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协会 :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1 02:01

消防协会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CFPA)是1984年经公安部和中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并经民政部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科研、教学、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消防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引领会员、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和创新要素,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消防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消防学术交流、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消防科技服务、消防会展、团体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1984年9月,召开中国消防协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解衡为理事长,宣告了中国消防协会正式成立。1993年7月,召开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俞雷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1997年8月,召开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胡之光为第三届理事会理事长。2001年10月,召开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伦为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2006年4月,召开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孙伦为第五届理事会会长。2015年9月,召开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陈伟明为第六届理事会会长。2021年11月,召开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陈伟明为第七届理事会会长。第七届理事会由119名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38名常务理事组成。

消防协会原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学会,业务上同时接受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的领导。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20年,协会完成了与中国科协和应急管理部、部消防救援局的脱钩改革,落实了“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和党建、外事等工作”五分离要求。脱钩后,中国消防协会继续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国科协的各项活动,协会理事会党委接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的领导;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在消防救援业务上对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截至2021年12月,中国消防协会有个人会员3456名、团体会员1159家。据2023年3月协会官网显示,中国消防协会有7个办事机构、17个分支机构、2个智库、1个经济实体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教学、企业、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协会的各项工作,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具体业务上同时接受公安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消防行业发展。

(四)接受委托,承担或参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消防科技项目的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的编写等任务。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有关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六)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国内外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

(七)兴办与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消防科技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开展国际消防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民间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交往;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十)组织参与对国家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进行的论证,提出建议;

(十一)举荐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为消防科学技术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服务的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消防科技工作者;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消防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外籍会员: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协会联系、交往、合作的外籍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和消防专业工作人员,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协会活动的群众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协会及各地地方消防协会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二)外籍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本协会1名理事或2名会员介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三)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

第十条 对消防科学技术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协会活动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经本协会两名常务理事提名推荐,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可授予其名誉会员称号,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外籍会员、名誉会员不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1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各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8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须按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总工程师、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公安部、中国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9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办公室、宣传教育部、科技服务部、国际事务部、会展部、职业技能鉴定部、注工部、图书发行部

分支机构名称: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编辑工作委员会;建筑防火专业委员会、石油化工防火专业委员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森林消防专业委员会、消防设备专业委员会、灭火救援技术专业委员会、火灾原因调查专业委员会、民航消防专业委员会;耐火构配件分会、消防电子分会、防火材料分会、消防车泵分会。

组织刊物

公开出版的刊物:《中国消防》(半月刊)、《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月刊)、《消防科学与技术》(月刊)、《中国消防协会通讯》(内部刊物)

网站:中国消防协会网、国际消防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晓安图书

参考资料

协会简介.中国消防协会.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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