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1986年成立的地方性行会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8:05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简称深装协)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市民政局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于1986年成立。是中国装饰业成立的第一个地方性行会组织。其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是深圳市建设局。协会现拥有室内公共装饰、东易日盛、幕墙门窗、专项设计、装饰材料等各类企业会员单位近400家。深装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办公机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室、培训中心、编辑部、技能鉴定所。下设幕墙门窗、装饰设计、饰材饰品、家装委、注册建造师共5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简介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圳市装饰行业先于全国一步,在改革开放中创立先行。深圳市装饰企业起步之初就移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同业先进的设计理念、施工技术和工程管理“基因”,并通过21年的学习、借鉴、合作、合资、创新,以深圳为大本营,一步步逐鹿全国市场,征战大江南北,开拓境外市场,走出了一条自强奋斗、励精图治之路。经过21年的发展积累,深圳装饰企业完成了大量载入史册的经典工程:中国第一家由国人自行设计、施工、管理的装饰工程海南金海岸五星级大酒店,全国第一个大面积玻璃幕墙工程上海宾馆、还有人民大会堂国宴厅、国宾厅、湖北厅、湖南省厅、江西厅、甘肃厅、中华世纪坛、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中关村文化商厦、北京奥运会国家体育场工程、中国北京音乐厅、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剧院上海国际赛道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内蒙古自治区1号、辽宁国际会议中心、广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站楼、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新疆美丽华大酒店无锡太湖饭店深圳市民中心、深圳威尼斯大酒店、华为科研中心、澳门新竹宾馆、香港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办公楼、新加坡共和国理工学院、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阿尔及利亚松树俱乐部等,这样一个广阔的装饰“网络”其他省市的企业都不可比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全国90%以上的大中城市形象工程、城市标志性建筑、国家重点工程都镌刻着“深圳装饰”的美名,深圳装饰已成为全国装饰业的中流砥柱和排头兵,是全国响当当的,过得硬的行业知名品牌!同时获得了为数最多的国家级、省级大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42项(近6年),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71项(近4年),深圳市的装饰行业成为全国装饰业的排头兵,已崛起成为展示深圳形象的又一亮丽“名片”。

在市民政局、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领导下及市建设局的指导下,深装协组织、团结会员单位学习、贯彻落实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对违犯行约的企业和个人按"行业除名制"给予惩戒,以实现行业自身管理。为提高行业素质,常年开设公装、幕墙、家装、工程监理等多专业、多工种的教育培训。作为中国装饰业的第一个地方性行业组织,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也随着行业的成长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道路。21年来,深装协脚踏实地,勇于创新,敢于实践,如在业内设置独具特色的专业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全国率先颁布招投标自律公约,率先组织编制并印发实施《深圳市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首行“行业除名制”,建立全国首个家装网上市场,组织编写全国首部装饰业志书,随着本市装饰业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深装协于2000年7月成立了"深圳市装饰行业工会工作委员会"全国首家行业性地方工会,签订全国第壹份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成功举办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深圳市优秀装饰设计作品展”、“文博会”创意设计展,为全国装饰行业领先树立了典范。完成填补国家职业鉴定项目空白的幕墙安装工、制作工题库开发,首创全国音响技术和灯光艺术照明技术操作员的培训项目等等,这一项项创新为推动行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高度认可。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誉载全国,荣获了“全国优秀协会”、“全国学习型先进班组称号”、全省先进民间组织、先进行业工会、深圳市先进企业、深圳市优秀培训单位、市志编写先进单位”等诸多荣誉称号。

深装协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了行业社团的纽带与为促进行业水平的不断提高,深装协以行业会刊、展览、座谈、艺术沙龙、考察等形式,组织开展市内、国内、国际的学术研讨、交流和业务评比等活动。圆满完成了政府委托的行业调研及行业有关条例、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受到主管单位、上级协会及企业的一致肯定和赞扬,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协会为推动行业的发展,始终坚持双向服务的宗旨、锐意创新、探索,在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关怀指导以及广大会员的支持下,协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组织建设、制度创新、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付出了一定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受到多方肯定。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全国优秀地方协会的荣誉称号,并在国家、省、市级历年举行的各项工作及评比活动中名列前茅。

深圳装饰业伴随着深圳市的建设发展、壮大、成熟,创造了骄人的业绩。据统计,目前深圳拥有全国众多的知名公装、幕墙门窗、家装企业等,一级公装企业近70家、二级近100家、三级近120家,幕墙门窗专业公司近30家,公装从事家装类企业近100家;并汇聚了一大批全国最优秀的项目经理和技术骨干。协会同行业一起,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浪潮发展成长,已走过21年历程。深圳装饰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领中国装饰之先,成为中国装饰业“排头兵”,正如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原会长对深圳装饰行业的高度赞誉:“引领装饰发展业,深圳装饰为楷模”。“全国装饰看广东省,广东装饰看深圳市”正是对深圳装饰业历史功绩和地位的高度赞扬和客观评价。

“深圳的装饰行业,是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的发祥地,是现代建筑装饰行业成长发育的摇篮,是全国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的黄埔军校是全国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的战略储备地”,这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长马挺贵对深圳装饰的最高赞誉。如今,深圳装饰成为在全国最具辐射力、影响力的行业之一,不仅创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而且培养造就了一支支能征善战的装饰企业,总结和积累了壹套在全国同行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管理经验,为中国现代装饰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21年来,我们没有辜负市委、市政府的期望,不仅发展了深圳市装饰业,而且造就了一支强大的装饰队伍。但展望未来,我们也面临着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新形势,面临着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兄弟省市的追赶和挑战,所以我们不能骄傲,更不能松劲!随著中国加入WTO的到来,装饰业面临更多机遇和更严峻的考验,深装协在新的历史时期,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坚持双向服务宗旨,促进深圳装饰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我们要以20周年为起点,加大马力,乘胜前进,再创辉煌,为深圳市创建“设计之都”和“文化立市”做出新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HENZHENDECORATIONINDUSTRYASSOCIATION

缩写:SD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深圳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或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设计师等相关从业人员,按照平等与互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国家对建筑装饰业实现宏观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本行业的统筹、协调、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行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现行业的自身管理,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装饰行业队伍的素质及管理水平,促进装饰行业协调地向高水平发展,做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本行业横向联系的纽带。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注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14楼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调研和统计,根据行业发展提出政策和法规建议;

(三)制定行规行约和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四)组织与协调协会会员进行横向联系和技术协作,举办展会,组织学术讨论及艺术沙龙活动;

(五)组织开展对装饰设计、施工、企业管理进行观摩和评比活动;

(六)组织开展面向会员的各类培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七)加强对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的管理;

(八)办好行业刊物编辑出版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广先进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优质样板工程及优秀设计方案和获奖项目;

(九)积极开拓与国内外装饰行业的联系,开展同行业国内外民间交流与合作,举办本行业的公益事业,促进本行业技术进步和外向型发展与国际接轨;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工程纠纷的调解及工程质量分析与处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从事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与经营的深圳市市属或驻深的企业、机构,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项目经理)并注册登记单位为市属企业或驻深企业的从业者;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或本行业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较高的专业素质,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施工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承建资格证、营业执照);

(五)装饰材料生产与经营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无特别注明,则为一人一票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协会的各种信息或刊物;

(六)反映情况,提出有损会员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

(七)维护行规行约,开展公平竞争,抵制不正之风。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本协会会员单位会费:一般会员单位会费为3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为5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费为8000元/年,副会长单位会费为12000元/年。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被除名后,本协会可在相关会议和协会刊物及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通过行业的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理事会认为需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行业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行业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四)行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的产生形式是:

(一)理事会理事是当然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主要由会员书面委托产生,也可采取选举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成员不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40%。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于工作变动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单位的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及时提出变更理事人选的公函,报秘书处审议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或常务理事、副会长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将在本会会刊上给予通报。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免的提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提出对会员的除名议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领导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重大任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每一理事、常务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没有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的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推举的副会长主持。

本协会设会长1人,其余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0%。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会员三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但遇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但遇特殊情况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四届),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批准;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培训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内容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九年三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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