告破产还债后,破产清算组将鞍山市全钢家具厂整体出售给鞍山华冶动力设备公司。鞍山市全钢家具厂原有员工由华冶动力设备公司接收,员工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

随后清算组根据鞍山审计事务所、鞍山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制订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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